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著作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No 01
基本案情
菲狐公司为《昆仑墟》游戏的著作权人,后发现柏际公司等三公司共同运营的《青云灵剑诀》等五款游戏在角色及其技能、场景画面等多方面与《昆仑墟》基本一致。菲狐公司主张,《昆仑墟》游戏的前81级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或其他作品,三公司侵犯了该81级游戏的整体画面及82幅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且赔偿损失等。
柏际公司等三公司辩称,菲狐公司主张的游戏画面不属于类电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游戏抄袭在先作品,不具有独创性;被诉游戏与涉案游戏相比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未侵犯菲狐公司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前81级整体画面是采取自动挂机方式,由游戏引擎系统自动调用资源库的素材在终端设备上呈现出带有伴音的画面,该画面满足作品的构成条件。从作品的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来看,该画面应认定为类电作品。在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作品的情况下,菲狐公司再行主张部分元素为美术作品,属于重复主张,法院不再作处理。被诉五款游戏的画面虽与涉案游戏的画面构成整体感官上的实质性相似,但其是在利用菲狐公司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体现了一定的创作性,故其侵害的著作权种类不是菲狐公司所主张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驳回菲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为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案。游戏整体画面能否纳入著作权法体系进行保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结合网络游戏特征,根据其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明晰了类似本案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挂机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按类电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则审理相关问题,回应了此类游戏画面如何保护的问题,对于激发互联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No 02
基本案情
王某在南方歌舞团任职期间创作了乐谱《给你一个微笑》。某边防检查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重新填词,录制了《给你一个微笑-边检之歌》音乐MV视频,用作单位宣传,也未标明王某的作者身份。王某在发现该音乐视频被上传至某文化公司的视频播放平台后,认为某边防检查站侵犯其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和摄制权,请求法院判令某边防检查站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某边防检查站辩称,其系国家机关,其使用涉案乐曲是出于宣传边检形象目的,未造成王某的实际损失,也未因此获利,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某边防检查站将涉案侵权作品用于边检工作宣传,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故不构成作品合理使用,其行为构成对王某署名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某边防检查站制作涉案侵权作品是为了宣传国家政府机关的相关工作,未对王某作品内容予以歪曲和恶意篡改,其使用行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且不实质挤占王某作品的商业价值。故在已支付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且在音乐视频中表明王某的作曲者身份后,某边防检查站可基于原目的继续使用涉案侵权作品。
法院判决:
❶ 某边防检查站向王某赔偿80000元;
❷ 某边防检查站完成赔偿且在原音乐视频中署上作者姓名后,可基于原有宣传目的继续使用该音乐视频。
典型意义
本案跳出了“一旦认定侵权即判令停止侵害”的著作权保护常见思路,在适当提高判赔额、停止侵害权利人署名权的情况下,许可侵权人行为人继续使用侵权作品,作为停止侵害著作权财产权责任形式的替代。这种以提高判赔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为特定情形下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No 03
基本案情
郑某拥有原创文章《这样烘焙比萨,一个月都吃不腻!》及所附20张原创图片的著作权。后发现在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某个百家号未经其许可全文转载了该文章及20张图片,故向百度公司寄送律师函,要求删除侵权文章及图片。百度公司于次日签收该邮件,发现该律师函未提供著作权人主体身份信息及文章权属证明文件,随后主动联系郑某的代理人请其补充提供。郑某的代理人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百度公司于7天后删除了侵权文章和图片。郑某认为百度公司的处理已超出了合理期限,故诉请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百度公司辩称,百家号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郑某首次邮寄的律师函没有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属于无效通知;百度公司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已及时处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郑某的摄影作品并非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足以让百度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百家号提供的作品侵犯其著作权。百度公司在相关服务协议中已经明确禁止用户上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且专门设置了针对侵权举报的便捷程序并在平台内进行了公示,已尽到事前警示义务。郑某首次发出的律师函没有提交任何权属证据,属无效通知;百度公司收到补充材料后经过7天的研判后,及时地删除了侵权文章及图片,并未超出合理期限,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郑某云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通知是否“合格”,删除是否“及时”,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认定应否免除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两个重要因素。本案明确了只有包含清晰权属证明以及具体侵权链接的通知才是“合格”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多长时间为“及时”,应当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规模等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综合判定。
No 04
基本案情
徐某和某诺公司先后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约定,徐某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共计4篇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诺公司,而《补充协议》则约定某诺公司仅受让维权权利,徐某仍对上述签约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
后某诺公司与某宝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其对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某宝公司。某宝公司受让权利后,发现某骏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涉案作品,故请求法院判令某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等。
