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诉讼诉讼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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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伪”九阳侵权案终审结果出炉!九阳获赔百万
因认为中山九阳公司将九阳作为企业字号,生产销售的豆浆机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九阳股份公司将中山九阳公司及网络销售平台折800的经营者团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索赔100万。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与九阳商标高度近似,侵害商标专用权,将九阳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100万元的赔偿请求。一审宣判后,中山九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发布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股份公司)诉称:我公司专注于豆浆机及厨房小家电的研发、生产、销售,产品覆盖全国并远销日本、美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6 年,九阳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同年九阳豆浆机、榨汁机、料理机被评为质量免检产品。2007年,九阳豆浆机获中国名牌产品,电磁炉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2014年,销售额为59.43亿元。我公司核准注册了商标1、商标2、商标3三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豆浆机、厨房电器等,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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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博百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博公司)在其经营的折800网站,以团购方式销售带有商标4的豆浆机,侵害了我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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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九阳公司)是涉案侵权商品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山九阳公司擅自使用我公司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擅自使用我公司商标作为商品包装,造成与我公司产品相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山九阳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团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中山九阳公司停止使用“九阳”作为企业字号。
中山九阳公司辩称:涉案侵权商品并非我公司生产、销售;我公司名称、字号经合法登记,不构成侵权;九阳股份公司在山东,我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所在地区不同,不会造成混淆;我公司并未突出使用九阳字样,未损害九阳股份公司权利。请求法院驳回九阳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团博公司辩称:我公司是网购平台,仅提供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不对商品信息进行修改编辑。涉案侵权商品销售者为福安市康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我公司收到通知后已删除该商品销售信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九阳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九阳股份公司依法注册了商标1、商标2、商标3,核定使用在豆浆机、食品料理机、厨房电器等商品,且均在有效期内。2006年4月,注册号为3407087号的九阳商标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商标局认定九阳股份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的“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九阳股份公司生产的九阳joyoung牌豆浆机曾获中国名牌产品、国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中国专利优秀奖、山东名牌等荣誉。九阳股份公司自2005年起投入大量经费用于九阳商标和系列产品宣传。
“jiliyong”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中山九阳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12年6月,中山九阳公司受让取得了“jiliyong”商标。后该公司授权佛山市顺德区傲海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海公司)使用该商标生产豆浆机,中山九阳公司监督傲海公司生产并有权检查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许可使用期限为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许可使用费每年5万元,每年递增30%。傲海公司授权康信公司经销“jiliyong”豆浆机系列产品,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5日至9月19日。
中山九阳公司在员工名片、官方网站www.jiuyangdq.com等显著位置均使用了“jiliyong”标志和企业名称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字样。诉讼中,该公司称其仅对外授权使用“jiliyong”注册商标,收取授权使用费,自己并不生产豆浆机产品,且拒绝向法庭提供相关财务账簿资料。据傲海公司销售单记载08款、09款豆浆机数量各90台,单价分别为80元、92元,金额合计15750元。
网址为www.zhe800.com的折800官网由团博公司经营。2016年1月13日,该网站平台有一款“中山九阳米糊豆浆机”销售,售价89元,商家为中山九阳康信电器特卖店,销量24件,库存276件,页面注明商品由商家自主发布。团博公司称该店面经营者是康信公司,其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涉案豆浆机商品团购信息由康信公司编辑上传至网络。九阳股份公司通过该网站购买了上述豆浆机,收款单位为团博公司。该豆浆机外包装显示“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监制,该企业名称字体明显偏大,制造商为傲海公司,外包装正反面显著位置、机身均印有“jiliyong”商标标识。
2015年7月,九阳股份公司在顺义区某超市也购买到了jiliyong豆浆机。且网络上有消费者购买jiliyong豆浆机误以为是九阳牌豆浆机的新闻报道。因市场上有大量jiliyong豆浆机销售,九阳股份公司曾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豆浆机销售者诉至其他法院,多家法院均认定商标侵权,判令销售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16年2月26日,因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中山九阳公司涉案jiliyong商标无效。对此,中山九阳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现正在审理中。
九阳股份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1500元。为证明销售收入、经营状况等,九阳股份公司提交了涉案商标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证明文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出口创汇情况证明、纳税证明等。九阳股份公司明确表示本案经济赔偿诉讼请求涵盖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之整体行为,并非仅针对在折800网站销售的部分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jiliyong与JOYOUNG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中山九阳公司在使用jiliyong商标时,添加了与九阳股份公司商标图样相同的盾形图案,颜色也基本相同,二者叠加在一起使得该标志与九阳股份公司商标2、商标3高度近似。中山九阳公司授权傲海公司使用jiliyong商标进行生产并收取使用费,二者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中山九阳公司在豆浆机外包装、员工名片、官方网站等使用jiliyong标志和企业名称,并在商品外包装使用较大字体印制公司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使用商品种类与九阳股份公司相同。中山九阳公司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在九阳股份公司商标及商品知名度极高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害了九阳股份公司商标2、商标3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商标1无盾形图案,故不构成近似,不侵犯商标1的专用权。
