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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三十二)│ 李早阳:日本局部外观制度介绍——申请篇

深度
阿耐2年前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三十二)│ 李早阳:日本局部外观制度介绍——申请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将对在日本提出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时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早阳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三十二)│ 李早阳:日本局部外观制度介绍——申请篇


前言


日本是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其市场规模较大,法律法规体系健全,与中国在各项经济文化活动中有着密切的联系。


外观设计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体系中都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日本也不例外。日本在1888年公布了《意匠(即外观设计)条例》,开始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根据日本现行的外观设计法,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25年(自申请日起算),并且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即需要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关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日本也经历了几次改法。在2007年以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自注册之日起15年。自2007至202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则为自注册之日起20年。在2020年的最近一次改法中,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进一步加长为自申请日起25年。可见,在日本,外观设计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正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这里顺带一提的是,在日本的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相当于中国的“发明专利”,而外观设计则是平行于“专利”的概念。与外观设计所对应的知识产权在日本称为“意匠权”,笔者在此将其译为“外观设计权”,与外观设计相关的规定则相应地由专门的《外观设计法》规定。无论是从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还是从对外观设计的审查的严格程度来看,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外观设计权在日本具有较高的价值。


日本在1998年修改外观设计法时,新增了关于“局部外观”的内容,即,可以针对产品的非独立流通的一个部分要求外观设计权。由此,即可避免即使产品整体获得外观设计权、但由于该产品的仅一部分被第三方模仿并且该第三方规避了模仿产品整体、从而导致无法认定该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的情况。对于外观设计者来说,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能够为外观设计的创造成果提供更全面和可靠的保护。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要点之一即为,将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了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的保护,由此开启了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序幕。


日本早中国二十多年引入局部外观设计的概念,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审查和侵权判定等,已形成成熟的体系。对于中国的申请人来说,不管是出于想要在日本进行外观设计权的布局的考虑,还是从把握今后在中国的实践中、与局部外观设计相关的实施细则的发展方向的角度来看,日本局部外观设计相关的规定和实践,都值得了解和学习。


以下,本文将对在日本提出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时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一、请求书的填写


1.【部分意匠】栏的载明


在2019年5月1日之前,在请求书上需要载明【部分意匠】,即“局部外观”。在2019年5月1日之后,则取消了该项目的记载,仅由在【外观设计的说明】栏中的相关记载(见下文介绍)以及图的绘制方式来判断该项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为整体外观设计、还是局部外观设计。


2. 【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栏的填写


此栏中需要填写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相当于中国的外观设计申请中的产品名称。需注意,此栏需要填入整体产品的名称。例如,若此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部分为照相机的抓握部,则此栏需要填入“照相机”,而非“照相机的抓握部”、“抓握部”等。


3. 【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的说明】栏的填写


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用途及作用原理为判断两个设计的相似性时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在从图中无法明确得知此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用途及作用原理等的情况下,需要在该栏中填写相应的描述。若能用“参考图”明确所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用途,则用参考图替代文字说明也可以。


此外,在从上述【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栏中所填写的产品名称无法明确得知该产品整体的用途的情况下,还需要在该栏中对该产品整体的用途等进行说明。


例如,在下方的示例中,此栏中填写了“本产品在右侧设置开关机构,并且通过其使保护盖旋转来进行使用”。


4. 【外观设计的说明】栏的填写


在此栏中,需要载明此外观设计的要求保护的部分与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之间的区分方式。


例如,可以在此栏中填写“实线表示的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点划线为仅用于示出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部分之间的分界部”、“涂覆有红色的部分以外的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等等。


请求书的示例如下图所示,其中,由红框所框出的【部分意匠】一栏自2019年5月1日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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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的绘制


1.总体规则


(1) 所提交的图中需要示出包括该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所要求保护的部分的“整体产品”,并在图中明确区分开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区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通过实线和虚线来进行区分,例如,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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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涂覆色彩和不涂覆色彩、或通过涂覆不同的色彩来进行区分,例如,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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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仅在参考图中指定“要求保护的部分”。


(3)不能用指示线或粗线等框出一部分来指定“要求保护的部分”。


(4)在通过色彩区分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情况下,“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应涂上“要求保护的部分”中所不包含的单一颜色。需要注意的是,若在进行区分时,将“要求保护的部分”着色,则该色彩也将构成该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的一部分。


2. 针对一些具体情况的规定


在日本的外观设计法中,对图的绘制的规定较为细致,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图的绘制的相关规定也不例外。下面,将介绍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图的绘制的一些具体的规定。


(1)剖视图的画法


1)在外观设计由线条图表示的情况下,如下方立体图所示,结合在【外观设计的说明】栏中填写的“实线表示的为要求保护的部分”的说明,应可以明确区分开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在相应的剖视图中,表示物体轮廓的线仍需要以实线和虚线加以区分,剖面线则不需要用实线/虚线加以区分,全部画成实线即可,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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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外观设计由渲染图表示的情况下,剖视图中的截面可以不着色,也可以着色。当截面着色的情况下,该色彩应为排除用于区分出“要求保护的部分”的色彩的单一色,并且需要在【外观设计的说明】的栏中说明,该色彩仅用于示出截面的形状。


a)例如,下图示出了在截面不着色的情况下的剖视图。在此情况下,只需要在【外观设计的说明】的栏中说明“橙色表示的部分以外的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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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例如,下图示出了在截面着色的情况下的剖视图。在此情况下,则需要在【外观设计的说明】的栏中说明“橙色表示的部分以外的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并且沿A-A线的放大剖视图中所呈现的红色仅用于示出截面的形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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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分界部的画法