某骏公司辩称,某诺公司未实际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某宝公司也未获得相关权利,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某宝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某骏公司以某宝公司撤诉目的不正当、不合法为由,不同意某宝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宝公司主张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来源于某诺公司,而某诺公司的权利则来源于作者徐某。从徐某和某诺公司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来看,徐某对涉案作品始终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完整著作权,其仅仅是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程序性诉权转让于某诺公司,某诺公司在未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某宝公司无法通过与其签订的协议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诉权,故某宝公司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虽然某宝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但由于其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故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法院在裁定不予准许某宝公司撤诉申请后,裁定驳回其起诉。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有的商业维权公司与著作权人签订明为转让相关著作权,实为保留原权利的“阴阳合同”,实际受让的是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性救济权利,据此向侵权人起诉索赔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版权保护秩序。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权利流转过程的审查,认定涉案商业维权公司者并不享有实体权利,故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该案明确了著作权权属流转规则,对商业维权公司隐瞒真实权属、借助司法手段维权获利的行为做出否定评价;同时,通过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方式,对明知未实际获取著作权仍提起诉讼、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予以警戒,对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推动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流通与维权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No 05
基本案情
网易公司主张对《大话西游》手游中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某唐仙灵》系由某动公司研发的手机游戏,后更名为《某幻仙语》,某讯公司为《某幻仙语》的著作权人。网易公司发现在《某唐仙灵》/《某幻仙语》中有大量的美术资源均复制或改编自《大话西游》手游,认为某动公司、某讯公司侵犯了网易公司对《大话西游》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故向法院诉请判令某动公司、某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某动公司辩称,网易公司通过整体保护+局部保护+拆分保护的方式增加所主张保护的内容范围和数量,存在保护内容不明确和重复保护;网易公司游戏中大量元素和设计风格属于思想范畴、公有领域或西游类游戏的有限表达,剔除该部分后剩余部分与涉案侵权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游戏中的大量元素和具体表达已被在线游戏或在先文献公开,依法不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易公司主张的15个游戏场景以及8个美术元素,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而网易公司利用公有领域元素再创作的6个美术元素,适用“严格标准”考量其独创性,因投入的智力创作太低,无法达到最低限度的创作性,故认定该6个美术元素不构成美术作品。因原告主张保护的15个场景和14个美术元素均包含在7幅场景地图中,法院认为如果大的场景地图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而其中小的场景地图在单独呈现时不具有差异性,则不足以形成新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法院据此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大场景地图“长安”“水晶宫”中的小场景地图不再予以保护。
法院判决:
❶ 某动公司、某讯公司赔偿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465000元;
❷ 驳回网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游戏场景地图的著作权保护规则:第一,具有独创性的场景地图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第二,利用公有领域创作的游戏场景,应适用“严格标准”认定其独创性;第三,大场景地图中的小游戏场景或元素,在单独呈现时,如果与其在大场景地图中的呈现方式没有显著性和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新的美术作品。
No 06
基本案情
周某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南航公司网站的子栏目“南航假期”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该子栏目与深某云公司的网站均使用同一个IP地址。周某以南航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南航假期”栏目中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南航公司停止侵权、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相应损失费用等。另查明,周某曾在另案中针对深某云公司在其官网上使用涉案图片,以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南航公司辩称,涉案侵权文章及图片的实际发布者为涉案栏目的备案运营者深某云公司,南航公司仅系平台管理者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周某指控的涉嫌侵权行为已于另案中向深某云公司主张权利,两案所涉的侵权文章及图片为同一个,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周某系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向平台管理者再次主张权利,应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登录操作时分别输入南航公司和深某云公司的网址,都会看到“南航假期”栏目,涉案图片所在网页的IP地址是相同的。可见输入不同网址后实际均跳转至同一篇文章,据此应认定使用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只有一个。周某此前已经就该侵权行为起诉深某云公司,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涉案图片已经删除,故已不存在侵权损害的事实。周某不应就同一侵权行为再要求南航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让作品新的使用方式和传播途径不断出现,侵权路径复杂隐蔽,如通过深层链接、云网盘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给侵权认定带来一定难度。本案中,从不同网站登录,都会在同一网页发现涉案侵权内容。法院明确指出,同一侵权内容,不因网址跳转前网站及其所属主体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的侵权事实。本案对涉及网址跳转技术的侵权事实认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No 07
基本案情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葫芦娃”美术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18年3月27日,某恩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布涉案文章《孙悟空坚挺还是葫芦娃持久》并使用了10幅“葫芦娃”形象的图片。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文章涉及暧昧和色情暗示,导致“葫芦娃”系列角色形象被丑化,同时被用于商业宣传,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某恩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某恩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引用涉案图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且某恩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没有任何广告宣传,属非盈利性质。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恩公司发布的涉案文章通过带有性暗示的语言对涉案美术作品进行描述,致使涉案美术作品本身所承载的积极意义被低俗内容所取代,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某恩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中转载含有涉案图片的涉案侵权文章,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
