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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六)│ 南非商标保护的主要路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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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六)│ 南非商标保护的主要路径(下)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六)│ 南非商标保护的主要路径(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n)

作者:郭小军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南非商标保护的主要路径(下)


三、注册商标侵权诉讼


南非《商标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基本侵权行为(primary infringement)、延伸侵权行为(extended infringement)和淡化侵权行为(infringement by dilution)。[53]基本侵权行为指在注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标,而很可能在商品来源方面欺骗消费者或造成消费者混淆。[54]延伸侵权行为指在相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存在欺骗或者混淆可能性。[55]淡化侵权行为指在任何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该商标的使用可能会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或者商誉造成不利影响,即使没有欺骗公众或引起混淆,也属于侵权行为,其适用于驰名商标的保护。[56]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据此提起侵权诉讼。权利人也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主张侵权和不正当竞争(unlawful competition)。


南非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任何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都可以审理注册商标的侵权案件。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相应的上诉案件。最高上诉法院的判决优先于任何高等法院的判决,而高等法院的判决又优先于商标注册主任的决定。


商标侵权案件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损害赔偿或者合理使用费是以提起诉讼前3年的期间来计算。[57]在启动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之前,并不强制要求发送警告信(cease and desist letter)。但是,发送警告信更有助于法院做出给付诉讼费用的命令。[58]


权利人可以选择采取民事申请程序(类似于简易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前者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情形,后者通常还包括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获取证据的审前披露程序(pre-trial discovery)和交叉询问程序。如果一方希望获得证据,他/她有权要求并在必要时强制要求从另一方或第三方提取相关证据。


一个案件到最高上诉法院终审,整个审查周期大约为18个月到5年的时间。[59]通常,对于独任法官作出的判决,可以向同一法院的由三位法官组成的扩大庭提起上诉。如果向扩大庭的上诉请求被拒绝,则可以向最高上诉法院申请上诉。


商标侵权判定中的一些关键性因素包括:

(1)判断主体:具有平均智力,正常视力,购买时的普通谨慎度(ordinary caution);

(2)比较方式:并排比较与分开比较被告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考虑显著特征与总体印象,分析两商标之异同,评估被告商标对普通消费者的影响;

(3)比较对象:商标的感觉、发音和外观;

(4)环境因素:考虑市场中会遇到的情况以及商标的使用方式。[60]


被控侵权人可以注册商标无效为抗辩理由。其他抗辩理由还包括:善意使用自己的名字、营业场所、业务上的前身或前身的营业场所;对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其他特征以及商品的生产方式、时间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时间的任何善意的描述、指示而进行的使用;善意使用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商标,从而合理地表明这些商品和服务的预期用途;权利人将商标应用商品或者经其同意将商标应用于商品,进口商品或者在境内分销、销售或许诺销售商品;善意使用已注册为商标的容器、形状、构造、颜色或图案中所体现的任何实用特征,被控侵权人同时注册了受保护的商标。[61]此外,还有在先使用的抗辩。[62]


《商标法》中没有对被控侵权人提起不侵权之诉做出规定,所以看起来被控侵权人只能等待在侵权诉讼中提出不侵权的抗辩。


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寻求以下的救济:禁令,包括最终禁令、临时禁令和紧急救济(urgent relief),容许察查令(Anton Piller order,亦称“安东-皮勒禁令”),交付销毁货物的命令,披露的命令,损害赔偿,代替损害赔偿的合理使用费,诉讼费用。[63]



四、商标的普通法保护


南非关于商标的保护包括两个平行的体系:普通法体系与成文法体系。《商标法》即规定,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影响任何人根据普通法对任何其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64]《封闭型公司法》也规定,该法中的任何规定(包括封闭型公司名称的注册)都不应被解释为影响任何人根据普通法对任何公司假冒他人业务、商品或服务提起诉讼的权利。[65]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获得的法定救济包括要求获得合理的使用费而不只是损害赔偿,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普通法权利保护商标最重要的形式是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假冒”,即一个人表示他的业务(或商品)是另一个人的业务,或与另一个人的业务有关联,确定是否构成假冒就是要调查是否有使公众在这方面构成混淆的合理可能性。[66]作为假冒诉讼依据的虚假陈述涉及在贸易来源或商业联系方面对公众的欺骗,违法者利用其竞争对手的声誉进行交易并从中获益。所以,主张普通法商标权利的前提是已经存在声誉且被告行为造成欺骗或至少是混淆。[67]存在声誉可以由销售或广告宣传方面的证据推导出来。[68]


当然,假冒行为主要涉及(仅仅)具有显著性(或已获得第二含义)的商标,而不必被认为是“知名”的。[69]在假冒诉讼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主张权利的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获得的声誉(时间、地点等),竞争对手对该商标的使用可能或有意欺骗消费者,从而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相应地损害原告商誉。构成普通法权利基础的“声誉”不必是在一般公众中的声誉,可以是仅仅在市场的某些领域(例如上游)中的声誉,这可以通过准备生产和向零售商的营销而获得,而不必是向终端用户实际销售了商品。[70]


