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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辛德瑞拉
原标题:康巴赫苏泊尔百亿专利战一审落幕,驳回康巴赫全部诉求!
IPRdaily消息:去年双十一前夕,一场康巴赫起诉苏泊尔的百亿专利战曾引起大家广泛关注。近日,这场关于不粘锅的专利战终于落下帷幕:最终,法院驳回了康巴赫方的全部诉求。
此前,据IPRdaily报道,2019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刊登了一个落款为康巴赫的整版广告。广告的内容是: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
据了解,此次涉案发明专利名为一种不锈钢或复合钢的不粘锅的制造方法。康巴赫官网发布的声明中称,苏泊尔在未经康巴赫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粘专利技术”,并围绕该专利技术生产、销售了一系列的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苏泊尔CC32JA1套装),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声明要求苏泊尔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召回涉嫌侵权的所有产品,并保留追究苏泊尔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019年10月22日下午,苏泊尔以巴赫公司涉嫌诋毁商誉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2019年10月23日,康巴赫举行以专利维权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并在新闻发布会上着重突出了“巨额索赔 百亿损失”八个字。
2020年11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康巴赫方的全部诉求。
此前,涉案专利曾被部分无效。据了解,2019年11月18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的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显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专利号为201310089292.6的“一种不锈钢或复合钢的不粘锅的制造方法”专利权部分无效。
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显示:宣告201310089292.6号发明专利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利用“雕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以及仅引用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无效;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人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而在2020年11月19日发布的裁定书中显示,巴赫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53号行政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结论有误,予以撤销。
如此一来,巴赫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涉案专利现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因此,法院驳回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费。
附裁定书全文:
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2号之一
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d’Artaise。
被告: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小芳。
被告:浙江赤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彪。
被告:浙江嘉利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灵伟。
被告:浙江恒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灵伟。
被告:芜湖凡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赫公司)诉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浙江赤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嘉利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辉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凡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针对涉案ZL201310089292.6号“一种不锈钢或复合钢的不粘锅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42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在专利权人巴赫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利用“雕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以及仅引用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无效;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人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后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753号行政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结论有误,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因巴赫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已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并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案专利现处于效力不稳定状态。本案应以先行驳回巴赫公司起诉为宜。若涉案专利经后续程序最终被维持有效,巴赫公司可以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张书青
审 判 员 梁 琨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姚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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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辛德瑞拉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康巴赫苏泊尔百亿专利战一审落幕,驳回康巴赫全部诉求!(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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