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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

行业
纳暮10个月前
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主要讨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创造性以及由此引出的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仁锁 惠磊


本文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和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三、创造性评述中合议组认定的事实与观点

四、由合议组创造性评述引出的问题

五、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六、本文主要观点


一、案情简介


本专利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申请日为2011年4月28日,公布日为2011年10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9月11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8涉及蜜胺生产系统,权利要求9-17涉及蜜胺生产工艺。


本专利在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后,专利权人将原权利要求9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进行限缩性修改,无效决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上诉一审维持无效决定。无效决定要点关于创造性部分记载:“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本文主要讨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创造性以及由此引出的问题。


二、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和无效程序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包括:

尿素洗涤塔,在所述尿素洗涤塔后依次串联有流化床反应器、热气冷却器、热气过滤器、结晶器、蜜胺捕集器,所述蜜胺捕集器与所述尿素洗涤塔连接;

与所述流化床反应器连接设置有载气预热器,所述载气预热器与载气压缩机连接;

所述蜜胺生产系统还包括与所述尿素洗涤塔连接的气液分离器,所述气液分离器与所述结晶器连接,所述载气压缩机与所述气液分离器连接;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气液分离器和所述结晶器之间设置有冷气鼓风机。


说明书附图中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附图如下图所示:


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

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图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所述蜜胺生产系统用于包含如下步骤的生产工艺:

(a)载气经载气压缩机压缩后,压力达到0.36~2.1MPa,再经载气预热器升温至380~430℃,进入流化床反应器作流化载气;

(b)冷却反应生成气,所述反应生成气从流化床反应器顶部出来,进入热气冷却器降温至330~360℃,使得气体中的高沸点副产物在气流中被充分结晶析出;


所述生产系统包括:

尿素洗涤塔,在所述尿素洗涤塔后依次串联有流化床反应器、热气冷却器、热气过滤器、结晶器、蜜胺捕集器,所述蜜胺捕集器与所述尿素洗涤塔连接;

与所述流化床反应器连接设置有载气预热器,所述载气预热器与载气压缩机连接;

所述蜜胺生产系统还包括与所述尿素洗涤塔连接的气液分离器,所述气液分离器与所述结晶器连接,所述载气压缩机与所述气液分离器连接;

其中,在所述气液分离器和所述结晶器之间设置有冷气鼓风机。


上述加粗黑色字体为修改后加入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将部分工艺技术特征中加入密胺生产系统中,使得产品权利要求中包含了部分工艺条件。


三、创造性评述中合议组认定的事实与观点


无效决定中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主要涉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以及证据8(均为专利文献且为现有技术),本文讨论范围限于证据1和证据2。


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合议组最终认定区别技术特征为:

(1)权利要求1限定了经载气压缩机压缩后的载气压力达到0.36~2.1MPa,而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该特征;

(2)权利要求1限定了反应生成气经热气冷却器降温后的温度为330~360℃,而证据1中将气体混合物冷却至210至300℃;

(3)证据1公开了在分离器与气体洗涤器之间设置有压缩机,而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气液分离器和结晶器之间设置相应的冷气鼓风机;

(4)权利要求1使用气液分离器对反应生成气进行分离,而证据1使用了分滴器。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实施生产效率高、经济效益优良的气相淬冷法蜜胺的生产系统。”“区别特征(1)限定的是载气经压缩机压缩后的压力范围,其与流化床反应器内的反应压力相关,区别特征(2)限定的是使反应生成气中高沸点副产物结晶析出的温度范围,区别特征(4)限定的是分离气液混合物的装置。虽然从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内容来看,上述区别特征限定的压力、温度范围以及气液分离器均已在现有的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和工艺中有所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以选择和确定,但如上文所述,本专利中反应压力的提高与冷气鼓风机的位置改变是相互关联的,本专利也正是通过对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两方面的配合改进来实现其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基于现有技术的常规分析或者相关证据的内容教导有动机尝试采用上述区别特征,其仍然需要以整体、联系的视角去重点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3)与上述区别特征相配合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从上述合议组观点中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主要是通过提高反应压力,在反应压力提高的情况下改变冷气鼓风机的位置,进而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这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3]至[0005]段记载的现有技术描述中也可以得到验证,其中[0003]至[0005]记载如下:

[0003]为了解决上述缺陷,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双氰胺法逐渐被尿素法代替,尿素法是以尿素为原料,在一定温度和一定压力或催化剂作用下进行如下反应:

[0004]6(NH2)2CO →(NH2)3C3N3 + 6NH3 + 3CO2

[0005]上述合成工艺根据反应条件的不同通常可分为:高压液相淬冷法(7~10MPa,370~450℃)、低压液相淬冷法(0.6~1MPa,380~440℃)和低压气相淬冷法(<0.2MPa,390℃)三种,上述低压气相淬冷法工艺与高压液相淬冷法工艺、低压液相淬冷法工艺相比,具有流程短、设备少、介质腐蚀性小、投资省、建设期短的优点,所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表现为低压气相淬冷法在近十余年来发展较为迅猛,大约已占全球蜜胺总产量的55%。


