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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标题:“拆那”商标被无效宣告,关于“China”那些事你了解吗?
你知道“中国”这一名称的由来吗?你知道为什么中国英文译名为“China”吗?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第30654396号“拆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其中申请人郑某认为“拆那”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宣告无效。
你知道“中国”这一名称的由来吗?你知道为什么中国英文译名为“China”?
中国一词最早见于西周初年的青铜器“何尊”铭文中的“余其宅兹中国,自之辟民”。汉语中的“中国”一词,最早指西周京畿地区,后演变为黄河流域黄河中下游的中原地区,中国以外则称为四夷,所谓“天子有道,守在四夷”。中国是居天地之中者曰中国,四夷是居天地之偏者。
China,现为“中国”和“瓷器”的英文译名。陶瓷最初的称呼是“Chinaware”,直译:中国瓦。陶瓷产品,古称瓦器(古时凡以土烧制成的陶土器皿,皆可称“瓦”)。
China放在ware之前,可知China初无瓷器一义;后来省略ware,小写其字头,简称瓷器为china;学界基本认定其作为瓷器的双关含义远远晚于“China”作为中国的本意,所以China最初的意思就是指中国。
不过,近日有一个“拆那”商标被宣告无效,这是怎么回事?
“拆那”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被宣告无效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第30654396号“拆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其中,申请人郑某认为“拆那”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宣告无效。
争议商标
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拆那”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CHINA”的谐音,“CHINA”可译为“中国”,“CHINA”和“中国”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形成稳定指向关系,争议商标“拆那”其作为商标使用易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拆那”相关的那些商标怎么样了?
笔者在查询相关争议商标时发现,申请“拆那”相关商标的可不止一个。
从商标网查询结果来看,申请“拆那”商标的有10个,其中嘉兴峰易照明有限公司以及石狮市白云外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所申请的“拆那”商标都已被宣告无效。
从查询结果上来看,还有两个类似商标“拆那汤”、“拆那部落”。其中,由西安创灵智意品牌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32、35类上的“拆那汤”商标,目前显示的是注册成功。不知道按照“拆那”商标是“China”谐音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准来看,“拆那汤”能否认为是“China Town”(即唐人街)的谐音呢?
由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3、41、42类上的“拆那部落”商标,目前处于注册成功阶段。通过按照“拆那”是“China”谐音来看,该商标还能被认为是“中国部落”?
总结
前有“Going Down”与“够淫荡”谐音、苏宁商标“SN GAMING”被认为“GAMING”可译为“赌博”有不良影响被驳回,后有 “叫了个鸡”商标、“妖鸡”商标中的“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之意有不良影响被驳回(“妖”多有“邪恶且迷惑人”之意,故驳回“妖鸡”商标点击标题阅读原文)。因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商标五花八门,不过也可看出有些商标是在铤而走险。
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在商标的设计上要尽量避免敏感词汇及其谐音,审查员的眼光可是相当毒辣的,不要妄想能蒙混过关。另外,提前进行商标的全面检索也是相当必要的,这可能会让你更加直观的了解到你的商标能否通过。
附:
关于第30654396号“拆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6638号
申请人:郑帅
被申请人:哈尔滨果如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8日对第30654396号“拆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厅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拆那”构成,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CHINA”的谐音,“CHINA”可译为“中国”,“CHINA”和“中国”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已形成稳定指向关系,争议商标“拆那”其作为商标使用易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19年10月18日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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