九阳股份公司商标1注册于2004年,早于中山九阳公司成立时间,且知名度较高。中山九阳公司对“九阳”二字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却将其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注册,并在官方网站、员工名片、豆浆机外包装突出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九阳股份公司要求中山九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团博公司提供了涉案豆浆机合法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九阳股份公司已就其商标知名度、宣传推广情况、企业收入、纳税等尽力举证,中山九阳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账簿,实际损失及侵权获利无法确定。鉴于九阳股份公司商标知名度较高,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豆浆机销售范围大,法院认为过低的赔偿数额无异于对侵权行为的纵容,或导致侵权行为者因侵权成本低而放弃职业操守,扰乱豆浆机行业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不利于有效遏制侵权。为此,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诉争商标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全额支持了九阳股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同时指出该赔偿是针对中山九阳公司全部涉案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九阳股份公司不得再就相同事实理由向中山九阳公司主张经济赔偿。
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山九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jiliyong”标志,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含有“九阳”字样,赔偿九阳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同时判令团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印有“jiliyong”标志的豆浆机。一审宣判后,中山九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正上方封口处、包装箱四个侧面等使用了白色字体橘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控制面板正中间、锅体两侧、说明书上使用了“JILIyong”标识。一审法院援引在先生效的(2017)京行终299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中山莱宝公司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九阳公司第9916506、731585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中山莱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中山宏智达公司主张,虽然其曾许可中山莱宝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但系中山莱宝公司逾许可使用期使用该商标后将生产日期标为2015年3月28日。对于该项主张,中山宏智达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本院对于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前文所述,中山宏智达公司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九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对方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结合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后果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一审法院结合公正情况、律师出庭、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合理费用金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书:
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等与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73民终1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8号后面B区B幢厂房二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水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民乐村东阜二路199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杜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涛,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晖,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逯盛富超市。
经营者:逯盛富,男。
上诉人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莱宝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逯盛富超市(以下简称逯盛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3426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中山宏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中山莱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涛,九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刘靖晖到庭接受询问,逯盛富超市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山宏智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五项,依法驳回九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九阳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我方未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也未委托中山莱宝公司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我方与中山莱宝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商标许可的关系而非委托制造关系,并且逯盛富超市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自我方,被诉侵权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我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来自我方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由中山莱宝公司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也是我方合法获得商标专用权的第7040240号商标,是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合法有效的使用,不属于一审判决所阐述的不规范使用,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应当依法予以改判。
中山莱宝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第二、四、五项,并驳回九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九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我方从未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我方生产的商品全部通过3C认证,且产品均有统一的生产标识。九阳公司购买商品公证显示逯盛富超市只进过一个被诉侵权商品且只销售过一个,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被诉侵权产品未经核对型号等信息,相当于未查清涉案产品来源就作出对我方不利的裁判,属于判决依据严重与事实不符。二、我方已经提交了证据,但由于代理人失职代理,导致我方证据没有按时提交,这属于因客观情形不能按时提交的证据,且该证据对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应当通过充分质证作为公正裁判的依据。三、我方是被害人之一,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我方生产,我们已经通过行政申诉,要求依法核查涉案产品的来源,我方不应承担责任。
九阳公司辩称:一、中山宏智达公司授权中山莱宝公司的证据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我方在电压力锅的商标品牌价值大,一审判决认定金额合理。二、被诉侵权商品是合格商品也不能证明其没有侵权。一审程序中,中山宏志达公司已承认授权中山莱宝公司生产涉案侵权商品。,一审判决对事实作出了充分论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上诉请求。
