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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专利的角度近距离走进阿联酋这个遥远而神秘的国度,开启一段专利之旅。”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扈娟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谈及阿联酋,脑海中将浮现出七星级帆船酒店、世界最高塔哈利法塔、棕榈岛。然而,阿联酋不仅旅游业发达,其专利产业同样不可小觑。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中[1],阿联酋全球排名第31位,连续七年保持阿拉伯国家首位。阿联酋在多个分项指标上也名列前茅:创新投入排名第18位、商业政策监管环境排名第6位、人力资本与科研第17位。
阿联酋,全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成立于1971年,最初由阿布扎比、迪拜、沙迦、富查伊拉、乌姆盖万和阿治曼6个酋长国组成。1972年,阿联酋迎来了新成员哈伊马角。作为以石油为主的联盟国家,阿联酋十分重视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创新。今天,笔者就带领大家从专利的角度近距离走进这个遥远而神秘的国度,开启一段专利之旅。
一、专利概览
为了大致了解阿联酋专利申请的概况,笔者基于在Incopat数据库中检索得到的基础数据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图1 阿联酋专利申请量[2]
从上图可以看出,阿联酋专利申请自2015年开始迅猛上升,达到343件。到2018年,申请量达到491件的峰值。随后几年也稳定在200件左右。这个申请量规模对于总面积仅约8.36万平方公里、人口约977万的阿联酋来说已经相当高了。充分表明阿联酋专利申请热度很高。
图2 阿联酋专利产出国别分布[3]
为了了解阿联酋专利申请都是来自那些国家和地区,制作了上图。从中可以看出,来自美国的专利申请占比25%,说明阿联酋与美国的经济合作十分紧密,大量申请是以美国研发主体的名义提交的。此外,来自阿联酋国内的研发主体的专利申请占比13%,这个比例虽然看上去不高,但是考虑到阿联酋的人口和地域还是十分不错的成绩。表明阿联酋十分重视技术的研发和投入,这与文章开头提到的阿联酋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较高排名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阿联酋虽然面积有限,但是专利产出的国别分布十分密集,上图仅显示了占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专利产出比例。事实上,在阿联酋提交专利申请的研发主体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在其他国家中都是比较罕见的。充分表明阿联酋与全球工业、商品、贸易的紧密联系以及其开放包容的合作态度。
图3 阿联酋的专利申请IPC分布[4]
图3进一步分析了在阿联酋提交的专利申请的IPC分布,背后代表不同技术领域在专利申请中的比重。首先,IPC涉及A部、B部、C部、F部等,说明专利申请涵盖的领域较宽,发展比较均衡。其次,从2018年至2020年三年的数据来看,E21B和A61K这两个领域的数量非常多。其中,E21B与石油开采相关,这也印证了石油是阿联酋十分重要的经济来源的事实。A61K与医用、牙科用或化妆用的配制品相关。在这个领域,近几年的专利申请量非常高。据报道[5],阿联酋旨在成为世界领先的医疗保健中心和医疗旅游目的地之一。阿布扎比投资办公室(ADIO)将为在该地设立的创新公司提供5.45亿美元的创新刺激计划和其他非财政激励措施,其中包括对生物制药和医疗健康价值链的投资[6]。种种迹象表明,生物医药领域未来在阿联酋的市场比较广阔,竞争也会趋于激烈。
二、法律法规
在专利方面,可以用积极活跃、开放包容来形容阿联酋。阿联酋自成立伊始,就积极参与贸易有关的全球协定。在1974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在1981年,加入了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简称GCC);199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1996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9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2022年,为了更好地促进与全球贸易的接轨,阿联酋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简称IPC协定)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在阿联酋加入GCC的期间,专利申请大多可以通过GCC途径来提交和审查。但是2021年1月,GCC宣布停止运作。希望在阿联酋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只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或PCT途径向阿联酋单独提出专利申请,希望获得实用新型或工业制图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申请人只能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阿联酋单独提出专利申请。根据技术领域的不同,阿联酋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由奥地利或韩国专利局完成。
阿联酋第一部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第44号联邦法律——《关于专利、工业制图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产业规制及保护的规定》(简称阿联酋专利法)。之后,该法又于2002年、2006年和2022年进行了多次修改。当前采用的专利法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2022年新颁布的专利法涉及以下修订内容[7]:
(1)转换专利类型: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实用新型申请可以转为发明专利申请;
(2)新颖性宽限期:发明人或从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取发明创造信息的第三人在专利申请前对本发明创造的信息的披露不会影响本专利申请的授权;
(3)外观设计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有在专利申请前未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才能被认为具有新颖性,其披露的方式包括公布、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
(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增加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至从申请日起20年。
三、专利申请[8]
依据阿联酋专利法,专利包括发明、专有技术、实用新型、工业制图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一项发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应具备新颖性(绝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申请保护的条件没有发明那么严格,因此不能满足专利条件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申请文本的语言是阿拉伯语和英语。根据阿联酋专利局要求,在专利申请提交时需提供整套英语文本以及阿拉伯语的标题和摘要,并于进入国家阶段申请日的90天内补充提供阿拉伯语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等翻译文本。
专利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期间,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专利代理委托书,转让书(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和商业许可证(如果申请人是商业实体)。形式文件需在申请当地的阿联酋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认证。而实质审查请求需与新申请一起提交。如果有实质审查意见,申请人要在三个月内做出答复。一旦通过实质审查,该申请将在授权前公布;被驳回的申请可在60天内向阿联酋经济部主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如果阿联酋专利局同意授予专利权,则指示申请人准备授权公告材料并支付授权公告费用,随后在阿联酋官方公报上发布授予该专利权的决定。自公告60日内,任何人或利益相关组织均可向主管委员会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则该专利被授权,阿联酋专利局会颁发授权证书。发明专利一旦获得授权,自申请日起20年内有效,专利权人被赋予在阿联酋境内对该专利的独占权。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根据2022年新专利法的规定,工业制图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20年。通常情况下,一个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要5-6年的时间。
