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行动组织
原标题:湖北省2020年度知识产权(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全省知识产权系统克难奋进、砥砺前行,在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下,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积极强化商标行政保护,深入组织实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涉疫情相关非正常商标申请及代理行为,规制非正常商标申请,强化驰名商标保护,完善优势商标名录,强化商标执法指导,高效处置商标侵权纠纷,落实商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全国市场监管商标查询及分析应用系统试点运行,提升商标信息化监管效能,商标行政保护水平稳步提升,我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康明斯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入选2019年度全国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与此同时,各地持续深化商标品牌战略,奋力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疫后重振,顺利实现全省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目标。全省大力实施知识产权“三大工程”,全面推进品牌提升专项行动,省知识产权局成功举办第二届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和“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品牌强省建设取得突出成效。2020年全省新申请商标21万件,同比增长11.3%。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66.5万件,同比增长21.63%,平均每8.6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累计认定驰名商标387件,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65件,注册地理标志商标475件,均稳居中部前列。查办商标侵权案件737件,罚没金额1536.9万元。
开篇“十四五”,奋进新征程,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经各地筛选推荐,省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审定了湖北省2020年度知识产权(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发布。希望各地及各类市场主体认真学习借鉴,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和品牌意识,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工程项目中侵犯“HUAPENG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局根据举报,对成都某公司承包的某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所用桥架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负责该工程桥架的供货和安装,当事人在未查验代理资质或品牌授权情况下,从江苏某公司(供货商)购进价值547万元“大全”牌桥架及配件,后被业主方发现现场“贴牌”行为后被作退货处理。
退货后,当事人擅自将与供货商签订合同中“江苏大全”改为“江苏华鹏”后重新报审,且继续与供货商签订“华鹏”品牌桥架及配件购销合同,并将所购商品全部投入使用。案发时,涉案商品已安装在桥架上且无法看清相关标识,经核实,涉案商品进场时贴有含“双帆及图”或“HUAPENG及图”商标合格证。经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商品。按商品标价计算,涉案货值900万元。
当事人购进建筑材料在工程中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且存在主观或间接故意行为,鉴于涉案商品货值已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同年9月,办案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工程建筑领域商标侵权犯罪典型案例。涉案工程属国家重点工程,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且涉案金额高,在直接证据已基本灭失情况下,查处难度大。本案成功查办,有利于规范工程建筑领域的商标使用行为,也强烈震慑了不良工程建筑承包商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襄阳等七地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严厉查处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侵犯“飘安PIAOAN”“仙万里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案情简介】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防护物资紧缺,多地出现假冒“飘安PIAOAN”“仙万里及图”等注册商标标识防护口罩,大量消费者投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出击,对上述假冒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
襄阳市局查处某国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从上门推销员处购买“飘安及图”牌假冒口罩,用于员工防护和对外销售,当事人依法被处以罚款1万元。江陵县局查处江陵县某药店从个人处购买“飘安PIAOAN”牌假冒口罩销售的行为,当事人被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2万元。安陆市局查处安陆市某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旗下二十六家分公司销售“飘安”牌假冒口罩行为,当事人依法被处以罚款6万元。随县局查处随县吴山某大药房从住所房东处购入“飘安”牌假冒口罩销售的行为,当事人依法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99万元。恩施市局查处唐某新销售“飘安PIAOAN”牌假冒口罩行为,依法被处以罚款7万元。团风县局查处团风县某医药公司网络购买“飘安”牌假冒口罩再销售行为,当事人被依法处以罚款6万元。仙桃市局查处李某祥、袁某、解某玉擅自生产、销售“仙万里及图”牌假冒口罩行为。经查,当事人购进口罩打片机、口罩原材料、“仙万里及图”“XIANWANLI及图”标识包装箱,委托他人加工后对外销售。当事人被依法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3.85万元。
【典型意义】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紧缺,部分药店、个人利用消费者急切心理,顶风违法,私自生产销售、倒买倒卖假冒伪劣口罩,顶风挑战正常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底线,严重伤害人民情感,漠视合法商标权利人权益。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此类型案件,体现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对涉疫情相关违法行为“零容忍”态度,生动诠释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执法理念。
案例三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制造、销售假冒“BURGMANN”等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洪山区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线索及相关投诉举报,对武汉某密封件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12个(套)汽车密封件涉嫌侵犯“BURGMANN”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BURGMANN”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包装、标签,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处标上与“BURGMANN”等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对外经营、销售。当事人已销售的75套机械密封件,销售金额16.58万元,库存12个(套),按报价(标价)计算,总金额为7.5万元,总计经营额24.12万元。经委托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密封件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包装物,并处罚款108.5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督办案件,“BURGMANN”注册商标是世界知名商标,本案的严厉查处,对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同保护”具有示范效应,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等侵权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正义。
案例四
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销售假冒“云鹤及图”注册商标精制碘盐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宜昌市伍家岗区局根据举报,对宜昌市三峡物流园商户苏某艳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正在销售 “云鹤及图”牌精制碘盐,经该商标权利人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商品。
