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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格兰仕诉新宝股份商业秘密侵权案内幕:涉事前员工投案自首 已被刑拘
家电行业的“老牌劲旅”格兰仕集团与“后起之秀”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近来因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争对簿公堂。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背后还牵出了一起关于格兰仕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中案”。
家电行业的“老牌劲旅”格兰仕集团与“后起之秀”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宝股份”),近来因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争对簿公堂。
格兰仕集团旗下的广东格兰仕微波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格兰仕微波炉公司”)指控新宝股份非法获取、使用格兰仕磁控管产品商业秘密,侵权规模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并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而新宝股份否认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双方各持一词,谁是谁非有待法庭审理后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背后还牵出了一起关于格兰仕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中案”。因员工离职、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曝光率正逐年上升,相关问题引起了职场人士的广泛关注。如何认定个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又该如何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我们可以通过此案“管中窥豹”。
格兰仕指司龄17年的前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格兰仕与新宝股份的商业秘密侵权之争中,有这样一个关键角色——司龄17年的格兰仕前员工刘某。
格兰仕的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刘某于2000 年7 月入职格兰仕,任格兰仕公司的磁控管制造部综合管理科副科长兼技术工艺组组长,参与了格兰仕公司磁控管技术的核心研发过程,其掌握格兰仕公司磁控管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装等整体流程技术信息,对磁控管项目设计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属于格兰仕核心技术人员。
该人士称,2017年,刘某以回老家为由辞职。随着刘某离职,格兰仕磁控管业务线的其他几位核心技术人员也陆续离职,这引起了格兰仕的警惕。
此后,格兰仕通过对公司内部邮件的调查,发现刘某在2016年仍于格兰仕微波炉公司任职期间,就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东菱威力”)发送涉及到格兰仕机密的成本、技术信息,同时接受了东菱威力的聘任合同,被聘用为东菱威力技术负责人。
东菱威力与新宝股份是关联企业。天眼查显示,在东菱威力占有15%股权的佛山市顺德区凯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由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后者正是新宝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此外,新宝股份与东菱威力的法定代表人一致,均为“郭建刚”。
格兰仕指刘某离职后,利用第三人于 2017 年初注册了一家中山市美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美格公司”),该公司大量生产使用了格兰仕商业秘密的磁控管产品,最终均直接供应给东菱威力。天眼查显示,东菱威力持有美格公司的100%股权。同时,2019年5月美格公司的法人更换为前述刘某。
格兰仕提供的图片显示,美格公司制造出的磁控管上面粘贴有上市公司新宝股份的商标“SUNBOW”和有“Xin 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 Ltd”字样的英文公司名称。格兰仕认为,新宝股份、东菱威力使用侵权的磁控管产品进行用于其微波炉产品生产,降低其微波炉产品的生产成本以进行“全球市场的恶性竞争”。
格兰仕提供的磁控管商标图片
格兰仕提供的新宝股份“SUNBOW”商标图
记者从格兰仕了解到,该公司于2020年7月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安机关报案。7月31日早上,公安机关前往美格公司以及刘某住所所在地实施抓捕行动,发现刘某已逃跑。2020年10月,刘某到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由中山市公安移交顺德公安。目前,刘某仍在刑拘中。
格兰仕与新宝股份各持一词,核心证据或是FCC认证信息
尽管刘某已经被刑拘,但格兰仕与新宝股份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并未因此而尘埃落定。
格兰仕声称,“国内真正掌握磁控管核心技术和独立自主研发、制造磁控管能力的家电企业只有格兰仕,该技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
在针对新宝股份、东菱威力、美格公司及刘某的民事诉讼中,格兰仕的请求法庭判令等四名被告立即停止非法获取、使用格兰仕“磁控管产品”商业秘密等行为,立即删除其所掌握的原告商业秘密信息,销毁所有记载格兰仕商业秘密的载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格兰仕商业秘密的磁控管产品等,并赔偿损失。
不过,前述工商信息显示,尽管新宝股份与东菱威力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郭建刚”,但是两家公司只是关联企业,并无直接控股或投资关系。在格兰仕公开“呛声”后,新宝股份于11月25日发布了一则声明,声明称新宝股份从未生产、销售过磁控管;也未在磁控管类产品上注册过“SUNBOW”这一商标。
