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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郑楠
原标题:起点/阅文的商标VS唐家三少的案子,作品名称商标权归属谁?
近期,阅文新合同霸王条款事件吹起千层浪,各大平台、媒体纷纷发表评论,“著作权”、“霸王条款”、“腾讯”、“作者权益”、“资本”都成为这场风波中的热词。
知识产权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笔者复盘这一热点事件经过以及背后作品名称商标权属问题,整理成文,供同行参考交流。
阅文霸王合同事件来龙并不复杂:起点中文网是国内最大的网络文学连载平台之一,在这个平台上诞生了无数大热“IP”,如“鬼吹灯”、“全职高手”等等。它的运营主体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腾讯阅文集团100%控股。2019年底,阅文集团要求在起点中文网上的网文作者们重新签订合同,但合同内容对作者严重不利。包括:作者应当将全部著作财产权转移给阅文并不得干涉后续处分行为,期限直到作者死后50年;若作品和第三方发生版权纠纷,所产生的费由作者承担;作者必须认可阅文将自己的作品免费发布;阅文可以以作者名义开办社交账号,对作者的社交账号有支配权等等。
这一不公平合同曝光后,逐渐引起关注并随后引爆舆论,起点中文网上的作者们还因此发起了“五五断更节”来抵制霸王合同。
一、起点/阅文:作品归我,商标当然也是
其实,网络文学平台对作者设置的“霸王条款”一直都有,不仅仅是阅文起点,类似事件还有漫画平台“夏天岛”等等。只不过这次阅文霸王条款对作者权利的剥夺更为严重,又恰逢自媒体蓬勃发展,这件事才引发了如此广泛的关注。
前文已经说到,起点中文网背后的运营公司是上海玄霆娱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便于阅读,下称“起点公司”)。检索该公司的商标申请情况,可以发现,起点公司不但通过协议取得了其平台作者作品的全部著作权财产权,也将大量平台上连载小说的名称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
自2007年9月11日申请第一件商标——“鬼吹灯”开始,起点公司累计提交商标注册申请3031件。
其中,起点公司申请的网站经营相关商标372件,包括“起”“起点”“飞读”等相关字样和图形商标。相比之下,其申请的作品名称相关商标多达2659件,囊罗了近300部小说名称。起点公司一般会对一部作品名称申请8-12件商标,但对于部分知名作品名称则会大量申请,比如其申请了含“斗破苍穹”字样商标170余件。
从申请类别上看,起点公司的商标涵盖了几乎全部文娱产业类别。即便作者想要自己注册商标,也无可用的类别能注册。
但是,著作权关系由著作权法调整,商标由商标法调整,二者的保护方式和目的均不一致。作者将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了起点公司,就一定意味着起点公司/阅文集团能够独占这些商标吗?
二、“斗罗大陆”商标无效案:著作财产权转移,商标则未必
2018年9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威(笔名“唐家三少”)请求宣告“斗罗大陆”商标无效诉讼案作出了(2018)京行终3545号终审判决,判决书中指出 “著作财产权的移转,不是著作财产权受让人将作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这份判决,起点将平台上的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合法性可能不大稳定。
该案基本情况如下:
张威(笔名唐家三少),2009年8月14日将其小说“斗罗大陆”的漫画作品改编权独家许可给了上海风炫动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风炫动漫)。协议约定,风炫动漫享有并独立行使改编后的漫画作品著作权,有权对“改编后的漫画作品及其中商业化元素进行市场运作”。2015年12月14日,风炫动漫在第16类“连环漫画书、书籍、印刷出版物、海报、明信片、日历”等商品上申请的第11998573号“斗罗大陆”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获准注册。
2016年3月15日,张威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及其他在先权利。经审理,原商评委认定张威主张不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张威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撤销了商评委裁定。风炫动漫提起上诉,2018年9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该份判决书中写到:“不能当然地因为取得了某一作品的某项著作财产权,就当然地认定受让人同时取得了基于该作品而将相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著作财产权转让后,作者通常仍然享有基于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一部作品是否受到关注、是否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作品本身的内容以及作者本身的知名度联系在一起的。即使著作财产权因转让而全部发生移转,也不必然割断作者与该作品之间的联系。而在著作财产权仅发生部分移转时,更不能据此而割断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联系。”“作者张威对基于其文字作品而改编的漫画作品仅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间范围内具有利害关系,风炫动漫公司对其漫画改编作品的创作和市场运作具有很大的自主性,难以体现出其与张威之间的联系。在此种情形下,风炫动漫公司将‘斗罗大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相关商品上,即使上述商品包含了‘连环漫画书’,也仍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在张威明确请求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情况下,该商标的注册当然不能予以维持”。
三、维权?
经查,起点公司亦在第42类上将“斗罗大陆”注册为了商标。
据悉,“唐家三少”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目前无效宣告案件正在审理中,静待裁定作出。
但奇怪的是,虽然起点公司将连载在起点中文网上的近300部小说名称注册成了自己的商标,但包括唐家三少所提的这件无效案件,起点公司被提起的商标无效案件总数不过6件。而且,有4件还是纵横中文网指控起点公司抢注所提。这样看来,虽然作者们反对霸王合同,但也并未对起点公司商标注册行为提起商标权救济。
莫非……作者们都默认自己作品的商标权益属于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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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楠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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