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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某诉郭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1997年5月纪录片《解放阳泉》播出,其中首次公布“中国共产党亲手创建并命名了自己辉煌历史上第一个英雄的城市——阳泉市”,王某为该片编导。2004年阳泉市委党史研究室、阳泉市档案馆编著《中国共产党阳泉历史》载明:“阳泉作为中国共产党建国前亲手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阳泉市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夺取全国胜利之前亲手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王某参与编著。2013年,王某所著《问鼎山城——山汉影视作品选》一书中载明:纪录片《问鼎山城》为2007年6月15日全国专家、学者通过阳泉“中共创建第一城”历史称号起了决定性作用。2020年,原阳泉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郭某某在《阳泉党史》上发表《打造“中共创建第一城”品牌的思考与建议》一文,其中载明:“阳泉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座人民城市。这一提法,最早在2004年版市委党史研究室编纂的《中国共产党阳泉历史》中提到”。王某认为郭某某“中共创建第一城”的提法侵犯了其作为“中共第一城”历史课题提出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故诉请法院判令郭某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中共第一城”“中共创建第一城”是对特定历史事件的客观描述,属于公共领域的红色文化历史资料,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者的创作成果,任何人均不能将其纳入私人领域独享,阻止他人使用。因此,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红色文化资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伟大革命精神的有形载体,是中国共产党与广大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文化财富、历史财富。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案件中,要结合历史条件与政策背景,注重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
二、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诉晋城市昊扬商贸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阳阿古镇坐落于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太行山麓,具有两千六百多年的历史,先后被授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称号。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19年11月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酒类商品上注册“”“”商标,并分别于2019年1月、2020年8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其并非专业的酒类经销企业,也未将上述商标用于酒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晋城市昊扬商贸有限公司系从事预包装食品、酒类批发的商贸企业,2018年5、6月间,委托汾酒集团生产了一批标识有“”字样的白酒,并批发给本地的一些小门市部销售,后因产品销路不畅,之后再未委托生产。
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曾向晋城市昊扬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参与“合作”或出资购买 “”“”商标,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阳阿古镇”系列白酒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法院判决:晋城市昊扬商贸有限公司使用“阳阿古镇”标识的时间早于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阳阿”“阳阿古镇”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并无攀附其商标的故意。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未将其注册的案涉商标使用在白酒产品上,且消费者根据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汾酒集团”“杏花村”“白玉坊”等商标,可以很容易地判断出产品的实际来源,不会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判决驳回晋城市向前走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保护商标的实质就是保护商标通过使用所积累的商誉。注册商标后如不使用,而是作为向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与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根本目的相悖。现实中,不乏有公司将知名人物、著名景点、历史典故等抢注商标却不实际投入使用,通过提起侵权之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此类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亮明了司法的态度,维护了公平正义,对社会作出了明确的正向指引。
三、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闻喜煮饼是具有浓郁特色的地域名产。诚意祥闻喜煮饼是闻喜煮饼大师任诚意老先生于十八世纪初所创,具有酥沙绵香、料正味醇的特色。
1988年11月,国家商标局核准闻喜县双盛合记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煮饼”,2015年12月,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受让“”商标,系该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内。
2011年8月2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文字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糕点;蛋糕;小蛋糕(糕点);甜食;糖点(酥皮糕点);汉堡包;饼干;由碎谷、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商标专用权在有效期限内。
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为叔侄关系,均为任诚意老先生的嫡系子孙及非遗传承人。
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闻喜县任诚意煮饼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文字商标侵害其“”商标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将任诚意老先生的诚意祥闻喜煮饼的历史传承元素“诚意祥”“任诚意”申请注册商标,不存在互相攀附的故意,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均可合法使用。但案涉商标使用同一祖先的历史传承元素“诚意祥”“任诚意”,只能得到商标法有限的保护,不能阻止相关企业正当使用。因此,判决驳回山西诚意合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我省是老传统特色产业产品资源比较丰富的大省,对涉及老传统特色产业产品的注册商标如何保护,不仅涉及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还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妥善解决此类商标权的保护问题,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历史因素和现实经营状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等角度,综合考量判断,从而作出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的朴素的公平正义期待、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
四、史某某诉王某某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某是“一种治疗胃病的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胃病”专利)及“一种治疗前列腺疾病中药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治疗前列腺”专利)两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原专利权人。同时,王某某还是山西侯马霸王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侯马霸王”)和山西侯马欣益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欣益”)控股股东。依据前述两项专利生产的“猴头健胃灵”和“男康片”是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及主要销售产品。
2008年3月5日,王某某和史某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王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侯马霸王、山西欣益两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史某某,同时将涉案的“治疗胃病”和“治疗前列腺”两项专利无偿转让给史某某,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依法将两专利权登记人变更为史某某。从2008年到2015年,王某某对前述两项专利权的签订、转让、变更、合同履行及再转让均未提出过任何异议。
2015年王某某以史某某办理专利权转让变更时,《变更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亲笔签名、转让行为存在瑕疵为由,诉请法院,要求将上述两项专利恢复至其名下。随后,史某某诉请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王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并责令王某某协助其办理该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王某某与史某某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及《股份转让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由合同约定可以看出,《专利权转让合同》实际上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因此在史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所附义务即按照《股份转让合同》完成收购股份并支付相应转让款后,《专利权转让合同》即应生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史某某在办理涉案专利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和不当做法,但并不影响《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因此,判决王某某协助史某某办理涉案两项专利权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本案股份转让的核心是专利权转让,案涉专利是两家药企的核心价值,也是转让股份的主要内容。在双方完成股份转让后,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信守约定,全面履行,继续完成《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义务。本案的依法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实现实质正义为价值目标的司法导向。
