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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法院
纳暮2年前
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一、2022 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安徽省泾县知识产权局处理“梳子(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汪某是名称为“梳子(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 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2130464274.7。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 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2 年 2 月 28 日,泾 县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请求人称,泾县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某电商平 台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请求人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开文 本、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支持其主张。经审理, 泾县知识产权 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实质性差异 以及如何理解“一般消费者”是该案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并就此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咨询意见书指出, 外观设计侵权判 定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整体观察、 综合判断。从设定“一般消费者”这一判断主体的目的而言, 主要在于使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更为统一、客观和合 理,避免以具体判断者个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 断,该“一般消费者”为拟制的判断主体,是一种假设的“人”, 并对其应当具备的“常识性了解”、“分辨力”和“获知力” 作出规定, 使得实际判断者在外观设计对比判断中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 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来进行。
收到咨询意见后, 泾县知识产权局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作出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 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典型之处在于:一是《安徽省专利条例》 2016 年起 实施, 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等执法权下放到县级, 为保 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 此举具有 指导意义;二是如何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 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案给予了具体指导, 案件办理中 应避免以具体判断者个体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 该案例对于指导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具有重要意义。(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 吴椒军)

2、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处理“兽用医药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该系列案件一请求人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 司是名称为“一种动物药用两用型单柄易折盖”的实用新型 专利的专利权人, 专利号为 ZL201920076353.8。另一请求人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组合管盖”的实 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1320028054.X。以上 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均合法有效。
案件被请求人均为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两请求人一并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认为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相关 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对上述案件分别 立案,并采取合并调查审理的办案模式。案件审理过程中, 芙蓉区知识产权局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联合调查, 技术 专家提前介入、全程协同办理, 构建了调查取证和技术支撑 相结合的办案机制。
经调查, 芙蓉区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 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构成专利侵权。 2022 年 11 月 30 日, 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对两起案件组织行政 调解, 其中一案(涉案专利号为 ZL201320028054.X)达成和 解,相关调解协议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院完成司法确认。 2022 年 12 月 12 日, 芙蓉区知识产权局就 另一案(涉案专利号为 ZL201920076353.8) 作出行政裁决,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及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的行 为。
【专家点评】
该案是行政裁决案件处理机制创新与方法创新的共同 结合: 一是采用分别立案、合并审理的创新模式。该案请求 人为两家关联公司,被请求人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也相同, 更有利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统一证据认定和裁量标准。二 是践行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对当事人进行案前辅导, 将该系列案纳入纠纷处理快速通道,并借助技术调查 官专业支撑, 保障了案件快速、准确办理。三是行政裁决与 行政调解相结合, 多元化解纠纷。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提 前介入,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坚持调解, 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 法确认, 形成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合力。(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肖冬梅)

3、广东省中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铜线辅助固定夹”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 T2 绕线的铜线辅助 固定夹”,专利号为 ZL201710330407.4 等的 10 件发明专利的 专利权人,上述 10 件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时均合法有效。
被请求人系请求人原员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通过非 法手段获得请求人产品图纸, 并制造、销售的“全自动绕线 机”侵犯其 10 件发明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向中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并 同时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业秘密侵权投诉。
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对 10 件专利侵权 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同时立案, 并于立案当日与中山市公安局 港口分局联合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中,中山市知识产权 局办案人员初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嫌侵犯涉案发明专利 权,被请求人未作不侵权抗辩。经协商, 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处理该案。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 双方迅速就全部案件达成和解,并签订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 书,约定被请求人赔偿请求人 160 万元, 并不再实施侵犯请 求人专利权行为。

【专家点评】

该案系构建便捷高效、衔接顺畅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 制的有力尝试, 对于发挥行政裁决高效便民的优势,维护市 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效应。该案具有如下典型意义: 一 是建立了多部门协同联动配合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两项独立知识产权处理请求,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迅速与公安部门展开执法联动,达到了快速制止侵 权、有效保护创新的目的。二是严格执法手段、创新办案方 式,确保专利侵权执法透明公正。办案部门在案件处理的各 个环节既遵守规程又创新办案机制,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 合法权益。三是程序正当,案结事了。保障当事人诉权, 取 得了当事人获赔 160 万元的突出效果,并促成双方形成合作 关系,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广东金融学院教授 安雪梅)

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具有推板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苏州汇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具有推板 导向滑动功能的电池材料高效烧结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 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1620358253.0。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 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无锡中工热控科技有限公司从其公 司挖走骨干技术人员, 生产与其涉案专利技术相同的推板炉 产品并销售给其客户, 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对其造成重大 损失。被请求人认为, 被请求人的涉案产品与请求人的涉案 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涉案专利权。
2019 年 7 月 22 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其在现场调查中查获的涉嫌 侵权的推板炉半成品、现场导轨、耐火砖结构和编号均与炉 衬总图相一致, 根据现场查获的炉衬总图,涉案产品的技术 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所有技术特征。 2019 年 9 月 30 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案产 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涉案专 利权的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已经制造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不 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场等。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 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不服一审判决, 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作 出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被控侵权产品为 大中型设备且没有完成整套设备组装时如何进行专利侵权 比对。该案专利执法人员采取现场调查取证方式, 全面收集 固定与被控产品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 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和 法律推定规则, 作出侵权判定, 这一做法体现了行政裁决的 专业性。二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中, 被请求人未提 出现有技术抗辩,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是否 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终审判决中明确指 出,专利侵权纠纷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而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不属于人民法院对 被诉行政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姚兵兵)

