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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肖振春 知识产权理想国
原标题:一位律师的御用专利无效请求人Lina女士
国知局近期公布的无效决定中,一位Lina女士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同一页面出现两次,但专利权人不同,其一为北京宝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其二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再翻一页,又出现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Lina女士,专利权人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再翻三页,再次出现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的Lina女士,专利权人仍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以Lina作为无效请求人检索无效决定,有7份无效决定,专利权人为歌尔股份、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和四川华体照明,此处的7份无效决定不包括上述翻到的4份无效决定。
也就是说,Lina女士至少对5家公司的11件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很显然Lina不是这5家公司和11件专利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应当被认为是“专利无效稻草人”。
谁是稻草人Lina女士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逻辑推断的结论是律师或者律所,最终的验证结论是律师。
Lina女士是会委托律师的,那律师就是Lina女士的受托人,将代收Lina女士提起的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官方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口审通知书和无效决定书。
Lina女士涉及的5家公司的11件专利的无效决定书收件信息指向同一家律所,收件人包括同一位律师,Wang女士。
这11件专利的无效决定结果为:4件维持有效,3件部分无效和4件全部无效。
发起专利无效的目的通常包括:1、练手;2、排除潜在风险;3、拖延诉讼时间;4、釜底抽薪。
Lina女士涉及的专利权人中,歌尔和比特大陆是有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因而发起专利无效的目的最可能是第3和第4,但若无效请求人不是诉讼当事人,则法院通常无需考虑因专利无效而中止侵权诉讼,那Lina的律师是使的什么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
第八条 第二款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
第三条 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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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振春 知识产权理想国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位律师的御用专利无效请求人Lina女士(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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