对于外国权利人来说,如果没有在南非开展经营或者销售商品,仅仅依据已经开展的广告宣传试图通过普通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并不是一种可靠的方法。[71]在特定情形,企业所在地可能是商誉的一个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商誉只能存在于企业所在地,问题在于原告在实践和商业意义上是否在作为其业务客户或潜在客户的大量人员中拥有足够的声誉;就声誉的“地点”而言,它必须存在于被投诉的虚假陈述对原告业务的吸引力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害的地方。[72]


就驰名商标而言,其受保护的法律基础是《巴黎公约》,不需要注册。[73]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必须是公约成员国之国民,或其住所或实际有效的工业或商业机构在公约成员国,无论他们是否在南非开展业务或拥有任何商誉。如果一商标被大量对其服务或商品感兴趣的人所熟知,那么该商标就是驰名的。[74]


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阻止以下商标在南非的使用和注册: 全部或主要部分构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并被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而这种使用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欺骗或混淆。[75]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个最著名的案例是1941年的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麦当劳公司诉约伯格斯驾车旅社餐厅案。[76]



五、商标的《假冒商品法》保护


南非《假冒商品法》还为注册商标提供了额外保护,特别是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了有效的权利行使机制。[77]假冒商品指的是,未经授权违法承载或体现属于他人的商标或版权的商品,或具有他人商品外观的商品;构成假冒行为的前提是一种行为侵犯了(或导致侵犯了)商标权、版权或二者。[78]


与假冒商品有关的行为包括,为商业目的拥有或控制,制造或生产(为私人或家庭使用除外),出售、出租、以物易物或许诺出售、出租、以物易物,公开展示,分销,进口、过境或出口(为私人或家庭使用除外)等。[79]稽查员(inspector)可以应权利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采取搜查现场(甚至人员)、收集证据、扣留涉嫌假冒商品和用于制造假冒商品的工具等行动。[80]《假冒商品法》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除非该商标是驰名商标。[81]作为主要是行政程序(部分地涉及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性质的法律,《假冒商品法》对权利和权力的行使程序包括时限等都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在注册商标权利人投诉的情形中,其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书及其他与假冒商品相关的信息。在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假冒商品法》规定的情形下,稽查员必须从有管辖权的法官或治安法官处申请搜查和扣留令(warrant),以进行搜查和扣留突击检查。[82]在采取了搜查和扣留行动后,稽查员必须向嫌疑人(被扣留商品的人)和投诉人发送书面通知,具体说明所采取的行动和存放被扣留货物的仓库地址。[83]在商品被封存于仓库期间,投诉人需要承担存储费用,该费用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收回。


在稽查员扣留涉嫌假冒商品后,投诉人应当请求刑事调查或者启动民事程序。[84]对于确定的假冒商品,法院可以下令将假冒商品交付给权利人(或投诉人),披露假冒商品来源以及参与进口、出口、制造、生产和分销商品以及分销渠道中的人员身份,销毁假冒商品、包装以及用于制造、生产、制作或将商标非法应用于假冒商品的任何工具。[85]法院也可以命令释放被扣留的商品,投诉人向嫌疑人支付赔偿金以及相关费用。[86]


如果在收到稽查员发出的扣留通知后,投诉人希望国家对经营假冒商品的嫌疑人提起刑事指控,则必须在扣留通知发出后3天内提交相应的书面陈述。如果对嫌疑人提起刑事指控,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必须在发出扣留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嫌疑人打算对其提起刑事程序,否则被扣留的货物必须返还给嫌疑人。[87]


如果投诉人希望对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则必须在扣留通知发出后的10日内书面通知稽查员和嫌疑人。在向嫌疑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投诉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起民事诉讼,否则被扣留的货物必须返还给嫌疑人。[88]


此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进口到南非或从南非出口的涉嫌假冒商品。[89]海关鼓励权利人向海关登记其权利,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90]由此,海关可以监视假冒商品通过南非边境的进出口。


海关发现涉嫌假冒商品时,会采取扣留措施,并立即通知权利人或其当地代理人。海关会提取涉嫌假冒商品的样品以供查验,并要求权利人在5个工作日(可以延期)内提供书面陈述,以证实所述商品为假冒商品。此后,海关将申请搜查和扣留令,并正式扣留涉嫌假冒商品。[91]此后,权利人同样可以启动刑事或者民事诉讼程序。



六、结语


如果他人的公司名称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那么权利人可以向公司审裁处(Companies Tribunal)提出异议。[92]权利人可以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同时或者随后注册防御性公司名称,以加强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不自动享有对应域名的权利。所以注册商标权利人还需要关注通过注册域名来进一步扩展对其商标在互联网上的保护。

总之,同为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国和南非之间的合作潜力巨大。中国企业在有意于开拓南非市场之时就应当考虑在当地取得商标注册,并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为自己的商标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注释:

[53]Alvizo Romano Miggels, An Analysis of Trade Mark Infringement by Dilution under South African Law (2020), pp 9-11, http://etd.uwc.ac.za/xmlui/bitstream/handle/11394/7329/miggels_m_law_2020.pdf?sequence=6&isAllowed=y.

