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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个“云铜”相关商标被无效!此前被申请人曾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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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4年前
140个“云铜”相关商标被无效!此前被申请人曾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

140个“云铜”相关商标被无效!此前被申请人曾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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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40个“云铜”相关商标被无效!此前被申请人曾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


IPRdaily消息:近日,中国商标网公布了近140个“云铜”相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这些“云铜”相关商标的所有人,大多数为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商标无效的请求人,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其相关公司。

 

近日,中国商标网公布了近140个“云铜”相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据悉,此前,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云铜”)曾以43.7亿美元受让美国公司持有的全部《云铜》商标知识产权(以2020年5月31日汇率换算人民币31179076000元)。


140个“云铜”相关商标被无效!此前被申请人曾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


商标裁定书表示,商标局认为,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云瑞之祥公司”)、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下称“美国奥洛海公司”)、中国云铜的核心股东重合,中国云铜公司昆明代表处与云瑞之祥公司地址相同,上述三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云瑞之祥公司、美国奥洛海公司以及中国云铜公司在全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通过申请注册、转让等方式大量持有“云铜”、“云冶”及与云铜集团企业标识完全相同的牛角图形等商标,并以此为权利基础对申请人提出多起民事侵权诉讼,同时通过中金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出报价80亿元人民币的《关于就“云铜”等商标进行合作与服务的报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同时利用注册商标进行恶意诉讼和炒作。上述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通过抢注商标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据了解,2019年7月4日,中国云铜以2.34亿美元(以2020年5月31日汇率换算人民币1669,543,200元)的价格,收购了美国公司持有的“云铜”第六类(电解铜)商标


2020年5月30日,中国云铜发布云铜集团董事会消息,2020年5月30日上午,美国品牌持有公司与云铜集团法律事务委员会品牌投资收购案末次会议在香港结束,双方签署了收购法律文件,云铜集团最终以43.7亿美元受让美国公司持有的全部《云铜》商标知识产权。


据报道,云南铜业与中国云铜以及云瑞之祥曾经关于“云铜”商标有过一场长达十年的商标之争。


2008年,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云南省工商局”)认定云南铜业的第40类“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可知,在云南铜业申请了“云铜”商标之后,云瑞之祥对剩余的全类别商标进行了注册申请。截止2021年2月24日,“云铜”相关商标的申请注册共有292个。


140个“云铜”相关商标被无效!此前被申请人曾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


在2009年,国家工商局将《云铜》商标注册进行公告时,云南铜业及云瑞之祥均对彼此所申请商标进行了全面异议,双方的商标之争由此开始。


2018年7月,云南省工商局被中国云铜告上法庭,云南铜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国云铜通过撤三申请无效了云南铜业“云铜”第40类注册商标


在诉讼中,原告中国云铜诉称,在撤销第三人《云铜》第40类注册商标期间,被告云南省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对云南铜业的第40类商标认定为云南著名商标的公示,虽然原告提出多番异议,但目前仍未得到被告云南省工商局的答复,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成立,并判定被告撤销《云铜》第40类“云南省著名商标”。


第三人云南铜业代理人认为,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云南铜业持有的《云铜》第40类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行为合法有效。“中国云铜并未持有‘云铜商标’,该认定没有侵害该公司的任何权益。”庭审中第三人同样认为,原告不属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是行政案件适格的原告。“对方公司实际上是恶意抢注商标,想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附“云铜”相关商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其一:


140个“云铜”相关商标被无效!此前被申请人曾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


关于第32393690号“云铜集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30346号


申请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银河片区霖雨路嘉年华座层室


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6日对第32393690号“云铜集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铜集团”)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于1996年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云铜”作为申请人简称,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并在相关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企业商号简称以及在先使用商标的完全抄袭,其注册及使用容易造成公众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商号权,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以使用为目的,仅仅是被申请人企图用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工具,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三、被申请人的密切关联公司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云瑞之祥公司”)是一家以销售青茶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其并无实际使用“云铜”商标的需要,事实上不仅从未使用过“云铜”商标,还曾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云铜”系列商标谋利。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系云瑞之祥公司股东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芮均,而叶芮均同时是云瑞之祥公司的股东之一。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地区,股东为张宸、李鑫,李鑫在2018年前一直作为云瑞之祥公司工商登记备案的高级管理人员,张宸为云瑞之祥公司的首席顾问。美国奥洛海公司、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注册地位于中国香港地区的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以云瑞之祥公司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空壳公司,均为进行虚假宣传、炒作而设立。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虚假夸大宣传,借此提高其影响力,造成消费者混淆,并不断对申请人提起恶意民事诉讼,报价80亿人民币转让费,企图将“云铜”、“中铜”等系列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包括争议商标在内,云瑞之祥公司与美国奥洛海公司、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囤积注册大量“云铜”及相关商标,均不以使用为目的,仅仅是被申请人用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的工具,争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其商标代理公司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埃克森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存在密切关联关系,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利用其专业知识,共同实施了恶意抢注、囤积申请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光盘证据见第29757531号“云铜”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案):