5、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权局处理“薯条盒”外观设计专 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陆某某是名称为“薯条盒”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 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1930039762.6。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 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2 年 6 月 1 日,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天津某市场管理有 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为由向天津市河东区知 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天津市河东区知识产 权局认真分析请求人证据材料后,于当日作出立案决定。 3 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 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逐项研究,仔细对比分析涉案专利技术, 认定侵权可能性较大, 在 送达答辩书时与被请求人耐心沟通,使其认识到侵权的法律 后果, 被请求人当即表示立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 撤销 涉嫌侵权产品宣传。
案件办理过程中, 办案人员仔细对比分析,及时准确作 出侵权判定意见, 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促使双方当事人快 速达成和解。同年 7 月 12 日,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审理予以司 法确认。该案请求人为湖北恩施的个体工商户, 案件在天津 异地快速且成功维权,体现了知识产权“同保护”,以及当 地部门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作出的努力。
【专家点评】
该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对 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加强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 保护衔接,拓宽了知识产权保护渠道; 二是案件从受理到办 结仅用 15 个自然日,充分发挥了行政保护高效便捷的优势; 三是个体工商户在异地的成功维权体现了对“小个专”知识 产权权利人的“同等保护”。该案也是天津获批国家专利纠 纷裁决规范化试点以来, 由市局指导、区局主管、市场监管 所主办的首件专利侵权纠纷, 是天津市完善市区两级专利行 政保护体系,强化保护要求落深落实的集中体现。(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俞风雷)

6、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二肽基肽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是名称为“二肽基肽酶抑 制剂”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1110006009.X。 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称,被请求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迈 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 分别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的行为。请求人认为上述被请求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发明专利 权,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 要求被请求人停止 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 2022 年 7 月 18 日, 北京市 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其不知其所展示的化合物侵犯了请求人的知识产权, 已将全 部相关产品下架, 并承诺在获得合法资格上市之前,不会许 诺销售相关产品。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 其官网仅 展示了涉及专利化学试剂,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行 为,其已将相关化学试剂从官网上进行下架删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北京百灵威科技有限公 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 CAS 编号为 850649-62-6、中文通用 名称为苯甲酸阿格列汀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3 的保护范围, 北京迈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网站许诺销售的 CAS 编号850649-61-5、中文通用名称为阿格列汀的产品 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和权利要求 2 的保护范围。两被请 求人存在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2022 年 11 月 2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两案作出行政裁决, 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 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治疗和预防糖尿病的医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为查明技术事实,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指派技术调查官出具调 查意见, 合议组认真评议,技术事实清楚,证据考量全面, 最终结论具有专业性及科学性。请求人是日本制药企业, 案 件的处理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 视同仁、平等对待,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持续 优化营商环境。(北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会副秘书长 衣朋华)

7、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接到举报,反映被举报人郑州庞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 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当日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正在 某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销售,主播孙某在直播间宣称其销售的 “益品萃”糖果拥有 3 件发明专利权,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 明文件。执法人员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采取了拍照和录像取 证,同年 12 月 24 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中提及的 3 件发明专利(专利号分 别 为 :   ZL201610771906.2   、   ZL201711041407.9   、
ZL200710068855.8)均真实有效,其中有 2 件发明专利所对 应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并无直接关联;1 件专利所对应的 技术方案与涉案产品相关,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专利权人许可 其使用的授权文件。
2022 年 4 月 18 日,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 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72206.70 元、并处罚款 108310.10 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在网络环境下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是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细化。随着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 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 利用网络 直播带货方式实施的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不断显 现。相较于传统的假冒专利侵权行为, 当事人在进行网络直 播带货过程中,宣称其销售的商品是专利产品, 相关行为构 成假冒专利。加强对新业态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有 效规制, 有利于引导这类商业营销模式健康发展。该案的处 理对存在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的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的 查处和专利标识标记载体的认定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 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和质量。(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 安筱琼)