经查,该物流园商户魏某、刘某某等从当事人处购入上述侵权假冒商品进行销售。4月,因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宜昌市局在全市开展打假行动,根据调查,当事人先后将假冒“云鹤及图”牌精制碘盐销售至宜昌市8个地区27家商户。经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商品2.17万袋,销售总金额2.52万元。
当事人以低于市场正常进货价格5%的价格购进上述侵权商品,未履行查验、索证索票手续,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食品安全底线和消费者卫生健康权,是典型的“舌尖上”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由于销售区域、所涉消费者较为广泛,本案的及时查处,对维护食品安全底线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五
鄂州市梁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伪造、擅自制造“三棵树”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0年8月,梁子湖区局根据投诉,对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梧桐湖新区某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印有“三棵树”商标涂料168桶,每个涂料桶均贴有“三棵树”商品标签贴纸。上述物品经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三棵树”商标商品。
经查,当事人于厦门某工程结束后,剩余部分“三棵树”牌SGI102-1000工程乳胶漆(20KG)和ZSG100优质真石漆(30KG),为减少成本,当事人擅自制造型号标注为“外墙乳胶漆SGT201”和“抗裂真石漆ZSG100-12”“三棵树”商标标签标识,并张贴在上述物品上,以符合案发地项目高墙外立面工程要求。经核实,上述商品总货值为4.86万元。执法部门认定已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认定不符合立案标准,不予立案。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决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侵权,办案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本案是否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案的处理,对涉知识产权犯罪类案追诉处理标准的理解与把握有借鉴意义。
案例六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柘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天门市局接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泵业公司”)举报,称彭某冒用该公司名义将2台假冒“柘江”牌渣浆泵销售至巴彦淖尔某有色金属公司。天门市、乌拉特后旗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对涉案渣浆泵进行调查取证。经天门泵业公司现场鉴别,涉案渣浆泵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经查,当事人利用曾在天门泵业公司任职的便利条件,冒用该公司名义,与巴彦淖尔某有色金属公司联系购销事宜。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先购入第三方泵业公司生产的2台半成品渣浆泵,后私自从天门泵业公司拿走2张印有“柘江^R”的空白铭牌,重新进行打码组装后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金额为4.64万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利用原职务便利,用“真”铭牌打“假”码,进行跨区域“键对键”销售,欺骗性、迷惑性高,办案机关跨区域协同执法,突出反映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效果。
案例七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专用汽车领域侵犯“长兴吊”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1月,随州市局根据举报,检查随州某公司车厢车间发现1台待发货的东风D912型号随车吊,该车吊臂贴有“长兴”标识,涉嫌侵犯湖北神百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长兴吊”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施某从事个人汽车销售业务,经人介绍与黄某(购买人)签订上述车辆供销合同,该车辆由湖北腾科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改装,总金额18.7万元,其中东风底盘11.8万元,货箱改装费0.6万元,吊臂制造费6.3万元,购买人已付清合同款。交车前,当事人擅自将“长兴”标识贴到上述车辆吊臂上。鉴于当事人只在吊机吊臂加贴“长兴”标识,据此认定违法经营额为6.3万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商标标识,并处罚款6.3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专用汽车改装生产销售领域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不仅要交货,还要被处罚,不法之财贪不得,赔了夫人又折兵,本案的查处,对规范专用汽车改装行业起到有效震慑作用。
案例八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商品名称侵犯“虾乡稻”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0年1月,潜江市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潜江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东门店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标注为“散民种虾乡稻”散装大米商品,涉嫌侵犯“虾乡稻”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当事人从潜江市某专业合作社购入“民种”牌虾稻米11636.8lkg,购货金额4.5万元,分别配送至所属7家分支机构销售。东门店销售时,商品“特价商品标价签”及“促销商品”标签标注品名均为“散民种虾乡稻”,经核实,该店共销售7690.8kg,销售金额3.06万元。当事人称,系店员疏忽,将商品名称信息错误登记为“散民种虾乡稻”。
当事人将“虾乡稻”作为商品名称一部分,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性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长期违法使用,易造成他人注册商标淡化。办案机关的严格执法,对有效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商标名称通用化使用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九
荆州市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网络销售侵犯“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松滋市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刘某波经营的松滋市某制衣厂现场检查,发现标注有“THE NORTH FACE”标识夹克衫、羽绒马甲、羽绒服、吊牌等,经“THE NORTH FACE”商标权利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
经查,当事人开设制衣厂的同时,以其哥哥王某名义在“拼多多”网站开设店铺,由王某购买“THE NORTH FACE”正品样款,委托第三方加工,再由当事人经营的制衣厂挂吊牌、包装,其后通过上述“拼多多”网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方式公开销售。经核实,除刷单未销售商品外,该网店实际销售“THE NORTH FACE”牌夹克衫230件、羽绒服90件、羽绒马甲393件,实际销售金额3.3万元,库存商品价值1.63万元,共计金额4.95万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0年1月,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仿制正品,冒牌以低价在网络平台诱导消费,损害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本案的查处提示消费者应选择合法商标权利人开设或授权开设的正规网店购物,以防购买到假冒商品。
案例十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销售假冒“东风”注册商标汽车零部件案
【案情简介】2020年4月,曾都区局根据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投诉,对当事人秦某某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13台东风汽车零部件,经“东风”商标权利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经查,当事人从一外地流动经销商处以明显低于正品价格购进外包装标注“东风”“东风商用车公司”字样的6个品种13台汽车零部件,购货款合计0.27万元,拟销售金额合计0.3万元,当事人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汽车零部件认定市场价格合计1.85万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东风”商标在汽车零部件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当事人销售行为足以以假乱真,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性误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商标管理秩序。本案的查处,对打击汽车销售领域“傍名牌”现象,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有广泛的社会效应。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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