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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商标权之争

深度
纳暮2年前
浅析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商标权之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避免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纷争的两种模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静


MCN的全称为Multi-Channel Network,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将专业内容生产联合起来,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MCN起源于国外YouTube平台,最初相当于内容创作者和YouTube之间的一个中介。随着国内社交平台,尤其是短视频平台的高速发展,众多内容创作者也从单打独斗发展成了与MCN机构签约。此前,短视频创作者李子柒与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之争走进了大众视野,虽以微念申请注册的所有“李子柒”商标在审查阶段被驳回为终,但类似的问题仍值得关注。


博主与MCN机构呈相辅相成的关系,博主生产原创内容,MCN机构帮助博主将流量稳定地变现。当博主输出的内容发展成熟,凝聚了足够的粉丝量,博主和MCN机构便会持续将其打造成为一个品牌,如美妆博主Jeffree Star推出了与他同名的彩妆品牌,美食博主李子柒推出了与她同名的螺蛳粉品牌等。


品牌打造的完善少不了商标的布局,以跻身中国头部MCN机构的蜂群文化为例,旗下签有知名星座博主陶白白、白桃星座、美食博主中华小鸣仔等,其在我国著名社交媒体微博上的粉丝数均已达到百万级别,已属于各自领域内的头部博主。经查询,深圳市蜂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陶白白”、“OH鸣儿呀”、“白桃星座”等商标。在如今的商业经营中,MCN公司往往是旗下内容创作者的艺名或动漫形象等的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如果说一个头部博主自身已成为一个品牌的话,那么现如今,品牌与IP(intellectual property)已呈一个割裂的状态。


从MCN机构的角度来看,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降低和规避旗下内容创作者出走或解约之后流量流失的风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博主品牌推广的初期,其所针对的核心消费群体,主要还是博主的粉丝。但在品牌获利分成时,手握商标权的MCN机构往往更有话语权,但由于品牌更多是以博主本人及其团队产出内容,相关消费者在识别商品与品牌时,直接联想到的仍是博主本人,并非单单一个商标,更非背后的MCN机构。长此以往,博主很可能会因错失IP发展成熟后增值的那部分收益而希望将商标权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纷争势必会因此展开。


如何规避此类矛盾在现阶段的商业惯例中似乎并没有非常妥帖的解决办法,大抵还是只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前文所述的由MCN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在与内容创作者的合作过程中,MCN机构可以不断调整两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与条款。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合理的利益分配可以让内容产出者打消解约念头。另一种则是由内容创作者自行申请注册商标,以本人的名义或用自己所控制的公司来注册所有平台账号并持有相关商标,再将其授权给MCN机构使用。或内容创作者与MCN机构合作成立新的公司,共同经营品牌。但此种解决方式更多的还是适合具有一定粉丝量及知名度的博主,也需在前期对出资比例、股权架构等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的划分。对于中小型博主而言,在与MCN机构签约时话语权较弱,且需要MCN机构的扶持与资源倾斜,势必要舍弃一部分权利,在这种情形下,MCN机构大多会掌握相关商标权。


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天然在商标权这方面存在利益冲突,且难以调和。但笔者相信随着类似问题的不断涌现,会出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来帮助其更好地解决问题。


(原标题:浅析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商标权之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陈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浅析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商标权之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浅析MCN机构与内容创作者的商标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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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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