8、川渝三地市跨区域处理“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杜某某是名称为“椅子(月亮椅)”外观设计专 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2130435026.X。涉案专利权在 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 被请求人罗某、重庆市荣昌区某藤艺厂未 经许可, 生产销售与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藤椅, 损 害其合法权益。请求人分别向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 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两局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2022 年 3 月 25 日依法予以立案。被请求 人认为, 该藤椅是按照短视频平台上的外观样式纯手工生 产,且因销售状况不佳, 已停产, 无主观恶意侵权行为。
案件受理后, 由于专利权人在四川省宜宾市, 与制造商、 销售商三方处在不同的市(区),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四川 省宜宾市知识产权局与四川省泸州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荣 昌区知识产权局通报案件情况, 启动川渝协作案件联办机 制,开展跨区域案件研判,创造性地提出从专利权人到销售 环节、生产环节全链条开展追溯, 组织三地知识产权局对案 件进行研判, 对生产、销售环节同时合并审理, 实现了同一 专利侵权案件多环节联动,统一侵权判定标准, 缩短维权周 期。
受新冠疫情影响, 线下办理存在困难,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2022 年 4 月 22 日,三地知识产权局以线上视频会议形 式主持三方调解, 一次性解决三方调解诉求, 促使三方顺利 达成共识,分别签署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随后分 别由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完成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跨区域联合执法、多方协同联动,是强化知识 产权全链条保护的一次深入贯彻。行政机关指导专利权人从 销售环节到制造环节进行追溯,通过川渝辖区三地知识产权 行政管理部门在线实施合并审理且全程网办, 实现了同一专 利侵权案件多地多环节案件联动, 消除了疫情、区域、时间 等限制因素, 不仅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统一 了判定标准,降低了维权成本,彰显了专利行政保护便捷、 高效的特点。该案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进行有效衔接, 不 断放大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叠加效能,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 果和社会效果,对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营造良好的 营商环境,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李雨峰;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袁嘉)

9、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是名称为“取代的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的专利权 人,专利号为 ZL00818966.8。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 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19 年 12 月 2  日,南京市知识 产权局依法予以立案。因受新冠疫情影响, 该案于 2020 年 2 月 3 日中止, 2020 年 5 月 7 日恢复处理。
请求人称, 被请求人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官网、 “第十八届世界制药原料药中国展”展会上展出“利伐沙班 片”“利伐沙班原料药”,配有包装盒、包装瓶并印制有被请 求人公司的注册商标, 且该公司在官方网站和展会上展出的 产品与其涉案专利产品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结构式及 CAS 登记号等完全一致, 已构成对其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 且至 少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权利要求 2 和权利要求 6 的保护范围, 构成专利侵权。被请求人认为, 请求人的证据 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许诺销售; 即使认定为许诺销售, 根据 《专利法》( 2008 修正)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经审理,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作出行 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展出的涉案产品落入请求人涉案专利 权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的相关涉案行为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行 为,并不属于《专利法》( 2008 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例外情形, 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被请求人 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6 月 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 判。

【专家点评】
该案主要涉及对《专利法》( 2008 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第五项规定的理解。被请求人认为其行为属于上述条款规定 的情形, 即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 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 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对 此,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该案处理中认为,首先被请求人的 行为不符合“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 用、进口”专利药品的情形; 其次被请求人在网站和展会上 向不特定的对象展示涉案产品信息,寻找潜在客户的行为, 也不属于“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专门“制造、进 口”专利药品的情形。因此, 该案中认定涉案许诺销售行为 构成侵犯专利权,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成为专利行政裁决领 域的标杆性案件, 值得推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副巡视员、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宋健)

10、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泰诺风玻璃隔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名称为“间 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0580030094.6。涉案专利权在请求人 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威海宇光施尔乐节能材料有限公 司、威海宇光施尔乐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宇光施尔乐节能材 料(淮安)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5 月 7 日举办的“第 31 届中 国国际玻璃工业技术展览会”期间,许诺销售的相关产品涉 嫌侵犯其专利权。请求人对被请求人在展览会期间的展销行 为进行公证取证后,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 行政裁决请求。同年 12 月 20 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立 案。受新冠疫情影响, 该案件于立案当日中止审理,2022 年 3 月 14 日恢复审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了解到当事人之 间曾经有过多年的代加工合作关系,存在较好的调解基础, 并且各方都有调解意愿,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随即决定先行调 解。由于当事人分处多地,合议组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 产权局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跨区域协作联动机制,借助山 东省威海市知识产权调解机构向请求人初步释法析理, 并通 过多轮的远程视频磋商,最终促成当事人就三个关联案件达 成一致意见。
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 共同完成调解协议签订, 随后 完成了司法确认。

【专家点评】
该案在专利侵权纠纷先行调解、远程调解与司法确认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充分展现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中 先行调解对于定纷止争、和谐双赢的积极意义。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亮点纷呈。一是异地调解中争取当地 调解组织的协助, 通过当地调解组织进行初步普法说理, 有 助于消除远程调解的疏远感, 有效提升调解成功率;二是在 当事人各方远程视频签订调解协议过程中,由专利管理部门 宣读文本,各方同步视频见证盖章过程, 既能更好地确认当 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又能展现专利管理部门应有的作 为;三是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更多 地关注调解协议的履行, 真正发挥好定纷止争作用。(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副教授 袁真富)


