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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二审改判!四维图新获支持,三被上诉人判赔一千余万元
导航在手,天下我有。随着网络的发展及手机的普及,导航电子地图已经成为多数人的出行必备。导航电子地图是否构成地图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2020年12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上诉人: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维图新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秀友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立得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裁判文书。
四维图新公司一审时主张,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签署了共同打造位置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合作协议》,约定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秀友公司所需的地图及相关数据,秀友公司可用于自有网站、APP在线及离线地图应用,并约定未经四维图新公司书面同意,秀友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发或转卖四维图新公司的数据产品。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秀友公司超出《合作协议》约定,向奇虎公司提供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奇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从秀友公司处获得的上述电子地图提供到其经营的360网站及APP中,供用户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关服务;立得公司从秀友公司处获得了涉案电子地图,未经许可将相关网站地图送审测绘局,前述三公司构成侵权。
此外,三公司对外宣称,奇虎公司所使用的电子地图数据来自四维图新公司,并已获得合法授权,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潜在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四维图新公司要求法院判决:1、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三公司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3、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合理开支100万元;4、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导航电子地图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地图作品,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驳回四维图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维图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四维图新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01、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
涉案导航电子地图对于地物、地貌、信息点的选择取舍、对于地图中地物、地貌的绘图颜色、标注和绘制方式的选择取舍体现了独创性。因此,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地图作品,受著作权保护。
02、涉案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
1、秀友公司与奇虎公司的合作使用方式,超出了秀友公司与四维图新公司约定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署名权、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立得公司未经四维图新公司许可,将《我秀中国地图网站》地图送国家测绘部门审查并获得GS(2014)6071审图号的行为,侵害了四维图新公司对涉案导航电子地图的复制权。
03、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四维图新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前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实质上属于同一行为,并且法院已经适用该专门法进行保护的,不宜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重复保护。
04、涉案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奇虎公司在360地图上标注地图数据来源于秀友公司,该标注行为是导航电子地图通常的署名方式,亦是根据与秀友公司许可协议的约定,并不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秀友公司、立得公司发布的声明,亦是陈述相关事实,不属于商业宣传,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和立得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奇虎公司、秀友公司向四维图新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奇虎公司、秀友公司、立得公司连带赔偿四维图新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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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杨洁 田芬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二审改判!四维图新获支持,三被上诉人判赔一千余万元(附:判决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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