九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逯盛富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5205566号“”、第7315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判令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5205566号“”、第7315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判令逯盛富超市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4.判令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连带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5.判令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连带赔偿九阳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200元、调查费800元;6.判令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九阳公司是一家积极开拓厨房小家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现代化企业。九阳公司的主要产品有豆浆机、电磁炉、料理机、榨汁机、开水煲、电压力煲等七大系列一百多个型号。九阳公司的产品已经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九阳公司在2012年11月7日经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991650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在2012年8月14日经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第7315859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电磁灶、电炊具、烹调器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等,注册有效期为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在2014年1月7日经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52055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磁炉、电炊具、烹调器具等,注册有效期为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2012年12月31日九阳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开水煲、电压力煲)商品上的“九阳”注册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九阳公司为维护商标的知名度和产品的质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数年的经营和推广,品牌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2018年6月,九阳公司发现逯盛富超市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有商品包装及商品上使用主要识别部分为“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因其字母进行了艺术化设计,标识容易被识别为“Jiuyong”,该标识使用在包装上时,使用了与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商标、第7315859号“”商标相同的白色字体及橙色背景盾形构图设计,与该两组商标近似;该标识使用在商品上时使用黑色字体,字母字形与九阳公司第5205566号“”商标的字母部分近似。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严重侵犯了九阳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九阳公司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7日,九阳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9165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车辆灯;喷焊灯;汽灯;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壶;微波炉(厨房用具);烤面包机;电热水器;冷冻设备和装置;空调调节装置;电吹风;加热装置;水暖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饮水机;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电暖器;打火机;核反应堆(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
2012年8月14日,九阳公司经核准注册第731585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磁炉;电炊具;烹调器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电力煮咖啡机;电热壶;烤箱;微波炉(厨房用具);冰箱;空凋(空气调节装置);消毒碗柜;饮水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吹风;电炉灶;烤面包机;燃气灶;电饭煲;电油炸锅;电热制酸奶机;电热锅;煮蛋器;冰柜;风扇(空气调节);空气清新机;加湿器;家用净水设备(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
2014年1月7日,九阳公司经核准注册第520556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磁炉;电炊具;烹调器具;电热水瓶;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力煮咖啡机;照明器械装置;冰箱;空气调节装置;暖器;暖气装置;消毒设备;润湿空气装置;饮水机(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24年1月6日止。
2012年12月3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12]747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九阳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开水煲、电压力煲)商品上的“九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8月31日,九阳公司获得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颁发的“九阳Joyoung”品牌在“2012中国家用电器创新成果评选”活动中,荣获“2012年度最具影响力小家电品牌”称号。
2012年7月,九阳公司的榨汁机系列获得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组委会在首届中国国际消费电子Leader创新奖评选中颁发的最受欢迎产品大奖。
2012年3月,九阳公司的Joyoung九阳牌预约系列豆浆机获得中国家电博览会组委会颁发的2012年中国家电博览会艾普兰生活电器产品奖。
2018年6月25日,九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菲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8年6月26日,王菲同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一里1号的“家家益批发超市”(门口标牌所示,店内摆放的营业执照显示的超市名称为“北京逯盛富超市”),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菲付费从该店铺购买了包装上印有“JILIyong”商标字样的电压力锅一个,并因上述购买行为现场取得“收据”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购买的商品带回公证处封存并拍照。针对上述过程,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417号公证书。九阳公司为本次公证取证,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1200元。根据该公证书附件一显示,“收据”显示内容为:2018年6月26日,今收到电压力锅,¥245,收款人签字处的签字无法辨认。
一审庭审中,当庭拆封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封存的公证证物即被诉侵权商品,多功能电压力锅一个。该电压力锅包装箱正上方封口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白色字体橘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见附图1),包装箱四个侧面分别使用了白色字体橘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同附图1)和白色字体橙红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见附图2),在上述“JILIyong”标识下部均标注有“中山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的字样。包装箱正上方封口处印有“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字样,箱体侧面分别印有“中山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风镇民安村东阜二路199号电话:0760-22636935传真:0760-22636925”的字样及“中山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箱内含电压力锅一个、说明书一份。电压力锅在控制面板正中间显著位置使用了“JILIyong”标识(见附图3),在锅体两侧均使用“JILIyong”标识(见附图4),并在两侧标识使用的正下方标注有“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监制)”。说明书封面及封底上印有“JILIyong”标识(见附图5),封面印有“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封底印有“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风镇民安村东阜二路199号电话:0760-22636935传真:0760-22636925”字样。电压力锅底部合格证显示出厂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