二、2022 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1、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爱马仕”“LV”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14580986 号“爱马仕”商标是爱马仕国际在第 25 类 “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32 年 6 月 20 日。第 241017 号“LOUIS VUITTON”商标是路易威登马 利蒂在第 25 类“外衣”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期限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第 5102806 号“GUCCI”商标是古乔古 希股份公司在第 25 类“两件套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期限至 2029 年 6 月 13 日。第 75979 号“CHANEL” 商标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第 25 类“衣服”等商品上的注 册商标, 专用权期限至 2027 年 7 月 14 日。
2021 年 12 月 21 日,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接到举报, 称余杭区良渚街道深红女装店通过网络销售涉 嫌假冒商标的服装, 涉及“爱马仕”( Herm è s )、“LOUIS VUITTON”、“古驰”(GUCCI)、“香奈儿”(CHANEL)等 品牌。
2022 年 6 月 8 日, 余杭区公安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联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直播 地及仓库,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产品 及商标标签。经“爱马仕”(Hermès )等 8 个品牌商标注册 人或授权代理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假冒商品。
经查明, 当事人经营的名为“原单工坊欧美真丝女装” 的网店, 在网店直播中展示并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服饰, 价格 明显低于市场价, 还以购买人支付邮费(链接名为邮费, 实 际支付的是商品货款) 的方式逃避监管, 当事人经营的网店 累计销售额近 1600 万元。


2022 年 3 月 21 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 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2010 年印发),将案件移送至 余杭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对上下游 27 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 事强制措施,捣毁窝点 4 处,扣押各类侵权标识、商品数十 万件,涉案价值 5000 余万元。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专家点评】
该案当事人通过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电商营销模式,以 “外贸原单、尾单”的名义低价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服饰, 满足部分知假买假顾客的虚荣心, 欺骗不知情的消费者, 严 重损害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秩序。当事人知假售 假,违法经营额巨大, 且故意通过“邮费补差”等手段逃避 监管。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刑衔接机制, 与公安机关密切协 作,一举捣毁售假窝点, 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 净化网络直 播营销环境。该案另一个亮点是主动溯源违法行为,既查处 了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售假店铺,又对其他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的违法分子收网打击,取得良好效果。(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冀瑜)

2、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10487572 号“      ”商标是上海群政实业有限公司在第 28 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期限至 2033 年 4 月 6 日。2021 年 8 月至9 月,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 据举报, 对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商贸销售中心进行检查, 现场发现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的麻将机 8  台,经商标注册人辨认为侵权商品。经查, 当事人购进多个不同商标品牌
的麻将机零部件后自行组装并销售,上述零部件中包括正品“”品牌麻将机餐桌框。当事人的销售单据上清晰标注 “”商标。针对当事人销售组装麻将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违法行为, 办案机关经逐级请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 复认为:( 1 ) .行业内存在根据消费者需求组装不同商标的桌 框、桌腿、电机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 宜认定当事人的组装 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2).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 在组装销售的麻将机销售单据上突出使用“”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 3 ) . 当事人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为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的情 形损害“”商标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 年 8 月 4 日,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查 处情况和批复意见,认定当事人销售组装麻将机, 构成《商 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商标 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 为,罚款 2.2 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行政机关充分利用层级化案件办理业务指导体 系,成功查办案件的典型案例。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中, 因 无法判定组装不同商标部件进行销售和销售单据上使用未 获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遂按照规定逐 级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明确市场上存在根据消费者需 求组装使用不同商标的商品部件进行销售的商业惯例, 在组 装时保留原有部件商标标识的情况下, 可认定未损害注册商 标专用权;但当事人在销售单据上使用注册商标, 易使消费 者误认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经销商,侵害注册商标专 用权。该案既尊重了行业既有的商业惯例,又对超出许可期 限继续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予以了及时查处,对于构 建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兼得的公正合理保 护格局具有示范意义。(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 霍敬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171188 号“”商标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在第 5 类“中药”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期 限至 2033 年 2 月 28 日。

2021 年 12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执法人员在中国(广西) 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某商 业城内发现一批标示“同仁牛黄清心丸”“安宫牛黄丸”等 信息的药品及药品外包装材料和包装机器。经查, 当事人黄 某自 2019 年开始无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 查获各型号规格的“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清心丸 11582 丸, 各种包装盒、铭牌、说明书 21 万余张(枚),涉案金额 784  万元。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鉴定,涉案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022 年 1 月 28 日,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 当事 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假药罪, 将案件移 送凭祥市公安局。凭祥市公安局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立案调 查。自 2022 年 4 月以来, 公安机关分别在南宁、桂平、贵港、 容县、来宾等地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 15 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4 个,查扣“安宫牛黄丸”等假药成 品、半成品 44587 丸,货值金额 2000 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保护中华老字号 注册商标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底线的典型案 例。“同仁堂”是中药行业著名的老字号,药品作为治病养 身的特殊商品, 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该案的成功查办,体现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以及“人民至上”的执法理念。 该案被公安部挂牌督办, 通过不断深挖深查、协同打击侵犯 涉及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大震慑作 用和广泛社会影响。该案的成功查办维护了中华老字号品牌 合法权益,净化了中医药市场环境,对于进一步提振消费信 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张相羽)

