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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揭晓!
为集中展示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创新成就,深入挖掘司法案例的学术研究价值,充分发挥典型创新案例的借鉴示范作用,拓宽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思路,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举办了“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活动。
经过一个多月的社会推荐和专家提名,我们评选出了30个候选案例,并根据公众投票与专家评审,最终确定了“2020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评选结果:
目录
一、康文森与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
二、首例公共数据使用不正当竞争案
三、玫琳凯二维码刮除案
四、喜力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案
五、《率土之滨》游戏模拟器案
六、陆金所理财产品外挂抢单不正当竞争案
七、首例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案
八、《和平精英》物理外挂“蜂刺”禁令案
九、折叠宠物包“行民交叉”案
十、杨丽萍诉云海肴餐厅装潢案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1
-THE FIRST-
康文森与华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
关键词
司法主权、中国版禁诉令、按日计罚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姚兵兵、周晔、徐新、薛荣、雒强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合议庭】王闯、周翔、朱理、焦彦、徐卓斌
案例简介
2014年,康文森公司通过购买,获得诺基亚公司部分标准必要专利后,致函华为公司称,华为技术公司使用的多件2G、3G、4G等通信标准的部分标准必要专利需要获得其授权许可。2017年2月,康文森公司以公开信件的形式致函华为技术公司,称华为技术公司所提的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费率不符合FRAND原则。2017年7月,康文森公司将华为公司起诉至英国法院,原因是认为后者侵犯了其拥有的4件通讯领域专利,且华为所提的标准必要专利包的费率也不符合FRAND原则。2018年1月,华为公司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确认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为由,将康文森公司反诉至南京中院。2018年4月,康文森反将一军,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9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三案一审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确定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过低。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康文森与华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作出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康文森不得在最高院就本三案作出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于8月27日作出的一审停止侵权判决;如违反原裁定,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
点评
本案是我国首个禁诉令案件,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首次适用了“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在本案中,合议庭考量了五个因素:域外判决临时执行对中国诉讼的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确属必要;损益平衡;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国际礼让原则。上述因素是今后法院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处理此类纠纷的重要参考。
2
-THE SECOND-
首例公共数据使用不正当竞争案
关键词
公共数据运用规则
【一审】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郭彤、张翀、盛放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5日及5月6日,江苏苏州朗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企查查网站通过发布和向特定用户推送的方式,发布了针对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算的企业信息。由于发布方式设置问题,企查查的这一推送行为造成用户将历史清算信息误认为新发生的清算信息,引发广泛关注,大量媒体以蚂蚁微贷公司可能清算进行了报道。为制止负面影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微贷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朗动公司赔偿损失,为两原告消除影响。
【点评】
本案系首例公共数据使用不正当竞争案,对确定公共数据商业化服务的相关原则和划定合理边界具有重要参考。
公共数据的形成过程决定了其在本质上已经具有了公共属性。公共数据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应当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利用并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但同时,对公共数据的利用应当合法、正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特别是不能损害数据原始主体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征信企业在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活动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数据来源合法原则;(2)注重信息时效原则;(3)保障信息质量原则;(4)敏感信息校验原则。
3
-THE THIRD-
玫琳凯二维码刮除案
关键词
竞争正当性标准、商业模式创新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王亦非、陈为、郭剑霞
【案情简介】
玫琳凯公司系“玫琳凯” “MARY KAY”商标注册人。玫琳凯公司采用“直销+经销”的业务模式,区别于传统的柜台零售化妆品品牌,广大消费者通过美容顾问获得个性化的护肤方案等服务。马顺仙系淘宝网店铺 “粉红小铺正品美妆商城”的经营者,该店铺中有各类标有“MARY KAY”标识的美妆护肤商品图片。玫琳凯公司发现马顺仙经营的淘宝店铺将玫琳凯产品刮码后销售,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诉侵权产品为正品,虽然二维码及生产批号部分信息被刮除,但该商品来源于玫琳凯公司属于客观事实,涉案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未受影响,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第二,本案中,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背景下,即使玫琳凯公司商业模式在商品实际流通中受到其他商业模式的冲击或影响,也系因不同商业主体争夺商业机会所导致的正常竞争利益受损。从竞争效率、消费者可选择范围、竞争效果等方面,马顺仙的被诉侵权行为并未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违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认为,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不负有维护其他经营者商业模式的义务。尤其是对于试图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手段以管控销售渠道的方式进行了正确的法律评价,划清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与否的界限,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本案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改变了传统观念下商业模式受损即有不正当竞争的单一认定标准,创造性地提出需要从竞争效率和效能的角度去看待一般条款的适用以及不能将商业道德泛化为个人道德的观点,对于新形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创新意义。
4
-THE FORTH-
喜力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案
关键词
合法在先权利、停止实施专利权
【一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纪晓昕、徐友仁、刘开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刘晓华、柳维敏、张金柱
