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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二次锂离子电池’无效行政诉讼案,本文探讨了在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如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及如何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从立法宗旨和利益平衡的角度解读最高院关于‘不支持问题’审查时所考量的因素,最后给出专利撰写实践中应对‘不支持问题’的建议。”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俞海舟 沈英莹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一、“二次锂离子电池”案基本案情
(一)无效及诉讼程序
无效及诉讼程序如图1所示,上诉人(专利权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商贸公司、苹果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中,涉及专利号为01141615.7、名称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
苹果商贸公司、苹果贸易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权利要求1-12、14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其中认为权利要求1、5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苹果商贸公司认为,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等认定有误,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限定的保护范围中很大一部分已经被说明书明确排除,故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孙杰、任晓平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错误地解读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继而错误认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最高院于2020年11月16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图1
(二)涉案专利
独立权利要求1:提高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容量、平均工作电压和比能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该单体锂离子电池的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但不超过5.8V,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在1∶1.0~1∶2.5。
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两个数值范围:
(1)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但不超过5.8V;
(2)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在1∶1.0~1∶2.5。
在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说明两个数值范围之间的关系或关联性。
说明书中阐述的现有技术:提高充电限制电压可以提高锂离子电池的容量和平均工作电压,但当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伏时,会大幅降低电池的循环寿命。如图2示意所示:
图2
说明书中阐述的发明构思:提高充电限制电压至4.2V以上,可以大大提高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容量…,并且由于适当调整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基本不改变电池的循环寿命。该发明构思如图3示意所示:
图3
在说明书中指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或关联性:在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并且不超过4.45V时,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可选用1:1.0~1:2.5中任一数值,可以实现上述技术效果;但是在充电限制电压提高至4.45V~5.8V时循环性能较差,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要在1:1.3~1:2.5之间选择且需随着充电限制电压的升高而升高,才能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在充电限制电压提高至5.9V以上时,电池的循环性能严重下降(参见表1)。
表1
为了便于讨论,以下将大于4.2V并且不超过4.45V的充电限制电压称为“低电压”(其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低于4.2V的电压仍然为高电压),将大于4.45V,但不超过5.8V的充电限制电压称为“高电压”;将1:1.0~1:1.3的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称为“低配比”,将1:1.3~1:2.5的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称为“高配比”。由此可见,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仅“低电压+低配比”、“低电压+高配比”、“高电压+高配比”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参见以下图4);而没有记载“高电压+低配比”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
图4
(三)各方观点
1、无效请求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充电限制电压的数值范围和正负极配比的数值范围在说明书实施例中没有全面覆盖,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低电压+低配比”、“低电压+高配比”、“高电压+低配比”和“高电压+高配比”四种方案(参见图5),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了“高电压+低配比”的实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图5
2、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利要求1中涉及两个数值范围,充电限制电压以及正负极配比。说明书中已经给出了涉及这两个数值范围内多个值包括端点值的实施例,也说明了这两个参数之间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合理概括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时,能够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实际情况排除掉一些极端的、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已经给出了充电限制电压在4.2V~5.8V以及正负极配比在1:1.0~1:2.5的实施例,并且也说明了这两个参数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合理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保护范围。具体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时,能够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实际情况排除掉一些极端的、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3、一审法院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当充电限制电压在4.45V以上时,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呈现出充电限制电压越高则正负极配比也相应越高的趋势,即各实施例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缺少变化工艺参数对技术效果、实现发明目的的影响的实例或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高电压+低配比”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而且,充电限制电压和正负极配比的取值正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不属于现有技术范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可以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排除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的能力。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内容体现充电限制电压与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必须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否则不能实现本专利所要实现的技术效果,而权利要求1的限定却显示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1:1.0~1:2.5对于大于4.2V但不超过5.8V的充电限制电压具有普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专利权人
认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观点,并且认为一审判决的认定“当充电限制电压在4.45V以上时,……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当充电限制电压较高而正负极配比较低时是否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忽视了说明书作为专利文献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在脱离了说明书的情况下理解权利要求的范围,认定事实错误。
5、二审法院
本案中,权利要求1包含了“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但不超过5.8V”及“正负极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在1:1.0~1:2.5”两组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虽然权利要求1未就该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说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关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手段系“通过提高充电限制电压,并适当调整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的记载,以及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和实施例给出的“当充电限制电压提高到4.45V以上后,随着该电压和正负极配比值的提高,可继续提高电池容量、工作电压和重量比能量”启示等内容,可以明确得出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具有以下对应关系:充电限制电压提高到4.2V以上但不超过5.8V,正负极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限制在1:1.0~:2.5,且当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45V时正负极配比要随着充电限制电压的升高而升高。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本发明申请中“电池循环300次容量保持在60%即可满足相关行业对电池循环性能的要求”的公知常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实施例给出的上述指引和启示,判断出符合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在采取常规的实验手段及有限次的试验情况下便可排除不能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即无需通过过度劳动便可清楚认识到权利要求1包含的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在上述对应关系之外的其他数值范围并非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图6
