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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行业
纳暮2年前
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就案件中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过错’的认定做简要分析。”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邢博 魏启学知产视界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在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如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否则,海关将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如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侵权,被扣押货物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争议焦点往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文拟结合相关案例,就此类案件中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过错”的认定做简要分析。


01 法院主流观点认为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检索相关案例,多数法院认为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2022)浙民终483号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过错归责为原则,涉及申请财产保全和海关保护措施错误的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这两种赔偿责任系无过错责任,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原则,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否存在“过错”的裁判思路


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否存在“过错”,各地法院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两种裁判思路:


裁判思路1.根据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最终被海关或者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来认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被扣留货物认定为不侵权,则确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行为存在过错。


在(2021)浙02民终1792号案中,一审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认为,是否申请不当,关键在于被扣留的货物能否被海关或者法院认定为侵权,如若不能则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失去应有的法律基础属于不当。对申请不当的判断本身具有延迟性,并非申请时即能显示,只有当海关作出认定或司法机关对商标侵权作出生效裁决时,才能作出是否申请不当的判断。申请人在享受扣留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风险的义务。申请错误的损害赔偿可能,已包含在申请人申请当时的风险之中,也为申请人申请当时所主观明知,这种申请人明知风险而为之的主观状态,受当时侵权结果未定的客观情况所限往往不能预先作出是否具有过错的判定,但当最终其侵权的主张未被法律程序支持时,即可确认当时的申请人具有主观过错。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该一审法院观点。


裁判思路2.根据个案情况,审查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扣留货物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综合判断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存在过错。


在(2020)粤03民终6586号案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指控在另案中并未得到法院支持,货物所有人深圳市新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在该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认为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也尽到了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最终认定深圳新霸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2022)浙民终483号案中,知识产权权利人佳宝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在另案中未得到法院支持,货物相关利益方提起该案诉讼。在该案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因申请财产保全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错误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尤其要妥善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既不能对申请人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导致其不敢申请上述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放任申请人随意申请甚至滥用上述措施损害被申请人利益。一般而言,对被申请人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越大,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应当越高,申请行为应当越审慎。除此之外,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财产保全或海关保护措施的申请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还包括:专利权本身的稳定性、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或申请扣留的货物范围是否合理、申请保全的具体措施是否适当等。首先,佳宝公司所享有的专利为发明专利,授权程序中已经进行实质审查,且经无效审查维持有效,说明其权利的稳定性相对较强。其次,佳宝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海关保护措施的客体范围和具体措施无明显不当。因此,在财产保全和海关保护措施影响有限的情况下,不能仅以申请人在申请时笼统地知晓其行为有可能对对方造成损害为由,就反推申请人存在侵权过错,根据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佳宝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和海关保护措施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多会涉及涉外定牌加工或专利侵权等较为复杂的侵权判定,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不应对知识产权权利人设定过高的注意义务,在判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时,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权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03 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建议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海关扣留货物前应当审慎进行评估,在确定货物具有较大侵权可能性后,再向海关申请扣留货物。如被扣留的货物最终被海关或者法院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被扣留货物的权利人向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诉讼,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法院主张自身在申请扣留货物时系经过审慎考虑,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原标题:欧盟商标撤销和无效程序简述)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邢博 魏启学知产视界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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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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