❶ 某恩公司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赔偿15000元;
❷ 驳回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互联网传播的特点,科学认定互联网环境下合理使用应当具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合理性”是指使用他人作品是必要的,且数量、比例是适度的;“正当性”是指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且使用目的及后果是正当的,不会对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消极的影响。正确理解和认定合理使用,对互联网环境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智力成果的传播与共享意义重大。
No 08
基本案情
某版公司与胡某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胡某将包含涉案文章在内的共125篇文章的著作权转让给某版公司。后发现某大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上发表涉案文章,某版公司及胡某遂诉请法院判令某大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公开向胡某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大公司辩称,涉案文章属抄袭文章,系由在先发表的多篇同主题文章拼凑而成,并通过主语替换、删减、扩写等方式进行改写,故某版公司及胡某不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某大公司没有侵权恶意,在收到通知时已将涉案文章删除;涉案文章价值不高,某大公司未从涉案文章获利,某版公司及胡某所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独创性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不是剽窃或篡改他人作品的产物;二是作品还须体现作者的创作性。经与在先公开发表的文章比对,涉案文章除了第二自然段和第三自然段的个别语句与在先公开发表的文章不相同外,其余部分的内容均与在先文章的表达相同或高度相似,比例高达84.34%,某版公司及胡某主张权利的文章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基于文章应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保护的原则,对于某版公司、胡某认为涉案文章与在先文章不同的个别语句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某版公司、胡某不享有对涉案文章的著作权,驳回某版公司、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文化的兴起及流量经济的繁荣,自媒体利用同义词替换、语态语序转化、段落调整、删减、拼凑等方式,对他人在先发表的多篇文章进行剪辑、杂糅的“洗稿”现象日益多发,严重破坏数字文化成果传播秩序及网络文化市场环境。本案表明,“洗稿”属于对已有作品的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强调文章作为一个整体获得保护,个别语句无法单独获得著作权保护。该案对促进优质数字文化作品传播、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No 09
基本案情
腾讯公司是国内著名MOBA类游戏《王者荣耀》的运营商。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其运营的某视频APP游戏专栏下设《王者荣耀》专区,在显著位置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与游戏玩家签订收益共享协议,吸引玩家上传经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的《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短视频。腾讯公司提起诉讼后,认为如果某文化传媒公司不停止侵权,则会对腾讯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某文化传媒公司停止传播所有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短视频。
腾讯公司认为,因涉嫌侵权的短视频数量太多,无法一一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故仅向法院提交了十六个涉嫌侵权的短视频,试图用“以小见大”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属于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游戏玩家通过游戏引擎调用游戏资源库中的游戏元素,使游戏内含的游戏画面由不可视到可视的连续再现,在这一过程中,游戏玩家不具备创作意图,故其对《王者荣耀》游戏画面不享有著作权。某文化传媒公司鼓励、引诱和帮助游戏玩家上传《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短视频并进行传播获利,构成侵犯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较大,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申请人提供了足额担保的情况下,法院裁定责令某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停止传播包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视频。
最终,某文化传媒公司共删除329832条短视频。
典型意义
本案为国内首个针对MOBA类游戏短视频侵权的禁令。其典型意义有二:一是表明类似本案的游戏短视频可能涉嫌侵害游戏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创造性地支持权利人用“以小见大”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使得权利人的作品一旦被侵权便快速扩散,损害难以弥补,如本案某视频APP上的相关涉嫌侵权的短视频已超出32万条。如果需要申请人针对每个短视频逐案提起诉讼,既不经济,也不合理,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快速保护。在充分考虑网络侵权行为上述特点的基础上,也考虑到涉案短视频虽然数量巨大,但在行为性质上属同一侵权行为,广州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思维为导向,支持申请人通过上述“以小见大”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发挥禁令救济的功能,满足了互联网环境下权利人及时制止网络侵权的司法需求。
No 10
基本案情
蔡某拍摄了题为“西藏林芝,桃花沟”的照片,首次发表于图虫网,并通过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对该图片进行确权存证。后发现某旅行社所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擅自使用了该图片,蔡某对其在图虫网的账户信息、首次发布信息的截图及被告侵权事实进行了区块链存证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旅行社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某旅行社承认使用涉案图片,但对该图片是否由蔡某创作不予确认,同时还认为蔡某所主张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审判方式和裁判结果
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著作权全要素审判“ZHI系统”与“网通法链”可信电子平台,蔡某在“ZHI系统”输入存证编码,一键调取了其诉前在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所有证据,可信电子平台自动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比对核验,对通过核验的证据自动标注司法区块链存证标识,说明自上链后未被篡改。因区块链存证证据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法院认定蔡某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对于涉案图片与侵权图片是否实质性相似,公开审理时法官当庭使用“ZHI系统”的“智能电子证据比对”功能,将涉案文章内含的62张图片与蔡某主张权利的图片逐一进行比对,系统自动筛选侵权图片,相似度高达99.03%,据此可认定某旅行社侵犯了蔡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ZHI系统”结合庭前由双方当事人填写的案情要素表,对案件基本信息智能回填,且通过内置的网络著作权审判知识图谱间的要素应答逻辑,智能生成本案的要素式裁判文书。
法院用20分钟完成庭审,当庭判决:
某旅行社赔偿蔡某13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对审判模式创新的强大推动作用。通过司法区块链实现了从确权到维权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纠纷发生后,权利人只需输入存证编码即可实现一键调证,确保权属证据上链后未被篡改,与传统公证方式相比,极大降低了当事人举证成本。利用网络著作权全要素审判“ZHI系统”基于深度学习算法的“智能电子证据比对”功能,可快速适配相应的比对方法,实现精准比对,加快侵权事实认定。基于区块链技术和人工智能辅助,本案适用小额程序快速审结,实现网络著作权纠纷简案快审。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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