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2、相关公开出版物以及政府批文;

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内容;

4、(2018)京73民终2219号民事判决书;

5、申请人在先投资设立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6、“云铜”商标知名度证据;

7、云瑞之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8、《云南信息报》相关页面截图;

9、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0、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669号行政判决书;

12、中国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3、2020云昆真元证字第6655号公证书;

14、澎湃新闻相关报道;

1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诉讼案件相关裁决书;

16、《关于就“云铜”等商标进行合作与服务的报告》;

17、云南中铜矿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8、昆明大泽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埃克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9、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申报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6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瑞之祥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1日,股东为叶芮均、李玉湘、徐睿景,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银河片区嘉年华花园A幢9层901室。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7年3月20日云瑞之祥公司经营范围核准变更增加“知识产权代理”项目,2018年9月18日经营范围核准变更将“知识产权代理”项目删除。


3、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奥洛海公司)于2009年6月11日在美国夏威夷注册,法定代表人叶芮均。


4、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中国云铜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成立,股东张宸、李鑫,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昆明代表处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霖雨路嘉年华花园A-901。


5、申请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25日,经营范围:有色金属、贵金属的生产、销售、加工及开发高科技产品、有色金属、贵金属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科研、机械动力设备的制作、销售、化工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按成员单位的资质证开展业务)。本企业自产的有色金属及其矿产品、制成品、化工产品、大理石制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三来一补”业务,境外期货业务(凭许可证开展经营)。


6、本案审理之时,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在第3、4、6、8、10、12、14、15、16、17、20、21、32、35、36、37、38、40、41、43、44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有40余件“云铜”、“云冶”以及牛角图形等系列商标。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名下共146件“云铜”、“云铜集团”、“云铜股份”、“云铜公司”、“云冶”等系列商标,涉及第1-45类全部商品及服务类别,其中40余件商标“云铜”系列商标及“云冶”商标系2019年2月6日由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让。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第6、7、8、9、10、11、14、16、17、18、21、25、36、39、40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有19件“云铜”、 “云铜集团”以及牛角图形等系列商标,其中1件“云铜”商标由云瑞之祥公司申请注册,转让给美国奥洛海公司后又转让至中国云铜公司名下。


7、经查询,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申请人)股东分别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铝业公司)同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


8、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公开出版发行的2002-2008年《云南铜业年鉴》、2004年出版的《云铜经略》书籍封面显示了牛角图形企业标识。


9、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显示,中国云铜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19年和2020年其分别以2.34亿美元和43.7亿美元收购了美国奥洛海公司持有的“云铜”商标


10、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显示,中金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出报价80亿元人民币的《关于就“云铜”等商标进行合作与服务的报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云南铜业年鉴》、《经济日报》、《中国有色金属报》、《云南日报》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云铜”已作为申请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在有色金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云铜”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此无合理解释。由我局审理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可知,云瑞之祥公司、美国奥洛海公司、中国云铜公司的核心股东重合,中国云铜公司昆明代表处与云瑞之祥公司地址相同,上述三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云瑞之祥公司、美国奥洛海公司以及中国云铜公司在全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通过申请注册、转让等方式大量持有“云铜”、“云冶”及与云铜集团企业标识完全相同的牛角图形等商标,并以此为权利基础对申请人提出多起民事侵权诉讼,同时通过中金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出报价80亿元人民币的《关于就“云铜”等商标进行合作与服务的报告》。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同时利用注册商标进行恶意诉讼和炒作。上述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通过抢注商标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等相关知识产权代理业务,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虽然“云铜”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的简称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是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有色金属行业相差较远,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云铜”企业名称简称及“云铜”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晶

冯洪玲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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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综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140个“云铜”相关商标被无效!此前被申请人曾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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