四、专利维权[9]
在阿联酋,专利侵权既有刑事处罚,也有民事处罚。目前,没有专门审理专利案件的法院。有效性/无效性由初审法院决定,侵权案件由一审法院判决。初审法院或一审法院会指定一名专家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根据专利专家报告对该事项作出裁决。对初审法院或一审法院的裁决可向上诉法院提出质疑,随后可向最高法院提出质疑。
根据阿联酋专利法,如果发明是一种产品,所有人有权阻止任何其他方在未经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保留、销售或进口该产品。如果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上述任何活动,则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禁止侵权人销售、营销、制造和进口相关产品。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公式来计算损失和赔偿。法院有权根据其评估确定赔偿金额。一般而言,在任何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或补偿的计算依据包括:业务和利润损失、商誉和声誉损失、律师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发明的商业价值、剩余保护时间、消费者或需求商品的数量。
五、阿联酋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的比较[10]
虽然阿联酋专利法与中国专利法在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 早期公布后的异议程序。
阿联酋的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布后的异议程序,即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委员会提出反对。与之不同,中国早已取消了早期公布后的异议程序。
(2) 实用新型的审查标准略低。
依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需要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对于新创性有一定要求,虽然该要求会略低于对于发明的要求。但是,阿联酋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授予具有工业实用性但没有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根据阿联酋相关法律规定,实用新型是指能够投入工业应用但创新性质不符合专利要件的新发明。
(3) 职务发明,对于工作或职务期间创造的发明,阿联酋专利法规定雇员作为发明人具有通知义务,即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即时通知雇主。而中国的专利制度并未规定发明人的通知义务。
(4) 专利权的授予范围方面,阿联酋法律规定生产动植物的生物方法是不能授予专利的,而中国专利法规定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授权主题。至于被中国专利法排除的授权主题如原子核变化方法获得的物质和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在阿联酋相关法规定中并未予以限制。
(5) 在强制许可方面,阿联酋规定授予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专利特许证颁发三年以上,且申请人为获得许可做出了努力。中国专利法除了上述要求,还要求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最新动向
阿联酋在知识产权方面,尤其是在专利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陆续出台了一些政策和规定,以促进创新和研发,推动贸易发展,更好地融入全球化浪潮之中。
比如,2019年11月21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颁布了一项新的知识产权法(2019年第4号法,即《DIFC知识产权法》),旨在促进创新并改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11]。DIFC知识产权法是对阿联酋已经生效的现有联邦知识产权法的补充,旨在统一DIFC中知识产权的执法。该法律涵盖了IP执法的所有方面,并介绍了所有执法渠道。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律并没有建立任何新的知识产权局,而是规定了DIFC中阿联酋注册知识产权的承认,包括对阿联酋注册专利,实用证书,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图纸,版权,商标,商品名称和商业秘密的承认。
在职务发明方面,DIFC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雇主拥有专利的所有权,但前提是要在雇员的雇佣范围内创造发明。如果一项发明是在雇佣范围之外创造的,但与雇主的业务有关,并且是利用雇主的专门知识和资源创造的,则该发明仍属于雇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应注意,考虑到雇员的报酬、发明的经济价值以及雇主从发明中获得的利益,雇主可能有义务对发明进行“合理的补偿”。
再比如,为了简化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阿联酋专利局近期宣布,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只需要对发明人转让声明(DOA)进行公证即可,无需再至当地阿联酋领事馆进行认证。另外,为了避免签字文件原件运输的风险,阿联酋专利局还宣布可以接受扫描件的签字文件。这对海外申请人来说是一件利好的消息[12]。
七、结语
可以看出,阿联酋的专利规制基本参照了现行主流的专利体系。而且,为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阿联酋近年还陆续出台了若干政策以鼓励创新和投资、重视专利保护。
目前,我国已经在许多方面和阿联酋开展了合作。中国作为阿联酋第一大贸易伙伴,占据了阿联酋全球非石油贸易份额中的12%,中国对阿联酋的投资至2020年底已超过93亿美元,阿联酋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球20大市场之一,并在阿拉伯世界位列第一[13]。对于期望在该地区拓展业务的国内企业而言,提前熟悉当地的市场环境、专利制度、维权情况,紧密跟踪最新的专利政策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市场未动,专利先行。希望本文能抛砖引玉,促使更多专利从业人员深入地分析阿联酋的专利制度、分享专利实践的经验,为中国企业在阿联酋的市场开拓、贸易合作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https://www.investgo.cn/article/gb/tjsj/202210/635118.html
[2] 以上数据来源于Incopat数据库,以公开年份统计
[3]以上数据来源于Incopat数据库
[4]以上数据来源于Incopat数据库
[5]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603/10/79824203_1034359297.shtml
[6]https://www.163.com/dy/article/H7GV83BF05129QAF.html
[7]http://www.unitalenlaw.com/html/report/22022192-1.htm
[8]https://www.docin.com/p-2641941736.html
[9] https://gdoip.com/dynamic/155.html
[10]《中东地区有关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5年2月至9月
[11]https://wenku.baidu.com/view/1de3dc0948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0f.html?_wkts_=1669105886766&bdQuery=%E8%BF%AA%E6%8B%9C%E6%96%B0%E7%9A%84DIFC
[12] http://www.unitalen.com.cn/html/report/22081324-1.htm
[13]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81181852591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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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阿联酋专利制度概况及特点)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扈娟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 阿联酋专利制度制度概况及特点(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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