4、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75811 号“”商标、第 972592 号“PANTENE”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 3 类“香波”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期限分别至 2027 年 6 月 1  日、2027 年 4 月 6  日。第 25183386 号“爱生活”商标是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 5 类“药物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期限至 2028 年 7 月 6 日。
2022 年 1 月 24 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 对上海甬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发现当事人从事“”  “PANTENE”  “爱生活”等商标印制活动。
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商标使 用许可合同、商标印制授权书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各类注册商标标识 70 箱、共 36 万余张,印刷机、全自动模切 机、封模机各 1 台。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 当事人违法从事商标印制 活动, 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数量巨大、涉嫌犯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 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将该案移 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2022 年 10 月 28 日,上海市青 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 5 年, 并处罚金 50 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 犯罪案件,涉案商标标识数量巨大,情节严重。行政机关在 查处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共同 执法, 行刑衔接顺畅、推进迅速、处置有力。该案也是上海 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自202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受理管辖范围内 的知识产权案件后首次判决的刑事案件。该案的高效处理体 现出行刑衔接机制的合力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保护知 识产权的力度和决心, 有利于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对增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法 律意识也具有积极示范作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倪静)

5、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1385942 号“”商标、第 1948357 号“”商标 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 37 类“车辆加油站”等服 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 2030 年 4 月 13 日、2032 年 10 月 27 日。第 4638026 号“”商标是中国石化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在第 37 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期限至 2028 年 12 月 13 日。
2022 年 3 月 9 日, 湖北省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 员根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对公安县中 宏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曾埠头加油站现场检查。经查, 2022 年
2  月, 当事人在对加油站装饰装潢时,在罩棚檐面、立式广 告牌、加油机身上使用 、  、  、 标识。涉案
标识与“”“”“”注册商标从文字图形排列、标志 设计、颜色组成、整体形象等方面高度近似。执法人员随机 询问 3 名消费者, 3 人均误以为该加油站为“中石化”所属。 至案发, 当事人经涉案加油站共销售汽、柴油 23718.96 升, 销售金额共计 17.4596 万元。调查期间当事人自行拆除涉嫌 侵权标识并更换新标识。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 在加 油站使用侵权标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的侵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对当事人作 出罚款 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有限公司是行业内知名度很高的大型国有企业,其加油服务 网络遍及中国城乡,涉案系列商标广为相关公众知晓。侵权 主体“精心”设计出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 并 使用于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执 法人员对涉案加油站消费者的随机询问,进一步印证当事人 使用涉案标识实际上已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其加油站系中石 化网点。办案机关综合考量侵权事实、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实
际情形、侵权案值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由, 依法作出行政 处罚, 合理、适当, 有力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彭学龙)

6、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洞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18634764 号“洞子”商标和第 3278749 号“”商 标均是王某某在第 43 类“餐厅”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专用 权期限分别至 2027 年 5 月 13 日、2024 年 2 月 13 日。2022 年 7 月, 王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重庆洞味鲜老火锅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洞子”“” 商标专用权。 2022 年 8 月 11 日,该局立案调查。
经查, 当事人于 2021 年 9 月开始使用“洞子老火锅”字 样的店铺招牌,2022 年 3 月开始使用印制有“洞子”字样的 点菜单和员工围裙。
2022 年 9 月 6 日, 行政机关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 双 方达成一致, 当事人停止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洞子”商 标并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 1 万元。 2022 年 9 月 7 日, 渝中区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制发民事裁定书,明确协议双 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有关义务。该案系 重庆首例商标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2 年 10 月 21 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 当事 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构成《商标法》第 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 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 罚款 3000 元。

【专家点评】
该案采取行政执法案件查办和民事纠纷调解并行的解 决机制, 既遏制侵权行为,规范重庆美食名片火锅行业的经 营秩序,又满足商标注册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的 双重诉求。该案充分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行政保护 和司法保护形成合力; 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的显著优 势, 体现“快保护”;行政调解协议由辖区人民法院完成司 法确认程序, 侵权人履行赔偿义务受到司法约束, 确保行政 调解可执行性,体现“严保护”。该案以知识产权保护优化 营商环境,对护航企业发展和促进行业规范具有示范意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邓宏光)

7、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12935531 号“”商标是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有 限公司在第 5 类“医用诊断制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 用权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27 日。
2022 年 3 月 11  日,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 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一 处无名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注册商标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成品、配件、包装箱及生产 机器一批。由于涉案商品只在境外销售, 涉案金额难以认定。 行政机关经与商标注册人及价格认定部门研究、核算, 认定 涉案商品货值为 469 万余元。
2022 年 6 月 14 日,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认定, 当事人陈某某涉嫌假冒该注册商标, 货值 大、情节严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 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将该案移 送公安机关处理。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抓获归案, 二人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 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 年 2 月 9 日,惠州市惠 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涉案人员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 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 5 万元;涉案人 员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 处罚金 3 万元。两名涉案人员对法院判决认罪认罚。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在案件查办时属于市场紧缺 的抗疫物资, 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办案部门高度 重视, 迅速行动, 依法从快查处。该案有几个特点:一是办 案部门充分发挥专业性和主动性, 克服调查取证困难,及时、 顺利查处案件; 二是办案细致、全面, 案件证据充分; 三是 依法据实确定涉案案值, 依据充分、精准科学; 四是及时移 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打击力度大、震慑力强。该案的 及时查处,彰显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 法理念, 维护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阻止了侵权产品向海 外溢出。该案在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行刑衔接机制的有效 运用、对海外销售产品的估价等多个方面,对同类案件均具 有较强的参考作用。(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董宜东)