【案情简介】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拥有“Heineken”“喜力”文字商标及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张增见等被告注册了“海纳啃Hainaken”商标,并将“XILI”“xili”“HEINEKEN”“HAINEKEN”“Hainiken”“HAINIKEN”“喜力”“喜力啤酒”等标识使用在啤酒商品上。被告还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图案、侵权企业名称等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啤酒包装罐、包装箱上,用于生产经营。原告除了主张停止商标侵权、停止使用喜力字号、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外,还同时提出了要求禁止被告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裁判要点是,对于被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有效的情况下,能否在民事侵权案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禁止其实施专利。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不得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与该外观设计极为近似,且该外观设计中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不禁止其使用将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实施外观设计专利。2021年2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专利权的授权、确权程序自成体系、独立运行。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被充分尊重,对专利的瑕疵或有效性的质疑交由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予以处理,民事侵权案件审理法院一般不会对有效的专利权进行限制。正是由于专利权的这一特点,假如被告利用侵害他人商标、装潢等合法权利的外观专利来实施侵权行为,往往以其专利权有效且民事诉讼程序不能否定或限制其专利权为由进行抗辩,企图以专利权的有效性来掩盖其侵权行为。
本案中,法院转变了行政程序当然优先或者必须前置的传统思维,在先权利人以被告取得并行使注册商标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其合法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被告侵权的事实成立的,可以根据原告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诉注册商标或者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
5
-THE FIFTH-
《率土之滨》游戏模拟器案
关键词
游戏辅助类工具、游戏要素保护、竞争自由
【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812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王江桥、叶胜男、郭彤
【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4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石清荣、俞建明、孔文超
【案例简介】
原告网易雷火公司自主研发、运营的游戏《率土之滨》是一款策略类游戏。原告认为,被告开发运营的“率土模拟器”,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辩称,“率土模拟器”为策略类游戏常用的“角色”+“技能”组合产生结果的计算机逻辑系统,在同类型游戏中普遍适用,该系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系统本身没有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可以认定为文字作品;154副卡牌角色图片可认定为美术作品。“率土模拟器”对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和武将卡牌角色形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不正当竞争的诉请,判令被告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50万元。2021年3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该案系全国首例涉游戏模拟器知识产权侵权案。该案判决在如何界定游戏元素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如何界定游戏功能及其商业模式的保护边界,以及如何认定游戏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充分保障游戏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鼓励技术创新和新业态发展,维护竞争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对研究游戏辅助类工具的合法性、游戏要素的保护路径,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目的等,提供了许多研究空间。
6
-THE SIXTH-
陆金所理财产品外挂抢单不正当竞争案
关键词
书状先行、公平交易规则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金民珍、徐俊、姜广瑞
【案例简介】
陆金所公司旗下热门债权转让产品需要投资者时刻关注陆金所公司的债权转让专区,才有机会参与抢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陆金所代购工具”软件,可使用户无需关注两原告平台发布的债权转让产品信息即可根据预设条件实现自动抢购,并先于手动抢购的会员完成交易,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两原告通过多年经营所积累的竞争优势,导致两原告会员流失、产品关注度下降、商誉受损,对两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网络抢购服务不属于反法互联网专条明确列明的行为类型从而适用该条兜底条款时,除应考量其对抢购服务目标平台及用户是否造成损害外,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被告通过运营软件提供抢购服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一是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二是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三是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同时,涉案网络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破坏目标平台既有的抢购规则并刻意绕过其监管措施,对目标平台的用户粘性和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产品的抢购实质上属于平台用户间的利益竞争,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通过运营抢购服务介入其中并为部分用户提供抢购优势的行为,造成原告以下三方面的损害后果:一是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二是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三是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被告经营的抢购服务利用技术手段,为两原告平台用户提供不正当抢购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应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
此外,本案是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实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新型庭审流程指引(试行)》的首案,探索书状先行的法庭审理模式,对法院提升庭审质效,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具有示范意义。
7
-THE SEVENTH-
首例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案
关键词
怠于采取屏蔽措施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杨德嘉、王栖鸾、尹斐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冯刚、李志峰、宋鹏
【案情简介】
优酷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优酷公司认为,自涉案作品在卫视首轮开播后,虽经优酷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仍取证到11000余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侵权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百度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判断是否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连接,可以通过涉案链接的数量判断,也可以通过涉案链接传播涉案作品的次数评估。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后虽陆续断开侵权链接,但在涉案作品首轮播出的近一个月内侵权链接却呈倍速式增长,结合百度网盘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百度公司有能力却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放任部分涉案链接持续、大量传播涉案作品,致使侵权范围和规模进一步扩大,存在一定主观过错,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百度赔偿优酷10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
