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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洞察》:刘晓婷|2018-2021年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分析报告

专题
阿耐2年前
《IP洞察》:刘晓婷|2018-2021年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分析报告

《IP洞察》:刘晓婷|2018-2021年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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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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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晓婷 贝壳找房法务


《IP洞察》:刘晓婷|2018-2021年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分析报告


摘要:字体、字库的著作权纠纷,一直是实务领域不断探讨研究的话题。在司法裁判中,字体、字库是否构成作品?属于美术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哪些地区字体类纠纷较多?哪些字体纠纷多发?字体类纠纷判赔金额多少?本文通过梳理2018-2021年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裁判情况,以期为著作权合规工作提供部分参考。


一、概述


1)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2)裁判时间:2018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法院层级:不限

4)检索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5)关键词:字体、字库、侵权

6)收录范围:2018-2021年度内字体、字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结案案件。


二、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分布情况


(一)时间:字体类侵权纠纷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略微下降


据统计,2018-2021年,字体、字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共发生167件。2018-2020年纠纷总量呈上升趋势,2021年数量有所回落,分别为2018年21件,2019年37件,2020年62件,2021年4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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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陕西、广东、湖南字体类侵权纠纷量居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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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67件纠纷中,陕西、广东、湖南三省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之和占全国总量62.3%。其中陕西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50件,占总量30%,均为同一家公司诉讼,位居第一。其次为广东省30件,占比17.7%。第三是湖南24件,占比14.3%。


江苏、北京、浙江纠纷量较多,分别为16、13、11件。其余省份纠纷量为个位数,相对较少。


(三)维权主体:字体运营公司维权较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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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诉讼量处于前五的原告主体包括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张海山、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书阁公司”)、蔡昌、段宁。


前五中两家主体为字体运营公司,分别是方正公司,诉讼量69件,占总量41.3%,公司旗下有方正字库,含千余款字体版权,覆盖范围极广。另一家是贤书阁公司,诉讼量10件,占总量6%,拥有叶根友系列字体版权。


自然人维权较多的主体是张海山、蔡昌、段宁,诉讼量分别为14件、8件、3件。涉及纠纷较多的字体包括张海山锐谐体、蔡云汉系列字体、段宁毛笔行书。


综上,方正字库、张海山锐谐体、叶根友系列、蔡云汉系列、段宁毛笔系列为纠纷较多的字体类型,不论在广告物料,还是产品的外包装上,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均易引发侵权后果,公司需注意相关版权合规工作。


三、字体类侵权案件认定情况


(一)是否构成作品:九成案件法院认定涉案字体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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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2件纠纷中,法院认定涉案字体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占比91%。在15件纠纷中,法院认定涉案字体不构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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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创性是法院认定构成作品的主要因素。从创作程度上,15件不构成作品的纠纷中,13件裁判文书中认为涉案字体“未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2件认为涉案字体“创作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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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原因上分析,15件不构成作品的纠纷中,12件法院认为“未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是由于涉案字体属于对已有书画作品的拆分组合,如例1;2件认为涉案字体仅适当排版及变换颜色,如例2;1件认为与已有字体一致,均不满足独创性要求,如例3。


例1:(2019)浙07民终1993号案中,法院认为其中“古”字源于方正字库方正黄草简体字体,“茗”字源于元代书法家赵孟頫的书法作品,将两字进行组合,“古”字在“茗”字左边偏上,属于汉字书写的惯常手法。另外,将“茗”字偏旁草头的左侧小短横去除,虽然该表达方式并不常见,但是该创作仅仅是在复制他人书法的基础上略去其中一个笔画,创作程度较低。


例2:(2019)京73民终1519号案中,法院认为X公司主张涉案图样的独创点在于颜色的选择和文字的排布方式,但是这两点恰恰不属于显示其独创性的表达方式。一方面,横向排列相同大小的少量文字属于惯常设计,无法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另一方面,对于蓝色的选择并非一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方式。


例3:在(2020)晋01民初934号案中,法院认为XX二字字体与方正字库大标宋字体一致,其造型并无独特之处,并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和审美意义,故其显然不属于平面的造型艺术的美术作品。


(二)作品类型:大部分法院认为单字构成美术作品,字库构成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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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单字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裁判观点基本一致。


在检索范围内,共有152裁判文书中认定涉案字体构成作品。其中149件认为字体属于美术作品,占98%。


另外在个别案件中,也存在认为字库中的单字不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但可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观点。例如在第(2019)粤73民终140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字体从表达形式上,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字库文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四、字体类侵权案件裁判结果


