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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温丽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原标题:无效程序中材料领域创造性典型案例诠释之四: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诠释创造性“三步法”的第二步中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的重要性。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将为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提供坚实基础。在该步骤中,只有通过把握发明构思,分析组成技术方案的各个技术手段与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发明构思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才能准确认定区别特征。
本文摘要
1、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在“三步法”的运用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2、区别技术特征的确定和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两者息息相关。
3、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关乎创造性判断结论的正确与否。
关键词:区别技术特征 技术问题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的第二步为“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该步骤的判断中,应当重点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技术特征确定的主要目的在于找出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这样的改进将体现出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和创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与之相应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三步法”中的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提供坚实基础。
在一种排烟气管道无效案件中,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排烟气管道,在其背景技术中提及,现有的楼房建筑共用排烟气管道,一般与楼层高度一致,上下排烟气管道直接对接,其对接部必须位于楼板所在平面中,由于排烟气管道需要与楼层同高,因此整体高,并且不同的楼房建筑层高不一致,制作时只能由人工手工操作,其生产效率低,产品成品率及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基于此,涉案专利通过在管道本体口沿部外端面以下增加凸块(区别特征(1),下称“凸块”),且凸块相对外端面低于烟气管道本体端部口沿的设计(区别特征(2),下称“凸块低于口沿部”),可以使烟气道的对接部位位于楼层的任意位置,无论楼层高矮,排烟气管道的高度都可采用统一高度,有效降低了单节排烟气管道的高度,提高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成本。
最接近现有技术是附件1,公开了一种高强度烟气道,该烟气道由四面侧板拼装而成,在四个内角处设有加强筋,为了提高连接的牢固强度,在相邻侧板之间以及加强筋与侧板之间通过木工钉或类似的连接件进行连接固定。
创造性判断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概括来讲,观点1与观点2存在的主要分歧在于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即“凸块”和“凸块低于口沿部”)以及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观点1将“凸块”以及“凸块低于口沿部”两个特征割裂开来,认为附件1中设置在四角的加强筋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凸块”,在此基础上认为,“凸块低于口沿部”这一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与之相反,观点2不同意观点1中将附件1中“加强筋”与“凸块”对应,其主要理由如下。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可以看出,其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的办法是“在烟气管道本体内壁上设有与其一体结构的凸块,所述的凸块靠近烟气道本体口沿部的外断面低于烟气道本体端部口沿”,“凸块”所起到的是定位作用,从而实现上下烟气管道之间的准确对接,而附件1中“加强筋”所起到的是连接相邻侧板,从而增加连接的牢固强度的作用。因此无论从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还是从“凸块”和“加强筋”在各自技术方案中的功能、作用及发挥的技术效果看,附件1中的“加强筋”均不能等同于“凸块”,附件1不能给出“凸块”起到定位作用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不同会导致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大相径庭。区别特征的确定是通过将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得来的,只有准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才能找到发明创造的贡献之所在。但是,要注意,特征的对比不能仅从其字面表述确定,而应当在充分理解发明和现有技术发明构思的基础上,结合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综合分析。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关注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特征对比过程中应避免割裂发明所做的贡献。为此,需要对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如果技术特征之间互不依赖,彼此独立,通过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分别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产生不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技术特征。反之,如果技术特征之间紧密关联,相互依赖,通过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相同技术效果,则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或者一组技术特征来整体考虑。第二,应结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如前所述,对比涉案专利与附件1的发明构思,涉案专利中的“凸块”以及“凸块低于口沿部”的技术手段所起到的是定位作用,从而实现烟气道之间的准确对接,而附件1中的“加强筋”以及“凸块与口沿部齐平”的技术手段其所起到的仅仅是连接相邻侧板,从而增加侧板之间连接的牢固强度的作用,因此,两者的发明构思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这是影响创造性判断结论截然不同的关键之所在,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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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温丽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无效程序中材料领域创造性典型案例诠释之四: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至关重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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