[54]Section 34(1)(a) of the Trade Mark Act 194 of 1993.

[55]Section 34(1)(b) of the Trade Mark Act 194 of 1993.

[56]Section 34(1)(c) of the Trade Mark Act 194 of 1993.

[57]Shamin Raghunandan, Linda Thilivhali, John Foster and Jeremy Speres, Trademarks in South Africa,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06dab35d-412a-496b-b346-0b0869aefd8f.

[58]Vanessa Lawrance, Trade mark litigation in South Africa: overview (2017), 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w-010-9992?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

[59]Vanessa Lawrance, Trade mark litigation in South Africa: overview (2017), 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w-010-9992?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

[60]Plascon-Evans Paints Ltd v Van Riebeeck Paints (Pty) Ltd 1984 (3) SA 623 (A).

[61]Section 34(2) of the Trade Mark Act 194 of 1993.

[62]Section 36 of the Trade Mark Act 194 of 1993.

[63]Vanessa Lawrance, Trade mark litigation in South Africa: overview (2017), https://uk.practicallaw.thomsonreuters.com/w-010-9992?transitionType=Default&contextData=(sc.Default)&firstPage=true.

[64]Section 33 of the Trade Mark Act 194 of 1993.

[65]Section 20(5) of the Close Corporations Act 69 of 1984.

[66]Capital Estate and General Agencies (Pty) Limited v Holiday Inns Inc., 1977 (2) SA 916 (A).

[67]Premier Trading Company (Pty) Ltd v Sporttopia (Pty) Ltd., 2000 (3) SA 259 (SCA).

[68]John Craig (Pty) Ltd v Dupa Clothing Industries (Pty) Ltd., 1977 (3) SA 144 (T).

[69]W Alberts, The relevance of prior trade mark use in South African common law, 2007 Journal for Juridical Science 32(2): 47, 57.

[70]Pepsico Inc v United Tobacco Co Ltd., 1988 (2) SA 334 (WLD).

[71]W Alberts, The relevance of prior trade mark use in South African common law, 2007 Journal for Juridical Science 32(2): 47, 54-55.

[72]Caterham Car Sales & Coachworks Ltd v Birkin Cars (Pty) Ltd., 1998 (3) SA 938 (SCA).

[73]Sections 10(6), 35 of the Trade Marks Act 194 of 1993.

[74]Shamin Raghunandan, Linda Thilivhali, John Foster and Jeremy Speres, Trademark rights and protection in South Africa (2018),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1f68427a-0552-40bb-82b4-5c54075fec60.

[75]Sections 10(6), 35 of the Trade Marks Act 194 of 1993.

[76]McDonald's Corporation v Joburgers DriveInn Restaurant (Pty) Ltd and Another [1996] 4 All SA 1 (A).

[77]原来打击假冒商品贸易的规定主要在《商品标志法》(Merchandise Marks Act 17 of 1941)中,该法随《假冒商品法》立法而同时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关于打击假冒商品的规定。

[78]Mohamed Khader, Charl Potgieter and Jarred West, Procedures and strategies for anti-counterfeiting: South Africa (2019), https://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global-guide/anti-counterfeiting-and-online-brand-enforcement/2019/article/procedures-and-strategies-anti-counterfeiting-south-africa.

[79]Section 2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0]Sections 4, 5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1]Section 2((xi))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2]Section 6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3]Section 7(d)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4]Sections 9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5]Section 10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6]Sections 8, 9 and 10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7]Section 9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8]Section 9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89]Section 15 of the Counterfeit Goods Act No. 37 of 1997.

[90]Mohamed Khader, Charl Potgieter and Jarred West, Procedures and strategies for anti-counterfeiting: South Africa (2019), https://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global-guide/anti-counterfeiting-and-online-brand-enforcement/2019/article/procedures-and-strategies-anti-counterfeiting-south-africa.

[91] Mohamed Khader, Charl Potgieter and Jarred West, Procedures and strategies for anti-counterfeiting: South Africa (2019), https://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global-guide/anti-counterfeiting-and-online-brand-enforcement/2019/article/procedures-and-strategies-anti-counterfeiting-south-africa.

[92]Herman Blignaut, Marked improvements on the IP landscape (2018),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62d51d08-1770-40fa-81a8-bd3ce462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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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郭小军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六)│ 南非商标保护的主要路径(下)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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