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行业
纳暮2年前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了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国知局对这7家代理机构做出停业6/12个月或吊销专代执证的处罚决定。”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七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代理4481件非正常专利申请,责令其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因代理的2366件专利申请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且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51件相同申请,责令其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因代理4042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且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00件相同申请,吊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代理2014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且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48件相同申请,责令其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苏州国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代理2452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且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31件相同申请,责令其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代理2485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且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1件相同申请,责令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北京棘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代理2369件非正常专利申请,且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66件相同申请,责令其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01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XKQA2B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路10号1栋212室35

法定代表人:林霞

合伙人/股东:林霞、刘栋栋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481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2022年12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东莞市卓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


02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名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35900012XA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中兴路21号院4号楼8层825
负责人:邢江峰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366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51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9月9日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给予“警告;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京知管罚字〔2021〕第2号)。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


03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 )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17990129W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42号院4号楼8层3单元807
法定代表人:陈超
合伙人/股东:陈超、谢磊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4042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00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意见,未提出听证请求。

当事人提出,在接到通报后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整改工作,对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全部撤回,对重复提交的专利申请全部撤回且之后无重复申请提交行为,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干扰专利工作正常进行的后果。针对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我局认为陈述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的撤回行为多数发生在我局通报之后,且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虽已撤回,但不改变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对于当事人非正常申请主动撤回后再次代理提交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性质较首次代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更加恶劣,撤回行为不改变造成的危害后果。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中政联科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妥善处理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并承担未妥善处理所造成的相关责任。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


04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8X3U59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506
法定代表人:徐小淇
合伙人/股东:王新爱、徐小淇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014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48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于2021年9月9日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给予“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京知管罚字〔2021〕第3号)。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


05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国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苏州国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T8CK416
地址:苏州市高新区金山路10号407-1
法定代表人:周鑫
合伙人/股东:周鑫、张行雨、马德龙、刘颖棋、夏祖祥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452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31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苏州国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苏州国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


06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3209498F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和景园1号楼2单元502
法定代表人:汤东凤
合伙人/股东:汤东凤、叶红、赵蕊红、许娆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485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21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此外,你单位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于2021年12月13日被我局给予“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国知处字〔2021〕9 号)。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


07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棘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当事人名称:北京棘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DTPT4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4层405
法定代表人:徐梦依
合伙人/股东:周翠兰、谢静、耿梁、徐梦依、丁雄虎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且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申请的行为。

2022年10月,我局认定你单位于2021年3月12日之后代理的2369件专利申请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形,你单位代理上述申请,构成该条规定的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同时,我局认定你单位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66件相同申请。

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字〔202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请求。

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涉及多个省份,同时存在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我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相同专利申请的行为,数量较大。以上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和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北京棘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例举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棘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2月20日


(原标题: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国知局停业/吊销7家代理机构(附:决定书全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纳暮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161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3646.html,发布时间为2023-03-15 11:45:58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