8、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26919515A 号“”商标是满景(IP) 有限公司在 第 25 类“运动衫”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期限至 2028 年 11 月 13 日。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斐乐体育有限 公司以独占方式在中国使用“”商标, 并有权对产品进 行真伪辨认、价格认定及确认是否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等。
2021 年 10 月 27 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 对童服客栈服饰(杭州) 网店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 检查。经查,当事人熊某以每件 21 元的价格购进 1267 件斐 乐系列服装, 并以每件 26.9 元至46.9 元的价格销售。网店展 示涉案服装页面仅宣称该服装为“知名品牌代工厂尾货产 品”,并未展示“”商标,而是作马赛克处理,销售亦 未说明具体品牌。成交后,当事人通过快递将涉案商品交付 买家。实际销售的服装均清晰标注“”商标。至案发时, 当事人已销售涉案服装 67 件,按查清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销售金额为 2522.3 元; 尚未销售的涉案商品货值金额, 按照 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约为 4.2 万元。
2022 年 1 月 21 日,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 当事 人在网店销售侵权服装, 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 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 商品和违法所得, 罚款 6.6 万元。

【专家点评】
涉案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当事人在网络展 示侵权商品过程中并未展示商标标志, 但在实际发货的商品 上使用“”商标, 容易导致购买者或他人误认为涉案商 品为“”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生产或者与其有关, 构 成商标侵权行为。在展示商品时使用马赛克遮挡商标是近年 来一些侵权人试图逃避监管的一种新手段,行政执法机关对 该案的准确认定和正确处理,体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水 平,展现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能力, 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博士生导师 曹新明)


9、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NIKE”“得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4516216 号“NIKE”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在第 25 类“服装”“鞋”“足球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专 用权期限至 2028 年 11 月 6 日。第 31033869 号“得物”商标, 是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 35 类“市场营销”“为商 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专用权期限至 2029 年 3 月 6 日。
2021 年 11 月 12 日,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 举报, 反映北京某市场内有摊位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查, 2021 年 10 月,当事人陈某某 支付 1600 元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买带有“NIKE”商标标志 的运动鞋 100 双,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被查已销售 5 双,库 存 95 双。上述运动鞋及鞋盒上有“NIKE”标志,经商标注 册人辨认为涉嫌侵权商品。涉案运动鞋盒内附带有“经鉴别 师鉴别为全新正品”字样及“得物”二维码的鉴别证书, 经 “得物”App 运营方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辨认,上述 鉴定结论并非该公司出具或授权他人出具。
2022 年 1 月 5 日, 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 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 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 没 收侵权运动鞋,罚款 3 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系查处在商品上使用侵权商品商标,在包装中使用 侵权服务商标以骗取消费者信任、混淆商品来源, 从而同时 侵犯两种类型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随 着电商平台迅速发展且竞争日趋激烈, 一些平台通过提供证 明商品来源及品质的服务以增强其核心竞争力,获得差异化 竞争优势, 此种情形下商品与服务商标同时使用、密不可分, 均成为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因素。该案适应电子商务新业 态发展新趋势, 把握违法行为特征,准确认定侵权行为, 合 理保护品牌方和服务商双方权益,同时保护了国外知名品牌 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具有较强的开创性,对此类违法行为 的查处也具有借鉴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 万勇)

10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查 处 侵 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G1407263 号 “”商标是 PSG Gemany GmbH (德国 PSG 公司)在第 7 类“隔膜泵”等商品上的国际注册商 标,经过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权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21 日。
2021 年 8 月,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上海良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台组装完毕,贴有 “”标识及德国 PSG 公司厂名、厂址信息的四元柱塞隔膜泵。经询问, 该台泵为 当事人自行组装生产,产品标签为其自行打印粘贴。经调查, 当事人为德国 PSG 公司产品经销商,2021 年 3 月起在未取得 授权情况下, 将自行设计开发的外壳、底板、法兰等配件与联轴器、电机以及原厂泵头等主要部件组装生产为整机成 品 , 并 在 产 品 上 加 贴 与 “  ” 商 标 近 似 的
“”标识。执法人员分赴上海市松江区、金山区 和江苏省苏州市、淮安市等地调查查明, 当事人共组装生产 侵权隔膜泵 46 台。相关隔膜泵产品经国家泵阀产品质量检验 检测中心检测为合格。
2022 年 8 月 26 日,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 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侵权隔膜泵, 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 出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 权隔膜泵,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62.7 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经销商超越商标注册人许可范围,组 装产品并擅自使用近似商标及厂商名称,导致消费者混淆的 违法案件。办案机关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案件办理流程规 范精细。为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 执法人员深入相关当 事人的客户调查取证,查明所有涉嫌侵权产品和销售事实;跨省分赴多地调查取证, 锁定违法证据, 有力保护了国外知 名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生产经 营安全。(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倪静)