逯盛富超市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表示公证书附件中的收据系超市经营者逯盛富配偶开具,并表示其店内只进过一个被诉侵权商品,也只销售过一个,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中山宏智达公司亦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表示其公司曾授权中山莱宝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中山市九阳小家电公司”系其公司曾用名,但对于上述侵权行为九阳公司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且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中明确其公司向九阳公司赔偿100万元,该赔偿数额是针对2018年3月10日前其公司的全部侵害九阳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九阳公司不得就相同事实再起诉。为证明上述主张,中山宏智达公司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2016)京01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载明,2014年5月10日,中山宏智达公司授权中山莱宝公司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授权期限为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每年50000元。上述两份合同均为打印件,并没有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2016)京01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京73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载明,中山宏智达公司因侵害九阳公司的第7315858号、第9916505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及在企业字号、官方网站、员工名片及豆浆机商品外包装上使用“九阳”二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九阳公司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该证据只能证明中山宏智达公司授权中山莱宝公司使用“JILIyong”商标,但不能证明合作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九阳公司认可(2016)京01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京73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的真实性,但对于中山宏智达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表示本案中的被诉侵权商品为电压力锅,上述判决书中的侵权商品为豆浆机,不属于同一商品类别,并且九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与上述判决中保护的商标亦不属于同一类别,前述案件中的赔偿数额也并不包括中山宏智达公司的全部侵权行为。
中山宏智达公司另在代理意见中主张,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3月28日,是因为中山莱宝公司在与其公司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到期后,仍在偷偷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并且将生产日期全部标注为2015年3月28日,本案中的被诉侵权商品与其公司无关,也不存在与中山莱宝公司的共同侵权。
一审庭审中,中山宏智达公司为证明其公司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向一审法院提交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23日做出的东凤工商处字[2019]第B203号处理投诉举报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收到投诉,根据投诉反映的有关情况,对中山莱宝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公司有生产“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名称和“jiuyang”标识的电压力锅产品。九阳公司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2019年9月10日当日中山莱宝公司的情况,且鉴于中山宏智达公司与中山莱宝公司之前存在合作关系,不排除转移或隐藏侵权产品的可能。
另查一,中山宏智达公司分别于2010年10月7日、2017年3月28日在第11类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及第17787455号“JILIyong”商标。2017年9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2991号的行政判决书确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中山宏智达公司的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无不当,理由是该诉争商标“JILIyong”因将字母进行了艺术化设计,容易被识别为“Jiuyong”,而引证商标由“JOYOUNG”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是“Joyong”、“九阳”、“JIUYANG”,故诉争商标“JILIyong”整体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或者显著识别部分的构成和读音都存在较高的相似度,且诉争商标“JILIyong”也未形成新的含义,在九阳公司的“九阳”、“Joyong”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示的商品具有相同来源或者具有关联性。2017年10月23日,中山宏智达公司的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被宣告无效。
另查二,逯盛富超市注册成立于2010年10月8日,经营范围“销售食品;零售烟草;零售日用杂品、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
中山宏智达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4月12日,曾用名“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家用电器、家电配件、五金制品”。
中山莱宝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五金配件(不含电镀工序)、塑料配件”。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荣誉证书、认驰批复、营业执照、涉案电压力锅、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经核准的商标享有专用权。九阳公司系第9916506号“”、第5205566号“”、第7315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电压力锅商品本身及其外包装上均在显著位置使用了“JILIyong”标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使用的商品种类与九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属相同类别。虽然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2991号的行政判决书确认,中山宏智达公司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被宣告无效,但中山宏智达公司第17787455号“JILIyong”商标还处于有效状态,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与第17787455号“JILIyong”商标完全相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2991号的行政判决书确认第7040240号“JILIyong”商标因将字母进行了艺术化设计,容易被识别为“Jiuyong”,而引证商标由“JOYOUNG”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是“Joyong”、“九阳”、“JIUYANG”,故诉争商标“JILIyong”整体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或者显著识别部分的构成和读音都存在较高的相似度,且诉争商标“JILIyong”也未形成新的含义,在九阳公司的“九阳”、“Joyong”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示的商品具有相同来源或者具有关联性。涉案电压力锅的外包装在使用“JILIyong”时添加与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7315859号“”商标相同的盾形图案,颜色也基本相同,均为橙色或橙红色,二者叠加一起使得“JILIyong”商标与九阳公司的第9916506号“”、第7315859号“”商标高度近似。在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7315859号“”商标及相关商品知名度高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该标识系九阳公司的商标,故侵害了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第731585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第5205566号“”商标中无盾形图案,故涉案电压力锅外包装上的“JILIyong”标识不与其构成近似。