新宝股份表示,公司的官方认证英文名为“Guangdong Xinbao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s Co.,ltd.”而非格兰仕公司举证中所述“Xin 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格兰仕公司仅凭微波炉产品上的不干胶贴中带有非新宝股份的“英文商标”、“英文名称”两条信息,便认定新宝股份存在侵权行为,这是极不负责任的。
“综合我司全面核查情况和征询第三方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我司认为:此事件与新宝股份无关,新宝股份在此事件中不存在侵权行为。我司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宝股份称。
对于新宝股份的说法,格兰仕方面不予认同。格兰仕指出,根据美格电子生产制造的磁控管上标识的“Xin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对应的FCC(FCC全称为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即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电子电器产品需拿到FCC认证证书才能顺利进入美国市场)认证资料,“Xin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的FCC认证地址与新宝股份的注册地址一致,均是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政和南路;且注册邮箱也是新宝股份的官方邮箱,邮箱地址都是 donlim.com”。
对于新宝股份声称没有做过微波炉,格兰仕称,“从FCC认证信息来看,新宝在FCC官网上进行认证的产品就是微波炉,FCC ID为TU5XB23162616”。
格兰仕提供的FCC官网认证信息
此外,格兰仕还指出,根据格兰仕取证的微波炉中,其中一个2019年10月24日生产的磁控管上标示了SUNBOW Xin 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 co.,ltd.。“如果新宝未在磁控管品类上注册“SUNBOW”,却在生产和销售中进行使用,这难道不是事实侵权?”格兰仕称。
针对格兰仕的“反击”,新宝股份董秘办公室对记者回复称,公司回应以11月25日的公告为准,公司法务部门会跟进与格兰仕的诉讼。关于格兰仕提出的FCC信息疑点,“这些比较专业,我们会找专业部门去处理”。对于刘某被刑拘,新宝股份方面则表示公司并不了解。
怎样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刘某案走向如何?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上海某律所律师游某对记者表示,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三点重要因素:密点构不构成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到底有没有使用?损失有没有达到50万的立案标准?
就刘某案来讲,他指出,“刑事拘留后有没有批准逮捕?如果是的话,那就证明以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其构成了犯罪”。
游云庭律师进一步指出,签订保密协议只是负有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企业内部员工即便没有签保密协议,如果企业还是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比如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有上文所述行为的员工仍然有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企业而言,又该如何证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呢?兰台律师事务所潘俊林和李海涛律师指出,通常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有非法获取、披露和使用三种。关于非法获取的证据搜集,可以结合对应保密措施,从文件借阅记录、服务器的访问及下载记录、涉密区域监控记录等方面入手,查证行为人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关于披露和使用,一般是特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保密义务实施的侵权行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披露,需及时对披露渠道采取固定措施,查证网站的受众群体及访问量,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降低影响,以免商业秘密沦为公知信息;而如果是使用或者向特定人披露,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需特别注意比对侵权产品以及行为人与该特定人的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信息,但不得不承认,此种侵权行为一般具有一定隐蔽性。
因此,为了更好地避免损失,企业可以将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结合起来,比如将整个研究成果中最为核心的部分申请专利,其他内容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这样即使商业秘密被泄露,他人依然无法取得竞争优势;或者“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将商业秘密分配到不同人员手中进行管理,也能够有效避免个别人员流失给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来源:新浪财经
记者:王茜 新浪法问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格兰仕诉新宝股份商业秘密侵权案内幕:涉事前员工投案自首,被刑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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