三、2022 年度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地理标志(含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 行政保护案例


1、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9129815 号“”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 理协会在第 30 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 经续展, 专用权期限至 2031 年 6 月 27 日。
2022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 函》, 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 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 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 叶。经查,当事人自 2021 年 3 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 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 在其开设的三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 系上述商行) 进行 销售,截至 2022 年 9 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 湖龙井”字样的茶叶货值金额为 3.24 万元, 被西兴派出所 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 28 盒,违法所 得共计 1.78 万元。
2022 年 10 月 26 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 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作出没收侵权商品、 没收违法所得 1.78 万元、罚款 6.29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协 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 共同有效打击侵犯“西湖龙井”这一 知名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对加强构建知识产权行政 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 加强跨部门 跨区域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义。(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冀瑜)

2、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4 年 8 月,  “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 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 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 区、尖草坪区, 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 年 3 月 2 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 报投诉, 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 查,当事人自 2021 年 11 月起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 样的黑色礼盒 1000 个, 印制费 5.5 元/个,在 460 个礼盒内 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 值金额共计 2.2 万元,违法所得 416 元。

2022 年 8 月 18 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 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 收礼盒包装 390 个、没收违法所得 416 元、罚款 7000 元的 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 540 个。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对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作为家喻户晓的地理标志产品, “山西老陈醋” 享有良好的市场口碑和很高的市场知名度。该案的查处有效  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 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 也起到了良好  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行政保护部门适用部门规章准确、程  序合法, 有力打击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 保证了地理  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 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赵锐)

3、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2 年 9 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 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 年 5 月 12 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 局根据投诉举报, 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 查,当事人 2022 年 3 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

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 其中“龙亿粉丝” 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截至 2022 年 6 月,当 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 150 包( 25 袋/包),销售 100 包,货 值金额共计 4500 元,违法所得 825 元。
2022 年 6 月 23 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 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规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作出没收涉 案产品 50 包、没收违法所得 825 元、罚款 2250 元的行政处 罚。

【专家点评】
该案涉案产品产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区 外, 当事人通过将其产品名称“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 “口”字印刷成相似字体的方式, 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 口粉丝”近似, 进而误导消费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查 处及时, 调查取证过程细致严谨, 证据充分, 程序适用合规, 适用法律准确, 处罚力度适当, 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 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力彰 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打击侵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胡光)


4、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澄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 24094519 号“”商标为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第 31 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 专用权期 限至 2028 年 2 月 13 日。
2022 年 5 月 10 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 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 地瓜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 2022 年 5 月在澄迈县 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用其将 产自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 涉案货值共计 1.4 万元。
2022 年 6 月 30 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 定当事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商 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作出没收侵权商品 18 箱(规格 5kg) 和 3 箱(规格 2.5kg)、空纸箱 1079 个、防伪码标签 723 张, 没收违法所得 5787 元, 罚款 7.6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发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涉案的“澄迈桥头地瓜” 是当地政府在商标富农工程中多年培育打造的知名农产品 品牌, 涉案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查办该案的行 政保护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查处, 适用法律准确, 有效 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地理标志产品 产地群众保护地理标志的积极性, 对推动乡村振兴、推进地 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该案的查处充分展现 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高水准,对推进优化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蔡祖国)


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5、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北京 2022 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 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9 年 2 月 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第 A000001 号) 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 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 有效期 10 年。 2021 年 7 月 8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三八号公告,对“”(第 A000035 号) 予以保护,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 述标志的专有权, 有效期 10 年。
2022 年 1 月 30 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中山市协源五金制品厂(当事 人一)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当事人自 2021 年 8 月起,委托中山市天隆工艺制品有限公 司(当事人二) 、中山市小榄镇耐奇制锁有限公司(当事人三) 以及中山市信珑五金制品厂(当事人四) 对涉案商品进行压铸、电镀加工,生产带有“”“”等奥林匹克标志相关图案的奖牌 3334 个,违法经营额 10 万元。
2022 年 2 月 28 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 一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奖牌1783 个、奖牌半成品 2050 个及模具 2 套, 罚款 15.01 万元 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二至四另案处理, 另立案 4 起, 罚款 7 万元。

【专家点评】
冬奥会奖牌是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重要元 素,其承载并传播北京冬奥会理念,充分展示了我国传统文 化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创新。该案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 利人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北京冬奥会奖牌仿制品,具有生 产数量大、加工环节多、产品流向广等特点。办案部门行动 快速高效、部署精准全面、事实认定明晰、证据确凿充分, 从生产源头、加工及销售等全链条,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 罚权, 行政处罚裁量恰当,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顺利 举办保驾护航, 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具有可复 制推广借鉴的指导和示范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学军)