【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广度上,本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还应包括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如屏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深度上,首次在判决中详细论述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并在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运用裁量性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的裁判不仅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决心,也为建立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利益平衡从而实现共存、共赢、共同发展的行业规则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8
-THE EIGHTH-
《和平精英》物理外挂“蜂刺”禁令案
关键词
物理外挂、游戏公平竞技、诉中禁令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5283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合议庭】金滢、王婷钰、吴奎丽
【案例简介】
申请人腾讯科技公司系网络游戏《和平精英》的开发者,其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涉案游戏的代理运营权。两原告在游戏进行伊始即以用户协议形式明确禁止用户在游戏中使用各种可以让游戏效率或收益数据表现异常的硬件设备,并通过对使用外接设备的检测匹配隔离等技术手段,大力维护游戏公平竞技的生态环境。
被申请人飞智公司制作、销售、推广的 “蜂刺手游按键”(左右手)系一款利用预设高频脉冲信号,模拟人手触摸手机屏所产生的信号,以达到快速触屏点击效果的游戏外设。游戏运营商较难在事先通过技术手段予以隔离检测,且该外设能做到的“8次/秒”连点功能人体手速绝对难以达到。
法院认为,两申请人通过向用户提供公平的竞技环境来吸引留存游戏用户,而游戏用户所看重的也正是在游戏全过程中的体验感和竞技刺激所带来的享受度,这就构成了涉案游戏所提供的完整的产品及服务。在这整个游戏产品及服务的体系中,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负有保障用户对于游戏公平竞技环境期待的责任。而对于其他同业经营者,亦不得有违诚信和商业道德,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游戏正常运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点评】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次针对知名网络游戏“物理外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诉中行为保全的案件,也是首次从禁止生产、销售到禁止宣传作出了全链条覆盖的诉中禁令。在网游产业中,以游戏外挂为带包的黑灰产严重影响了网络游戏的用户体验,给游戏的正常运行带来了负面影响,以往游戏外挂多采用软件嵌入方式,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采取“物理外挂”的方式,通过硬件设备帮助玩家在《和平精英》游戏里实现“一键连点”“瞬变全自动”的作弊效果。该游戏设备涉及游戏运营是否属于技术中立范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可责性等问题,案件新颖,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本案诉中禁令细化了网络游戏“物理外挂”领域知识产权禁令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判断网络游戏“物理外挂”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考量因素,彰显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理念,受到业内和社会积极评价。
9
-THE NINTH-
折叠宠物包“行民交叉”案
关键词
行民交叉、民行终裁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焦彦、佘朝阳、魏磊
【案例简介】
厦门吉信德公司系专利号201120130920.7、专利名称“一种可扩展宠物活动空间的折叠宠物包”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宠物包”专利)权人,指控上海悦舜公司、新憬公司等侵犯其专利权。
新憬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维持有效,一审作出侵权成立,应予赔偿的判决。随后,新憬公司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悦舜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案件二审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2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新憬公司等在二审中引作现有技术抗辩的两份证据“宠物袋”“自行车用箱包”技术方案,在无效程序中被组合使用,结论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吉信德公司对该无效决定不服,据此提起行政诉讼,该无效决定尚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42072号决定对涉案专利权宣告全部无效,但该决定尚处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而未生效,涉案专利尚为有效专利,故对本案可继续审理。随后,在论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时,对第42072号决定中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各自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进行分析,认为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例专利权无效情况下,仍继续支持权利人维权主张的民事判决。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民行终裁”性,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院在民事侵权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对无效决定作出预判。若无效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推进民事侵权案件的审理,及时有效的制止侵权,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直接在民事判决书中评述专利权的效力,也未直接对无效决定的结论作出评价,但对无效决定中用以评价创造性的组合证据,以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的评述方式,径行作出判决,积极回应了权利人维权呼声。
10
-THE TENTH-
杨丽萍诉云海肴餐厅装潢案
关键词
舞蹈作品、人物剪影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202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王栖鸾、尹斐、李莉莎
【案例简介】
杨丽萍公司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中关村欧美汇店中,将杨丽萍舞蹈作品《月光》复制在屏风、墙画、隔断中,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严重侵害了杨丽萍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上述行为实为对作为云南文化名片的杨丽萍及涉案作品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搭便车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餐厅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解,进而使得三被告取得竞争优势,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月光》舞蹈以一轮明月作为突出背景,通过灯光的明暗对比所营造出的人体剪影效果,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
被诉装饰图案展现的每个舞蹈动作均在《月光》舞蹈中有相同舞蹈动作可对应,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辩称被诉装饰图案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权的可能。对此法院认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在于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故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点评】
本案涉及知名舞蹈家杨丽萍创作的《月光》舞蹈等作品,因认为“云海肴”餐厅将涉案作品制作成餐厅装潢,原告起诉“云海肴”餐厅的经营者侵害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明确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舞蹈作品的具体内涵,并认定静态呈现的装饰图案因使用了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本案是首例涉及将舞蹈作品制作成静态图案方式侵权的案件,本案判决厘清了舞蹈作品侵权纠纷的司法裁判规则,明确了市场主体商业化使用他人舞蹈作品的行为边界,充分体现出对舞蹈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知识产权那点事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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