在要求保护的部分的轮廓线和产品本身的形状线重合的情况下,只需要将要求保护的部分的轮廓线用实线表示即可。但是,如果需要在平坦的表面上区分出“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则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为不同的材质


例如,在下图的示例中,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为不同的材质,并且上半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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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a)正常地绘制六面视图,如下图所示,并且在【外观设计的说明】的栏中记载:实线所表示的为要求保护的部分,并且要求保护的部分下方的线除了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与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之间的分界部之外,还表示不同材质的分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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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正常地绘制六面视图,并且增加剖视图,在剖视图中用不同的剖面线表示不同的材质,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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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为相同的材质、或者不存在实质上的分界部,则分界部用点划线表示,并且在【外观设计的说明】的栏中记载“点划线仅用于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分界部”。这种用点划线标识分界部的情况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分界部本身为立体的,例如,如下图所示,在左视图、主视图、右视图和后视图中分别用点划线标识出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分界部,并且在【外观设计的说明】的栏中记载“实线所表示的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并且点划线仅用于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分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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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分界部本身为平面的,例如,外观设计申请所要求保护的部分为下图中的3个突出部以及这3个突出部所处的平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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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六面视图如下表示,其中,在俯视图中用点划线标识出了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分界部,并且在【外观设计的说明】的栏中记载“点划线所包围的部分为要求保护的部分,点划线仅用于表示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分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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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保护的部分和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之间的分界部的表示不恰当或不明确的情况例如有:未画出表示分界部的线、用于表示分界部的线为虚线(与用于表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线形相同),等等。例如在下图中,用于表示分界部的线为虚线,这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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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放大图的画法


1)在放大图所在部分的外周缘为“要求保护的部分”的情况下,在放大图中,该外周缘用实线框出,例如,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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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放大图所在部分的外周缘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情况下,在放大图中,该外周缘用虚线框出,例如,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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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用于说明整体产品中的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用途/作用的参考图


如上所述,需要在【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的说明】栏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申请所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用途,若能用“参考图”明确所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用途,则用参考图替代文字说明也可以。例如,若要求保护的部分为可操作部分,则可以提交示出该可操作部分的操作示意的参考图,或者也可以提交注明了产品的相关部件的名称的参考图。例如,如下图所示,在左下角和右下角的两个参考图中,示出了多个部件的名称,以帮助理解所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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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公开程度


原则上,需要能够从申请人所提交的图中得知要求保护的部分在整体产品中所在的位置、大小、范围,因为这些要素对于两个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判定是不可或缺的。


1)例如,在下图的示例中,整体产品为手机,其中,“要求保护的部分”所在的位置是不确定的,因为不知道该“要求保护的部分”是在手机的正面还是背面,也不知道是在手机的按键侧还是屏幕侧。(需注意,在下图示出的情况下,若递交申请时只递交了如下图所示的两个图而导致要求保护的部分所在的位置不明确,理论上是无法弥补的,因为即使递交的补充视图中仅包括“不要求保护的部分”,也会被视为修改超范围,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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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示例中的产品应该至少如左下方或右下方的示例图中那样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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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下图的两个示例中,根据一般消费者对产品本身的常识,可以推断出要求保护的部分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大小和范围,则可以对不要求保护的部分进行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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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要求保护的部分”为孔或洞时的画法


孔或洞自身谈不上占有一定空间的“产品”,但包围孔或洞的壁的形状可以要求保护,例如,如下图的示例中所示。注意,在要保护的部分为孔的情况下,需要提交相应的剖视图或立体图等,以明确该部分为“孔”,因为在仅有正投影视图的情况下,可能无法确定实线所包围的部分是孔还是图案。


1)用剖视图来明确“孔”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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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立体图来明确“孔”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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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仅示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视图的省略


在进行局部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下,只要所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用途和功能、其在产品整体中所占据的位置、大小和范围、以及其本身的形状明确,即可省略“仅示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的视图。


1)例如,在下图的示例中省略了后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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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如,在下图的示例中,要求保护的部分仅位于前表面上,并且通过以下的立体图,可以明确所要求保护的部分的用途和功能、以及其在产品整体中所占据的位置、大小和范围,并且所要求保护的部分本身的形状明确,因此,省略了六面正投影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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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日本的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具有诸多自身的特色,在局部外观设计方面,对申请文件、尤其是对图的规定较为细致和完整,对于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此外,如上所述,日本外观设计权的价值较高,对于有在海外进行专利布局的想法的申请人来说,日本外观设计是值得重点考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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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日本局部外观制度介绍——申请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早阳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三十二)│ 李早阳:日本局部外观制度介绍——申请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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