其中的低压气相淬冷法工艺的系统如下图所示:


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

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


对比说明书附图图1和图2可以看出冷气鼓风机位置的变化,即图1中冷气鼓风机位于尿素洗涤塔与蜜胺捕集器之间,图2中冷气鼓风机位于气液分离器与结晶器之间。


四、由合议组创造性评述引出的问题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反应压力的提高与冷气鼓风机的位置改变是相互关联的”存在二点值得讨论的地方。


1、权利要求解释原则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反应压力,只是限定了载气经压缩机压缩后的压力,反应压力记载在权利要求9中,合议组在上述中认为“区别特征(1)限定的是载气经压缩机压缩后的压力范围,其与流化床反应器内的反应压力相关”,能否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通过说明书强行解释到权利要求1中,是否符合原《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解释原则?


反过来看,既然反应压力的提高与冷气鼓风机的位置改变是相互关联的,说明反应压力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并没有记载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是否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关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虽然本专利的总体目的是提供一种生产效率高、经济效益优良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但具体到权利要求1,其保护的是一种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作为产品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实施本专利工艺方法的生产系统。为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组成该生产系统的各个设备及其连接关系,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和对比例记载的内容,可以确定具有权利要求1所述组成的生产系统能够实施本专利所述的生产工艺,并使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生产效率高、运行周期长等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已经完整限定了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即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设备及其连接关系能够用于本专利所述的生产工艺便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9主题为生产工艺,权利要求1主题为产品,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9能够合案申请的前提是符合单一性规定,而单一性的前提是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是对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反应压力和冷气鼓风机位置是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均应当记载反应压力和冷气鼓风机位置技术特征或与之相应的技术特征,但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直接记载反应压力,载气经压缩机后的压力能否代表反应压力值得怀疑。


2、反应压力的提高与冷气鼓风机的位置改变是否存在相互关联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中反应压力的提高与冷气鼓风机的位置改变是相互关联的”,在说明书[0063]段记载:“本发明所述的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工艺,由于系统压力提高了,就有条件将冷气鼓风机置于工艺气尿素洗涤和蜜胺结晶之间”。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为什么压力提高了就可以将冷气鼓风机置于工艺气尿素洗涤和蜜胺结晶之间,说明书并未对此做进一步说明,只是断言性声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即使压力没有提高也可以将冷气鼓风机置于工艺气尿素洗涤和蜜胺结晶之间,压力的提高与冷气鼓风机的位置改变并不存在相互关联,只是简单的叠加关系。


冷气鼓风机能否设置在工艺系统中某个位置,应当与该位置的气体温度、气体流量、冷气鼓风机进出口压差等因素有关,按照说明书的描述改进后的方案冷气鼓风机可以设置在气液分离器与结晶器之间,因此应当和与气液分离器与结晶器之间的工艺条件密切相关。但是从说明书披露的内容来看,与未提高压力的对比例(对应图1方案)相比,提高了压力的实施例1-3(对应图2-3方案)的气液分离器工艺条件、密胺结晶器工艺条件最大差异在于气液分离器出口压力,实施例1-3气液分离器出口压力大于对比例气液分离器出口压力,如果压力增加使得有条件将冷气鼓风机设置在气液分离器与结晶器之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在原有压力(即对比例)条件下也可以将冷气鼓风机设置在气液分离器与结晶器之间。


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

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提供的数据


五、 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


1、区别技术特征(1):载气压缩机压缩后的载气压力达到0.36~2.1Mpa和区别技术特征(3):在分离器与气体洗涤器之间设置有压缩


证据2在其背景技术部分介绍了BASF工艺(BASF工艺作为证据2的现有技术),由于是作为证据2的现有技术,说明书并未对该工艺做详细介绍,继而BASF工艺图中的红色圆圈内的符号(即图片)具体代表什么在本专利无效过程中产生了较大争议,BASF工艺图如下:


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

证据2附图图1


合议组认为:“证据2图1公开了一种催化低压生产三聚氰胺的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从旋风分离器19(对应于本专利的蜜胺捕集器)出来的几乎没有三聚氰胺的气体在洗涤器20(对应于本专利的尿素洗涤塔)中用液体尿素洗涤而冷却下来,并且作为冷却气体再循环到气体淬灭器18(对应于本专利的结晶器)中以及作为流化气体到反应器12(对应于本专利的流化床反应器)中。气体残余在气体分离装置中处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


