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中院发布2019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
某卫浴有限公司与某水暖安装维修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卫浴有限公司
被告:某水暖安装维修门市
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崔某,2016年5月13日该专利权转移至原告某卫浴有限公司。该专利权现为有效法律状态。庭审中,将被告某水暖安装维修门市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开心果恒温阀”与原告提交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也系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包括一个双开关阀芯和一个普通恒温阀芯以及外盖配件,还包括一个阀体,该阀体是一体的,一端是容纳和装配双开关阀芯的第一腔,一端是容纳和装配恒温阀芯的第二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面有冷、热进水孔和冷、热出水孔,在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有连接外部的冷、热进水口和冷、热水通道,冷、热进水口分别与冷、热进水孔连通,冷、热水通道分别与冷、热出水孔连通,两个通道直接通到恒温阀芯第二腔上,并与第二腔的两个冷、热进水孔分别连通,两个通道从双开关阀芯第一腔的底部直穿过来,向外的开口最后用螺钉封堵,第一腔安装双开关阀芯,第二腔安装恒温阀芯,组成开关设在恒温阀冷热进水端的恒温阀。上述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被告某水暖安装维修门市提供的《销售出货单》显示,武某购买“开心果(上水)”30个,送货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某县某路”,《销售出货单》盖有“山东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公章。
裁判结果
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卫浴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220231053.0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受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被告某水暖安装维修门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开心果恒温阀”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被告提交了《销售出货单》,根据涉案产品的价值及交易惯例,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某水暖安装维修门市立即停止侵权;驳回原告某卫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厨卫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厨卫有限公司等
原告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先后注册了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及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原告主张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坐便器的水箱盖及底座上均标注“OPPAIM”注册商标及“欧派”字样,水箱上标注“OPPAIM”注册商标、“欧派”及“中国厨卫领导品牌”字样并标注了形象代言人林某某。第8194500号“OPPAIM”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某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抽水马桶”。2018年11月29日,原告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黄某诉至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经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案涉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三条约定“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且不再就本案所涉事实向黄某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及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坐便器在水箱、水箱盖及底座均标注“欧派”字样,侵犯原告对于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侵权产品。被告某厨卫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OPPAIM”侵犯其第7731876号“OPPEIN”注册商标专用权,因“OPPAIM”商标亦为合法注册的商标,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处理。原告主张被告某厨卫有限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本案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的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为重复起诉。经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案件的被告为黄某,与本案诉讼并非相同的当事人,不应构成重复起诉。
判决结果:被告某厨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4378572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案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案例三
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
人物形象“刑天侠(铠甲勇士)”美术作品和“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主张被告销售的黑色拳击手套使用“铠甲勇士”系列美术作品形象侵犯其著作权。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拳击手套上卡通人物形象与涉案“刑天侠(铠甲勇士)”美术作品形象仅在姿势上存在区别,即被诉侵权拳击手套上的人物形象是双手握剑姿势,其余并无实质差别。被诉侵权拳击手套上标注的“铠甲勇士”字体与“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上“铠甲勇士”字体设计相同。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卡通人物形象及“铠甲勇士”字体与涉案“刑天侠(铠甲勇士)”“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相近似。
裁判结果
石家庄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刑天侠(铠甲勇士)”与“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卡通人物形象及标注的“铠甲勇士”字体与涉案“刑天侠(铠甲勇士)”“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相近似。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刑天侠(铠甲勇士)”“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相近似的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提供因被告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赔偿依据,根据涉案著作权类型、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判决结果: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涉案“刑天侠(铠甲勇士)”“铠甲勇士LOGO”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来源:河北法院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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