二、案件分析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形式上和实质上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由此可见,在审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可以采用三个步骤:1)确定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2)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图7
对于第1步骤,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无论是在授权前还是在授权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通常都可以明确地确定,大多数案件在这一步骤中都没有争议。在本案中,各方对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没有争议,都认同在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高电压+低配比”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
在本案中,各方的主要分歧点在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1)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对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效请求人和一审法院均从字面上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低电压+低配比”、“低电压+高配比”、“高电压+低配比”和“高电压+高配比”四种技术方案。相反地,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包括“高电压+低配比”技术方案。
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使用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常见的司法实践。根据中国专利法第64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最高院2009年12月21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来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写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提出了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采取“合理解释原则”,其基本出发点是:解释权利要求的目的是试图找出权利要求应当受到保护的客观、合理的范围。在解释时既不能拘泥于字面,做机械式的僵硬解释,也不能毫无原则地扩大化解释。应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所公开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本质,在此基础上,站在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的角度上,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给予合理的解释。对于明显属于放弃的内容,不能解释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在专利授权后,无论对于专利民事侵权案件,还是对于专利行政确权案件,应当采取相同的方法和标准来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保证同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一致性,这样才能确保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如果在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使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解释,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缩小,专利权人难以主张正当的权益;而在专利行政确权案件中采用宽泛的字面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但却造成专利容易被无效,这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在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扩大性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专利行政确权案件中采取限缩性解释,则会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在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二审法院基于说明书的记载,认定“高电压+低配比”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应排除了“高电压+低配比”技术方案。这与在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方法基本一致,也符合“合理解释原则”。
这样的审查实践与大多数专利代理师在实质审查中面对的审查意见是不一致的。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权利要求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实质审查中,如果审查员发现权利要求的字面保护范围包括了不能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通常会指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要求专利申请人进行修改和陈述。这种做法在专利授权之前是必要的且合理的。专利授权之前,专利审查的目的之一是使得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社会公众而言是清楚的。如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能会在专利侵权判定时存在争议,应当在专利申请阶段通过修改和陈述予以明确,以避免日后在专利授权后的维权程序中引起争议。因此,在专利审查阶段,以严格的字面含义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有利于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但是,在专利授权后,仍继续严格按照字面含义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将会造成与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一致,导致可能损害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或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2)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当充电限制电压在4.45V以上时,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呈现出充电限制电压越高则正负极配比也相应越高的规律,但缺少变化工艺参数对技术效果、实现发明目的的影响的实例或描述,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当充电限制电压较高而正负极配比较低时是否能够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而且,充电限制电压和正负极配比的取值正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不属于现有技术范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可以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排除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的能力。
换言之,一审法院认为:在说明书缺乏“高电压+低配比”实验数据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测该技术方案能否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而且充电限制电压和正负极配比的取值不属于现有技术范畴,排除“高电压+低配比”也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
判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主要要考虑两个因素:1)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2)说明书是否给出明确的技术教导。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在《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创造性审查的章节中进行定义,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设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亦同样遵循这一概念。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创造能力,亦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缺乏提出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能力。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理解本发明技术教导的能力。“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本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且具备常规技术手段的能力,这就决定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的说明书之后,能够理解专利说明书所给出的技术教导并依照该技术教导进行有限次实验,以验证发明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是否给出明确的技术教导”是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关键。如果说明书清楚地揭示了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内在规律),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依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在规律进行有限次实验来验证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反之,如果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教导是含糊的,则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本案的专利说明书第4-14页记载:“在充电限制电压提高至4.45伏以上时,比能量虽然提高了近30%,但循环性能较差,循环6次后,容量保持率仅为83.9%。为了找出充电限制电压提高至4.45伏以上时循环性能较差的原因,本发明人在做了大量基础研究和理论探索后,调整了正负极材料容量配比,即:将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材料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的配比调整为1∶1.3~2.5。……实验结果显示,在适当的正负极材料配比下,充电限制电压为4.45伏以上时,电池的比能量可以大幅提高,而电池的循环性能基本不会受到影响”。