五、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商标特许经营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是TEDELON和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2020年1月,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TEDELON”“”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将TEDELON和商标第25类男女内衣、男女袜子、男女睡衣类别授权许可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唯品会、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使用,许可期限五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双方还约定,第一年销售指标1000万元以上,商标许可使用费每年费用30万元,品牌商誉保证金100万元。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向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缴纳了100万元品牌商誉保证金,支付商标使用费15万元,当年度的商标使用费尚有15万元未支付。由于疫情等原因,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直至2020年4月份才在天猫开设“太子龙内衣旗舰店”。其于2020年9月起提出解除合同,多次在微信上与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员工协商退出网店事宜,但是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未予正面回应。此外,双方曾就商标的防伪标进行过清算,但存在分歧。双方就案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于2020年12月31日已经解除发生争议。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已正式解除,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其缴纳的品牌商誉保证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案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第一年销售指标1000万元以上,但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仅完成了36余万元,与合同预期目的相关甚远。究其原因,疫情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因素。在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将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履行的僵局中解脱出来。综合考量本案合同履行、收益情况及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因素,考虑本案违约情况,兼顾双方利益平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案涉合同,由太子龙服饰有限公司向杭州拾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品牌商誉保证金83万元。
典型意义:商业特许经营许可,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现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的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目的是合理使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现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实现特许人、被特许人双赢的合同目的。
当合同履行中,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赋予违约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从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考量,在出现合同僵局时,往往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人民法院主动作为,能动司法,及时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有利于双方从合同僵局中及时解脱,适时再寻商业机会,合理高效配置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
六、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烽火丽人》影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于2021年8月13日发现,显示主办单位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网站域名为tybpqwx.com的“a67手机电影网”可以全剧播放《烽火丽人》影视作品。故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a67手机电影网”提供影视作品《烽火丽人》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审理中,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案涉注册的域名属于凡科网,该域名由凡科网转给其他的经营者使用,现由阿里巴巴在运营使用。根据凡科网网站页面显示,tybpqwx.com已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未续费。
法院判决: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当某网站涉嫌侵权,初步推定该网站的备案开办者为涉嫌侵权人,如果备案者有证据证明,发生侵权时其并非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备案者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备案主体信息显示主办单位虽为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但其于2020年4月16日到期后并未续费。根据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实,在其未续费的情况下,该网站域名不能再使用。即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2021年8月13日取证时,山西瑞捷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不再使用该域名,并非实际侵权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该域名的实际经营人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对备案登记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具有审核监管的法定责任,应当及时清理处置不再使用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同时,不论个人还是公司对其备案登记的网站域名或公众号,如不再使用时,应及时予以清理注销,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七、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4月,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9年5月任命其为集团营销副总。2019年12月,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蒙某某的父亲为股东。2020年2月,蒙某某从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离职,并在2020年3月成为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任股东。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认为蒙某某离职后利用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资源、对该公司运营模式的高度熟悉、产品价格体系的了解、采购渠道的熟悉等,复制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抢占该公司原有客户,给该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法院判决: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客户名单中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蒙某某、深圳市瑞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展会期报、会刊等资料亦收录有相关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难以认定客户名单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且,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蒙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未签订保密协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蒙某某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保留及使用相关客户信息。综上,蒙某某并未侵犯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故法院判决驳回山西瑞亚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设立保护屏障,如采取加密技术、设立机密区域、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如企业对自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八、陈某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至9月期间,以罗某某为首的售假团伙,由罗某某在境外远程操控,陈某某、陈某某、余某、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我国境内进行实际操作,通过微信群寻找需求客户,在全国范围内销售“3M”牌、“大胜”牌N95口罩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陈某某、陈某某、余某、徐某等人分别负责财务、生产、销售、售后、物流等事务并且均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使用。杨某某、李某某系广州市花都区新华新佳广告设计服务部的经营人员,在罗某某授意下直接或委托他人为罗某某团伙制作居间合同、销售合同、说明书、条形二维码贴标、防伪标、包装胶带、包装盒、包装箱等。经审计,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罗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大胜”N95口罩50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925万元;销售假冒“3M”N95口罩53万余个,销售金额人民币1681余万元。
法院判决:陈某某等六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分别判处陈某某等六人五年至六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正规厂家生产的口罩是有效阻隔病毒转播、防范疫情扩散的关键防护物资,市场需求较大。陈某某等六人利用民众对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渴求心理和“3M”“大胜”品牌在口罩的知名度,通过微信渠道向多个地方销售“3M”“大胜”N95口罩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犯罪故意明显,社会危害极大,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手段对此类涉疫情知识产权犯罪予以严惩,维护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山西发布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山西省法院发布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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