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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1、北京超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发布,对商标一般违法判断的判断提供了具体标准,让相关行为更加明确和具有预见性,同时也对商标使用行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对标准相关条款进行简要解读。
2、中央财经大学法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主要是从商标标志的外观构成、社会观念对标志的功能认识角度来判断商标显著性,从规范趣旨和判断逻辑来看,《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与第3项存在本质的区别。从内在显著性层序来看,《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项下的标志因涉及公共表达符号,而具有极其严重的显著性缺陷,通过使用克服缺显的难度更大。因此,在显著性的判断方面,适用《商标法》第11条第1款前两项应该采用更严格的标准,而在适用第3项时应该采用相对宽松的标准。本文主要针对第3项的理解适用做一分析。
3、Viering, Jentschura & Partner(VJP)慕尼黑所
只有在复杂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和多项专利活动的这些特殊情况下,以及执行该活动的必要内部程序,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才认为该原告依赖的实验室仅在通常的一个月紧急期到期后才开始分析仿制药是可以接受的。
4、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七)│ 巴西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介绍
为了解决专利审查积压的问题,巴西专利局(BRPTO)在过去几年里推出了几种加速审查途径。充分利用这些途径,可以大大减少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所需的时间。本文简要地介绍了在巴西加速专利审查的若干途径及其要求,以供在巴西递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参考。
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目前司法实践对互联网竞争行为的审判整体趋于鼓励自由竞争,对竞争的干预秉持谦抑的原则、审慎规制的态度。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即市场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也是市场活力的源泉,互联网产业之所以能够获得蓬勃发展,正是源于长期以来相对充分和自由的市场竞争。
6、北京常乘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的申请类型选择,是在专利规划之初申请人就面临的问题。一项新开发的技术方案,除了涉及新方法的要以发明的方式提交申请以外,对于涉及形状、构造的产品类,可以发明和/或实用新型的方式提交申请。然而在专利布局中,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简称“发明高度”)往往会成为申请类型选择的分水岭。
7、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4月份由通用技术中国医药与辉瑞医药合作引进的新冠口服药Paxlovid经上海高桥保税区进入中国,被分发至吉林、上海、广东等地,用于疫情防控。关于Paxlovid的疗效以及近期的热议观点,本文从专利申请和布局的角度进行了解。
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一项古老的衡平法救济措施,是指一国法院对有属人管辖权的当事人发布的,禁止其在他国法院提起或者继续参加与本诉相同诉讼的强制性命令。那么,禁诉令是个什么制度,为什么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出现禁诉令争端,中国法院未来会如何运用禁诉令制度。本文试图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和各方信息,结合目前法院已经作出的五个案例进行粗浅的梳理和介绍。
9、中国好丽友
在专利业务中,企业IPR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力量和沟通优势,积极与发明人和代理人沟通,尊重发明人的技术意见、代理人的专业意见和撰写思路,引导发明人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与代理人探讨申请实务。本文站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从企业技术保护方式和专利申请质量控制的角度出发,进行一点心得的分享和讨论。
10、天津知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文分为5个小部分,从黄金圈理论“Why-how-what”三个层次来讲述FTO的系统工作。重点讲解我们为什么要做FTO,怎样做FTO,以及FTO工作的最终成果是什么样的。通过本文的分享,能够让大家对FTO工作有更加系统和深刻的认识。
11、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都希望其技术方案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尤其是在化学领域中,申请人为了得到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往往要在申请文件中对其发明创造进行某些抽象的概括和外延,使其描述的范围远远超过发明人的本身意图,审查员在选用该现有技术时,往往会忽略发明人本意;因此,从对比文件公开的整体内容客观还原发明人本意以破坏技术启示。
12、成都第一制药有限公司研究院
原料药、药物分析和药物制剂是医药领域药品研发的三个主要版块,药物制剂的研发在医药市场上占据重要一席,并且药物制剂专利属于核心专利,能够很好的起到限制和打击竞争对手的作用。然而,笔者对2017.1.1~ 2019.12.31期间申请的药物制剂发明专利进行分析,发现药物制剂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比例较低,申请视撤或被驳回最主要的原因为不具备创造性。除产品确实本身创造性较低外,发明申请拿不到专利权的原因还有申请文件撰写的缺陷。笔者对常规药物制剂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给出相应的讨论。
13、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
本文笔者结合《专利保护攻防实战手册》中的相关案例,以及近期国内外专利诉讼实践活动,反观专利撰写中应该关注的重要事项并形成撰写规范,在专利撰写中加以应用,以期提升专利文件品质,更好的适用于潜在的专利诉讼。
14、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从2009年5月18日PPH门户网站开通,截止2022年5月,目前开通PPH业务的国家及地区约有50多个。PPH目前仍是对于申请人而言比较有利且方便的一种专利审查加快方式。利用PPH比较多的国家有美、日、韩、俄等。根据美、日、韩、俄罗斯四局的专利申请数据分析,PPH相比常规申请仍旧可以在提高授权率、加快审查速度、减少申请成本方面给予申请人比较大的好处。
15、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
因与前经纪人林暐哲的版权纠纷,导致“苏打绿”这个团名无法继续使用,吴青峰等人一直在告林暐哲音乐社公司占有“苏打绿Sodagreen”注册商标,但据最新的消息,二审仍是吴青峰等败诉。本文将针对二审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下称“智商法院”)作成的判决进行系争商标争议的评析。
16、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离不开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研发人员等资源的投入或支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确定中,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单位失去其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发明人处于弱势而使单位仅仅基于劳动关系坐收“意外之喜”,从而导致打击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从根本上抑制自主创新的不利后果。
17、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向 ETSI “延迟”披露知识产权并不会导致在美国或英国无法行使专利权
美国和英国最近的两项法院判决分别考虑了(i)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ETSI) 知识产权 (IPR) 政策第 4.1 条的披露义务,以及 (ii) 该条义务对受政策约束的专利的可行使性(enforceability)的影响。这些决定证实,Optis 及其在先权利人均未违反其根据第 4.1 条向 ETSI 披露知识产权的义务,其披露时间也不构成严重的不当行为,而这种严重的不当行为会导致基于美国法律的默示弃权或英国判例法下的禁反言,从而阻止或限制专利的可行使性。
20、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
以叶根友“10S-2008-F-005”毛笔行书字体探析字体作品侵权的抗辩策略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中释明:汉字字形受到表达的限制,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不能禁止他人正当行使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的思想、传达一定信息的权利。因此,对字体的保护既要衡平公众表达思想的空间,也要鼓励作者进行艺术化的字体创作,丰富中国汉字的表达形式。本文通过对叶根友字体的江苏高院案进行解读和分析,叶根友先生作为书法字体的先驱,由于某次不慎的免费发表,从而陷入字体维权的法律困境,笔者通过本文的探讨,以期为字体著作权案件的实务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