合议组及上诉一审法院结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相关制图国家标准及欧洲标准)最终认定红色圆圈内的符号代表风扇,合议组及上诉一审法院均认为证据2中的风扇与本专利中的冷气鼓风机不同,即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在此基础上,证据2也没有给出通过区别特征(3)与其他区别特征相互配合而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证据2公开的BASF工艺反应压力为0.1~1.0 Mpa ,与本专利限定的反应压力0.3~1.9 Mpa存在部分重叠,但是无效决定中对此并未提及。


证据2公开的BASF工艺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均涉及密胺制备,结合证据2附图图1,冷却气从洗涤器20(对应于本专利的尿素洗涤塔)出来通过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分别进入反应器12(对应于本专利的流化床反应器)和气体淬火器18(对应于本专利的结晶器),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在BASF工艺中的位置,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所起的作用,实现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冷气鼓风机均相同或基本相同,尽管证据2中未明确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的含义,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图、说明书内容、该技术特征与其他相关联技术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等因素考量,能够得出唯一理解,应当由此确认该技术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所具有的含义,即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3),在此基础上,结合证据2的反应压力,证据2同时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和(3)。


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尿素制备蜜胺,即6(NH2)2CO →(NH2)3C3N3 + 6NH3 + 3CO2,依据化学反应平衡知识可知升高反应压力可以促使尿素向蜜胺转化,即区别技术特征(1)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2、区别技术特征(2):反应生成气经热气冷却器降温后的温度为330~360℃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进入热气冷却器的反应生成气被冷却的最终温度取决于高沸点副产物和蜜胺的分压”。由于反应压力提高,需要对进入热气冷却器温度进行适应性调整(即区别技术特征(2)反应生成气经热气冷却器降温后的温度为330~360℃),以适应改变后的反应压力,使气体中的高沸点副产物在气流中被充分结晶析出,即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反应压力提高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常规选择,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没有说明书该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结晶条件与温度、压力密切相关,当压力改变时,需要对温度做适应性调整以达到结晶条件。


3、区别技术特征(4):气液分离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气液分离器,对比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图1(图1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介绍)和图2、图3(本专利改进后对应的工艺),均包含气液分离器,其位置,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所起的作用,实现的功能在蜜胺制备工艺中均无实质性变化,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其对提高生产应效率,降低电力消耗,减少投资产生任何贡献,该气液分离器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尽管合议组及上诉一审法院均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分液器与本专利的气液分离器不同,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但是并不能改变其性质,也不能因此使得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并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因该单个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其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结合而具备创造性。


同时笔者对区别技术特征(4)做补充检索,在US4451271A(属于本专利现有技术,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没有该证据)中也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气液分离器,US4451271A工艺如下图所示:


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

US4451271A附图


US4451271A涉及蜜胺制备,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公开了储存在尿素储存罐2中的熔融态尿素经泵3一部分被泵入反应器5,另一部分与反应生成气经过尾气洗涤器17进入气液分离器18,且气液分离器18可以为旋风除雾分离器(说明书第6栏第一行),反应器5后依次串联气体冷却器11、过滤器12、结晶器13、蜜胺晶体分离器14。US4451271A公开的气液分离器18与本专利中的气液分离器设置位置,前后连接关系,所起的作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中的气液分离器均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证据US4451271A公开了本专利中的气液分离器。


回到本专利说明书,在其背景技术部分介绍的现有技术(对应图1)中既已包括气液分离器,尽管背景技术部分介绍的现有技术不能当然作为创造性判断中的现有技术,但是该介绍可以帮助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好的去理解本发明构思,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的原因。正如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苹果VS高通8,063,674号专利无效案中的立场:“现有技术证据的认定,取决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适用申请人自认,在IPR无效审查程序中不得直接将申请人自认的现有技术用作现有技术证据,但可以将申请人自认的现有技术融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脑海中,尤其可用于认定证据结合的技术启示及引入公知常识。”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4)被US4451271A所公开,同时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六、本文主要观点


1、关于创造性判断方法,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28号公告)增加了“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当是实质上存在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关系,其产生的技术效果应该是单个技术特征不能达到或者大于单个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的简单叠加,而不是形式上或者如专利说明书断言式声称,也不应当是某一技术特征的改变引起其他相关连技术特征的适应性常规改变,如升高压力同时通过调整温度促使产物结晶,否则容易引起该规则的滥用。


2、对于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能否通过说明书进行扩张式解释,是否符合原《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持谨慎态度。


3、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从整体上理解发明创造,还原发明构思,同时也应当从整体上理解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4、对于现有技术中某个未明确含义的技术特征,如果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结合附图、说明书内容、该技术特征与其他相关联技术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等因素考量,能够得出唯一理解,应当由此确认该技术特征在该现有技术中所具有的含义。


(原标题: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仁锁 惠磊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关于“蜜胺”专利无效案中的创造性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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