以上的技术教导是明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以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之后能够理解:在充电限制电压提高至4.45伏以上时,正负极材料容量配比需调整为1∶1.3~2.5。因此,即使说明书没有明确给出“高电压+低配比”的实验数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亦能够预测“高电压+低配比”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而且,虽然充电限制电压和正负极配比的取值正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但本发明的技术人员具有理解本发明技术教导的能力,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本发明的技术教导来选择合适的充电限制电压和正负极配比的数值。
在(2008)高行终字第451号判决中,因为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教导是含糊不清的,北京高院做出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判决。具体为:在专利说明书中给出的104个实施例,其中93个实施例能够实现发明的目的,11个实施例无法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尽管绝大多数的实施例能够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但说明书并未能揭示这11个失败实施例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内在规律,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进行大量的反复实验或者过度劳动才能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实施例。因此,说明书给出的技术教导是含糊不清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最高院在审查“不支持问题”时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方法与在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保持基本一致。而且,最高院在判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时也基本上遵循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是否给出明确的技术教导的准则来判断。
三、最高院判决的解读
在本案中,最高院并未局限于《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不支持”问题的规定,而是以全局视角在综合考量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情况下提出了更合理的裁判规则。
首先,最高院的裁判是在合理诠释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做出的。专利法第一条是立法宗旨,专利法的适用和理解应当遵循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专利法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鼓励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的立法根本,是时代的主旋律,其重要性也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专利法》第一条的核心,是实现本条规定的其他四项宗旨的基础。
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即专利权人基于大量的试验和研究,以创造性的思维改进了锂电池,提高了二次锂离子电池容量、平均工作电压及比能量,具有非常重大的商业价值,对丰富锂离子电池的基础理论研究有一定的贡献。发明人对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贡献是不可否认的。如果按字面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将会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但是,按照现行的审查实践,权利要求在专利授权后的修改受到严格的限制,专利权人无法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以从文字上来明确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且,本专利是发明专利,审查员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并没有指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如果因为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上的“瑕疵”或在审查过程中的“缺陷”,而使得专利权人完全丧失权益或全盘否定专利权人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所做出的贡献,那么将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显著抑制了人们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由此,最高院基于专利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出于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肯定了专利权人做出的贡献,裁决了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当然,这一点在判决书中没有明确指出,而是体现在其审理理念中,跃然于纸上。
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将第一条原来所述的“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改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我国对专利制度属性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也就是说,专利制度要充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顾及社会和公众的合法利益,需要在两者之间实现一种合理的平衡。
为了充分顾及社会和公众的合法利益,最高院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的字面上限定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解释,将不能实现该专利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高电压+低配比)排除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之外。限缩性解释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一致,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此,限缩性解释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既体现专利权人对于科技进步的贡献,也剔除专利权人无贡献的那一部分。因此,在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实现了利益平衡。
四、对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撰写的影响
是否在以后的专利文件的撰写过程中权利要求的撰写就不要求那么严谨了?申请人可以将保护范围写得尽可能大,反正最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至少可以限制到体现专利权人做出贡献的那一部分。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权利要求的明确的保护范围其实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是有利的,即按照通常的审查标准去撰写权利要求是有利的。就涉案专利而言,如果在撰写阶段或审查阶段,将特征“在充电限制电压提高至4.45伏以上时,调整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为1∶1.3~1∶2.5”加入权利要求1中,那么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就会非常明确,专利权人也就无需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也不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尤其是在当前的专利权人是个人的情况下,需要在巨大的时间和金钱耗费和未确定的权益之间进行反复权衡和取舍。此外,从无效、一审到二审的冗长的审查过程也耗费了大量的审查资源和不菲的公帑。
另外,审查员在该专利的之前审查过程中也没有提醒申请人朝向明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方向进行修改。考虑到该专利申请是在大约二十年之前被授权的,那时候审查资源缺乏并且专利审查机制也不甚完善,不能对于审查水平过于苛求。笔者认为,最高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顾及到了这一点,不能让不完善的审查和由此导致的后果让专利权人一并承担。考虑到近年来,审查资源越来越丰富并且审查机制也日益完善,相信在如今的情况下该专利不太可能以当前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授权。
此外,也需要特别重视说明书的撰写,说明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本案中,正是因为说明书撰写较好,详细说明本发明的技术原理,并提供大量实验数据,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明确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撰写不当,在实质审查阶段可能都无法对权利要求进行合适修改,更谈不上在授权后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的解释。
尽管最高院在本案中对“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理逻辑有别于《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专利授权后无法引入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情形,笔者认为,较《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案判决更为合理,也更遵循了专利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
参考文献
1、【(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407号】 最高院(2020)
2、《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0)
3、《中国专利法详解》 尹新天(2012.7)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理解与适用
(原标题:从“二次锂离子电池”案谈“不支持问题”的审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俞海舟 沈英莹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二次锂离子电池”案谈专利撰写“不支持问题”的审查(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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