(一)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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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原告侵权主张认定率较高,法院一审全部/部分支持原告主张为121件,占比72%,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定侵权不成立的情形仅为9件,占5.3%。二审改判8件中,仅2件认定侵权不成立,另5件认定侵权成立,还有1件则认为部分字体构成侵权,部分未侵权,详见例4-例6。


例4:在(2019)粤73民终140号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二审法院认为侵权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字体棱角分明、比例和谐,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及艺术美感,构成美术作品。二审法院则认为涉案字体全部是由直线与直线切割完成,没有任何弧度或弯度的笔画。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体的基本笔画相比并不具有鲜明特色,不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例5:在(2018)粤20民终5226号案中,二审法院在作品及侵权认定上与一审法院观点截然相反,改判侵权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涉案7个单字独创性不高,不能认定为美术作品,且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无论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权利人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改判涉案字体构成美术作品,侵权成立。


例6:在(2020)陕01民终12002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9个单字均属于美术作品,二审认为仅5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二审法院主张对单字进行逐一评判,认为其中5个字,在笔画连接方式、线条粗细设计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有不同的视觉体验,具有一定独创性,可以作品;另4个字虽然存在细微差异,但未超出不同写作者不同写作习惯、运笔风格所引起的差异,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综上,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或自然人在使用未经授权的字体时,须承担侵权责任,商用字体领域仍属于侵权高风险场景。


(二)裁判金额


《IP洞察》:刘晓婷|2018-2021年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分析报告


在125件纠纷中,侵权人须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单案赔偿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为36件,占28.8%;单案赔偿金额1万-3万区间为70件,占56%;单案赔偿金额3万-5万区间为9件,占7.2%;单案赔偿金额高于5万的为10件,占8%。


简而言之,1万-3万为大多数案件的赔偿区间,2018-2021年间单案赔偿金额的中位数15000元。


五、字体类案件合规要点


(一)明确字体使用场景,分等级风控


集团公司涉及字体使用的场景数不胜数,为便于合规,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划分风险等级,从而采取不同等级风险审核策略。从大类,可划分为对内或者对外场景。对外场景可细分使用于商标、产品包装、广告、新媒体账号物料等情况。广告场景下,可再细分为全国性、省级、市级、街道级广告;或者全年性广告,月度性广告;或多轮、单轮广告;或根据载体,分为电视、线下、新媒体广告等。


根据上述不同场景物料传播规模、时间、范围、对象,集团可采取不同等级的合规审查策略,提前向负责不同场景的宣传团队进行风险提示及法律宣传,总体平衡宣传收益与法律风险。 

 

(二)确定内部使用需求,注意授权范围


除常见的宋体、楷体、隶书等免费字体,大部分字体擅自使用均存在极高侵权风险。因此,如集团确有需求,可将不同部门及分、子公司需求汇总整理后,由集团统一向版权方采购字体包,更有利于成本及风险控制。


在购买时,第一,须注意约定使用主体。对于分、子公司众多的集团而言,需将可能涉及的关联公司纳入被授权范围,避免后续分、子公司因字体使用再次陷入版权纠纷。


第二,注意约定的使用场景及字体范围。由集团汇集不同部门需求后,确定需要采购的字体类型及授权的场景,如广告、网络店铺、影视作品、产品包装,或者全媒体场景。不同场景对应授权价格不同,未获授权的场景下使用字体,同样会再次涉及侵权纠纷。


(三)注意委托创作场景下的知识产权合规


在一些场景下,公司会将创作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外部公司,如广告设计、服装生产等,此时需注意约定外部公司对其产品的知识产权合规义务,以及如发生知产侵权风险的补救措施及赔偿责任,或者通过禁止再次转包,防范多轮转包情况下版权风险不可控的问题。


由于近年来,广告版权问题屡屡暴雷,因此委托方除书面约定版权合规义务外,在收货审核时、广告发布前等,也可采取多轮交叉审核的方式尽量排除风险,避免后续产生版权纠纷影响品牌形象。


(四)涉诉后立即停止侵权并确定字体版权情况


如收到字体类侵权函,除函件中列明的线索须立即处理外,公司仍有必然排查全媒体场景下的相同或关联字体的侵权情况,并及时删除相关材料。避免因未及时删除而需承担更多责任,或导致其他潜在风险发生。


采取删除行为后,集团可对相关字体进行背景调查,确定版权情况,如是否属于免费字体;维权方是否是版权方,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涉案字体与现有其他商用字体是否一致;公司是否已购买过相关字体;检索历史案例,涉案字体是否构成作品,赔偿金额区间等等。


(原标题:2018-2021年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分析报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晓婷 贝壳找房法务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P洞察》:刘晓婷|2018-2021年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分析报告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IP洞察》:刘晓婷|2018-2021年字体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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