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商标无效判决书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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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游云庭 知识产权律师
原标题:李小龙女儿能让真功夫停用招牌形象吗?
IPRdaily消息:李小龙公司近日将真功夫公司诉至上海二中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并索赔2.1亿、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本案的争议点是:真功夫公司用的这个招牌人物造型是不是李小龙的形象?不过,真功夫公司早在10多年前就已经把本案诉争的形象注册成了商标,并且根据商标局网站的记录,从未有人对这些商标提起过商标无效程序。
据媒体报道:李小龙女儿担任法人代表的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李小龙公司”)近日将连锁餐饮巨头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诉至上海二中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并索赔2.1亿、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
看了报道后笔者研究了下案情,发现在现行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下,即便法院认定真功夫的招牌用的就是李小龙形象,李小龙公司可能也很难让他们停止使用。下面是笔者的分析:
本案的案由应该是不正当竞争
这个诉讼法律上其实挺复杂,原告律师找起诉案由还要研究半天。如果起诉肖像权的,根据现行的《民法总则》,肖像权是人身权,李小龙已经去世,肖像权没有了。没有肖像权不代表逝者的肖像不受保护,我国多地法院都有过判决,把逝者肖像作为继承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益保护,但如果按照其他民事权益起诉,现在起诉的主体是李小龙公司,而不是继承人个人,也有问题。
从新闻报道中李小龙公司要求真功夫公司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其与李小龙无关来看,本案最有可能的案由是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李小龙公司起诉的是真功夫公司的行为会使消费者误以为其和李小龙有关联。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4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真功夫在肖像问题上会怎么抗辩?
本案的第1个争议点会是:真功夫公司用的这个招牌人物造型是不是李小龙的形象?原告李小龙公司肯定认为:这就是李小龙的肖像,李小龙是享誉世界的功夫巨星,他的名字已经和功夫联系在一起。被告不但用了他的形象,企业名称也叫真功夫,所以是刻意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告方一般的抗辩方法就是:通过举证证明真功夫公司用的是自己设计的卡通形象或者其他人的肖像,与李小龙无关。
笔者经验看,这个争议点原告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大多数普通消费者通常的认知应该是:真功夫招牌上的人就是李小龙。笔者个人也一直以为真功夫公司用的就是李小龙的形象。当然也不排除真功夫公司在很多年前启用这个形象的时候就做了很多的证据上的准备,比如把招牌形象登记为美术作品著作权,同时也找了和这个形象比较相像的个人,签过肖像权使用协议。
真功夫公司在商标上会怎样抗辩?
笔者查询了国家商标局网站,发现真功夫公司早在10多年前就已经把本案诉争的形象注册成了商标。并且根据商标局网站的记录,从未有人对这些商标提起过商标无效程序。这就麻烦了,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政策,这意味着即便法院认为真功夫公司使用的就是李小龙形象,只要真功夫公司抗辩说自己使用的是注册商标,法院可能也只支持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不会要求其停止使用这些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等,但在先权利人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申请。但现在的问题是,真功夫公司把这些招牌形象注册成商标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0年,所以已经没有办法去无效这些商标了。
而且根据2009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9条,即便法院判决真功夫的招牌形象对李小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也只能判决赔偿损失,但不能判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具体的条文摘录如下:
……对于注册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能轻率地予以撤销,在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标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要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和巧取豪夺,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不用做过多的解释,大家看了以上规定的内容就会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这么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这一方面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要和国情相适应有关。另一方面,这个规定出台时间是2009年,当时全球正经历一场经济危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导向就是保护国民企业保护就业。
最后,和2009年相比,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经加大了很多,虽然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和司法解释目前仍然处于有效状态,但本案中,如果法院认定真功夫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仍然可能判决比较高额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方是参照功夫巨星成龙的授权金额来主张的,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支持几千万乃至上亿的赔偿,还是有可能性。
同时,如果法院在判决书里认定真功夫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真功夫公司之后继续使用涉案形象的,他们的日子也不会好过。李小龙公司可能会定期对真功夫公司提起新的诉讼,因为之前的诉讼解决的是之前不正当竞争的赔偿问题,但对原审判决后仍在继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当承担新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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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游云庭 知识产权律师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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