6、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19 年 2 月 13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 告,对“冬奥”(第 A000002 号) 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对 上述标志享有专有权,有效期 10 年。
2022 年 3 月 30 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 对西安市碑林文化旅游集 团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经查, 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 标志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 于《数字藏品发售合同》等商 业文书、数字商品名称以及微信宣传中使用“冬奥”等奥林 匹克标志。当事人发行的数字商品共 4 款,销售额共计 19.41 万元。
2022 年 7 月 25 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认定 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作出罚款 9.7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查处时,北京 2022 年冬奥会虽然胜利闭幕但是热 度依然很高, 同时近几年随着 “区块链”“元宇宙”等互联 网技术和概念的兴起,  “NFT 数字藏品”这一数字化、虚拟 化的新型商品形式出现,这种 “新”与冬奥标志的 “热”一 起,共同造就了该案的特殊性和代表性。 该案的查处聚焦数 字藏品制作发售的全流程,程序严谨、取证完整、裁量适当, 有力惩处了违法行为, 对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以及其他文 化旅游行业、“NFT 数字藏品”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 用。(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邱洪华 )

7、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0 年 1 月 15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四八号公 告,对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吉祥物“”(第 A000020 号)标 志予以保护,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 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 10 年。
2022 年 2 月 14 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网络监测信息,对 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店“尚尚呈品 数码旗舰店”销售的手机壳印有“北京冬奥会 2022”字样或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图案。经查,当事人 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购进空白手机壳 401 个, 自行印制“可 爱墩墩”“hi墩墩”“墩墩滑雪”“墩墩向未来”等四种手 机壳,共计 350 个,违法经营额共计 1.93 万元, 违法所得 5801 元。
2022 年 3 月 2 日,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 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作出没收涉案手 机壳 21 个、 UV 平板打印机 1 个, 没收违法所得 5801 元,罚 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电商平台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发领域, 该案作为福建省首例查处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政执法案 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在北京冬奥会期间积 极作为, 快速有效制止和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 全力 保障国际重大赛事活动顺利开展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 绩。该案的查处科学、准确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条款, 严格依法办案, 综合考量行为 人违法情节、后果和态度,作出公正适当的处罚。该案是落 实严保护、快保护的生动案例, 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 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的警示和引导作用。(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 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林秀芹)


特殊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8、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第 31 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吉祥物和“CHENGDU2021”特殊标 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21 年 4 月 14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六号公  告,对 2021 年第 31 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会徽“”(第  T2021003 号)、吉祥物“”(第 T2021004 号)、“CHENGDU2021” (第 T2021011 号) 予以特殊标志保护, 登记人为 2021 年第  31 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 核准使用商品和服  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 45 个  类别,有效期至 2025 年 4 月 13 日。

2022 年 4 月 27 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 第 31 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投诉, 对四川鸥 鹏鹰城市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 2022 年 3 月 8 日开始在某网络平台公司网页上发布“铝合金花箱户外
广场小区花园景区学校庭院公园花槽【大运会款】,价格: 480-1740 元”等宣传内容, 页面中的花槽产品图片上标有 “”“”和“CHENGDU2021”等图形和文字, 相关产品 尚无线上线下销售记录。
2022 年 5 月 31 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特 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作出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是一项供大学生运动员参加的国际 综合性体育活动, 具有地域性强、比赛时间集中、参与者来 自世界各地、广告效益较好等特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 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对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 开展全方位、全时段的行政保护。该案的查处,有力保护了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震慑了侵犯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特殊标志的行为,保证和促进了大学生体 育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 孙文宏)


官方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 年 10 月 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原相 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 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G2019002 号)予以 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 年 3 月 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案件线 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喀拉库勒村种植 40 亩 果园, 以自产自销的方式通过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 销点和网上销售“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
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 于 2020 年 1 月 自 行印制带有与“”“”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 1 万个。 截至 2022 年 3 月, 当事人销售使用 6400 个包装箱。
2022 年 4 月 22 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 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 条规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 果包装箱 3600 个、罚款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官方标志。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产品, 并 不当然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 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应当向当地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并经国家 知识产权局核准公告后,才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 标志。该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条 件和正当使用情形,是一堂现实而又生动的“普法课”,对 于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起到了 积极作用。(新疆理工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 副教授 王腾飞)

1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19 年 10 月 1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 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G2019002 号) 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 年 5 月 10 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对贵州陆羽果品农 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标识以及“库尔 勒香梨”字样的纸箱 2 个。经查, 当事人于 2020 年 10 月请 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 年 1 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包装的香梨。
2022 年 8 月 2 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 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产 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作出罚款 1.16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 知 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该案中, 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的包 装盒,尽管包装盒价值低,但会对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以及 消费者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冒用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维护了 市场秩序,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贵州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谷庆红)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2022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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