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子”、“之”难分,岳阳这家网红烤肉店因侵权被告!|商标|领先的全球知识产权产业科技媒体IPRDAILY.CN.COM
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政策诉讼TOP100招聘湾区IP动态职场人物国际视野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商标版权Oversea晨报董图产品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大洋洲律所

“子”、“之”难分,岳阳这家网红烤肉店因侵权被告!

商标
湾区知识产权5年前
“子”、“之”难分,岳阳这家网红烤肉店因侵权被告!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子”“之”难分,岳阳这家网红烤肉店因侵权被告上法院,结果...


近日,岳阳中院就受理了“某子烤肉”与“某之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上诉案件。据了解,岳阳某烤肉店于2017年初加盟某子烤肉品牌,经营半年后主动停止向某子烤肉采购原材料,合作一年届满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招牌、餐具、菜单、服饰等产品标识改为相似度极高的“某之烤肉”的商标标识,并在店内使用了与“某子烤肉”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


对于居住在岳阳的吃货筒子们来说

湘式烤肉并不陌生


“子”、“之”难分,岳阳这家网红烤肉店因侵权被告!


五花肉、牛肉、培根、生蚝、韭菜······

“老板  每样来一份”


在享受舌尖上美食的同时

细心的小伙伴们应该会发现

同类主题餐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有时甚至会给人近乎“双生”的错觉


近日

岳阳中院就受理了“某子烤肉”与“某之烤肉”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上诉案件


基本案情


某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7年取得“某子烤肉”文字注册商标,商标核定使用领域包括餐厅、饭店和餐馆等。经过发展,某子烤肉成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餐饮品牌。


岳阳某烤肉店于2017年初加盟某子烤肉品牌,经营半年后主动停止向某子烤肉采购原材料,合作一年届满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招牌、餐具、菜单、服饰等产品标识改为相似度极高的“某之烤肉”的商标标识,并在店内使用了与“某子烤肉”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


得知这一情况,某子餐饮公司将岳阳某之烤肉店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理经过


某之烤肉在抗辩中提出,其为某子烤肉加盟商,且现已对“某之烤肉”的店名进行了更改,故不构成侵权。


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所指加盟在该店实际使用“某之烤肉”前便已终止,某之烤肉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使用行为已获得对方授权,且其曾系加盟商,对某子烤肉商标系明知,故某之烤肉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行为构成了侵权。


审理期间,某子烤肉对于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事实等均未举证证明。


岳阳楼区法院审理认为,某子烤肉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某之烤肉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别相同。某之烤肉在其加盟期限届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外部及内部装饰、服务号牌、餐具等显著位置,使用与“某子烤肉”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在门店墙壁上写有“某子烤肉”文字标识,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


审理结果


综上,岳阳楼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某子烤肉被侵害的注册商标知名度、某之烤肉门店的经营规模大小与使用商标时长,参考某子烤肉加盟费标准,依法酌情判决:“某之烤肉”立即停止侵害“某子烤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某之烤肉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合议庭认真细致进行释法说理、组织调解。近日,某之烤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子”、“之”难分,岳阳这家网红烤肉店因侵权被告!击标题查看原文)


如有想看文章主题内容,欢迎留言评论~


“子”、“之”难分,岳阳这家网红烤肉店因侵权被告!点击图片,查看专题详情!


“子”、“之”难分,岳阳这家网红烤肉店因侵权被告!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湾区知识产权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435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26160.html,发布时间为2020-11-02 09:06:19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