又,因第17787455号“JILIyong”商标尚在有效状态下,一审法院无法认定被诉侵权电压力锅机身上规范使用的“JILIyong”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被诉侵权电压力锅系侵犯九阳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被诉侵权商品机身、外包装及说明书显示,该商品来源于中山宏智达公司与中山莱宝公司,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中山宏智达公司当庭亦表示,在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授权中山莱宝公司生产“JILIyong”电压力锅,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虽中山宏智达公司后又辩称中山莱宝公司在2015年5月10日后仍偷偷生产“JILIyong”电压力锅,且把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3月28日,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关于中山宏智达公司主张九阳公司曾因相同事实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在(2016)京0105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京73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中,九阳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与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并非属于相同类别商标,被诉侵权商品亦并非同一种商品,其案件事实亦与本案事实并非同一事实,不属于重复起诉。故,中山宏智达公司和中山莱宝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压力锅上不规范使用“JILIyong”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逯盛富超市认可公证购买过程的真实性,且未能证明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其销售涉案电压力锅的行为侵犯了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本案中,九阳公司与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九阳公司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故一审法院将结合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及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后果酌情确定,九阳公司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再全额支持。
关于合理开支,九阳公司主张公证费1200元,并提交发票原件,且本案确有公证事实存在,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九阳公司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虽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但鉴于本案确有代理律师出庭参与诉讼,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九阳公司主张的调查费800元,因本案确有为购买被诉侵权商品支出245元的事实,对于该部分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因无在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逯盛富超市立即停止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三、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逯盛富超市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四、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五、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逯盛富超市、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4445元;六、驳回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中山莱宝公司提交了新证据:1.中山莱宝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中山莱宝公司具有合法营业资格。2.3C证书一套,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登记型号与中山莱宝公司核准生产的型号不符,中山莱宝公司未生产过该产品。3.形式检验报告、快递底单、律师通话录音光盘,证明由于代理律师的疏忽没有提交证据,不能归责于中山莱宝公司,导致一审判决严重与事实不符。4.政府服务投诉截图,证明中山莱宝公司从未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侵权行为。经质证,九阳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九阳公司主张证书编号不含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型号,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并非中山莱宝公司生产;通话录音的通话者身份无法核实,对快递单、通话录音等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政府服务投诉截图无法追溯到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中山宏智达公司认为证据1不属于新证据,不发表意见,对其他证据均予以认可。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中山莱宝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二、中山宏智达公司是否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权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合理支出费用是否合理。
一、中山莱宝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417号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体侧面、说明书封底印有“制造商: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中山莱宝公司生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山莱宝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由其制造,但并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其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对此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正上方封口处、包装箱四个侧面等使用了白色字体橘色背景的“JILIyong”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控制面板正中间、锅体两侧、说明书上使用了“JILIyong”标识。一审法院援引在先生效的(2017)京行终299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中山莱宝公司所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九阳公司第9916506、7315859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中山莱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中山宏智达公司是否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权及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中山宏智达公司主张,虽然其曾许可中山莱宝公司于2014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期间生产使用“JILIyong”商标的电压力锅,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但系中山莱宝公司逾许可使用期使用该商标后将生产日期标为2015年3月28日。对于该项主张,中山宏智达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因此,本院对于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前文所述,中山宏智达公司侵害了九阳公司的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合理支出费用是否合理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九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与对方侵权获利的情况下,结合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市场价值,以及逯盛富超市、中山宏智达公司、中山莱宝公司的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后果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一审法院结合公正情况、律师出庭、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出等情况,酌情确定合理费用金额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8元,由中山市宏智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89元(已交纳),由中山市莱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389(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姜丽娜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培培
书 记 员 郑成洁
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伪”九阳侵权案终审结果出炉!九阳获赔百万(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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