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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商业方法的专利客体问题的讨论
关于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关键还是在于客体判断三要素。商业方法专利客体判断标准与其他领域发明专利相同,判断的关键在于“技术”二字,即从解决方案整体来看,商业应用的过程中是否使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三要素缺一不可。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商业方法对于技术有更高的依赖度,越来越多的商业模式需要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支撑,包含创新技术的商业方法得到专利权的保护是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
2017年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同时删除了“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以看出,《专利审查指南》也朝着保护,利用计算机或者网络技术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的方向在修改,那么关于带有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客体问题该如何判断,是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关键。
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本身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使用它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时必须要体现出利用了自然规律,而不能是人为设定的规则。商业方法客体判断基本概述根据发明的定义,能够对保护客体产生限制作用的主要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分为单纯商业方法发明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
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单纯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既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款第二条客体的规定。
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仅包含商业方法模式特征,也包含得以在技术上实现的技术特征,因此就整体而言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情形。但是,当所采用的技术仅为公知网络或者计算机技术时,并未对现有的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等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亦未对其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只是通过人为制定的规则进行交互或信息传送,则并未构成技术手段,可以得出不属于“技术方案”结论,进而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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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人为制定的商业规则通过公知网络或者计算机技术实施时,难以将解决方案转化为技术方案,其解决的问题还是商业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从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将计算机或手机等装置设备作为商业规则的操作对象,亦是如此。商业方法发明客体判断并无特殊性,但由于其申请本身具有商业问题和技术问题交织,商业方法流程、模式与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融合这些特点,在判断该类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时,具有一定的难度。
例如:
【权利要求1】
一种进货方法,该方法包括:
(1)店员观察顾客购物习惯;
(2)记录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时间;
(3)根据记录的信息控制进货量。
【权利要求2】
一种股票配股缴款方法,客户与证券商先签订股票配股缴款代理合同书,在合同期内,证券商在每只股票配股缴款截止日前检查客户资料,并对满足条件的客户代理自动交纳配股款。
其特征在于,检查客户资料的内容和步骤如下:
客户是否拥有该种配股;
客户是否尚未自行缴款;
客户是否中途书面申请弃权该配股;
客户是否有足额资金。
上述权利要求均涉及单纯的商业方法,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既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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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一种进货方法,该方法包括:
(1)在收款设备中记录顾客的购物信息,并将该购物信息按照货物种类、购物时间进行分类存储;
(2)按照存储的购物信息生成进货清单;
(3)并将该进货清单通过网络发送到供货平台。
分析如下:
现有的方案中在售货过程中存在有货物积压或者缺货的问题,该申请对收款设备进行了改进,解决了自动控制进货的技术问题,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系统构架,采取了记录、存储、生成、发送等信息处理方式的技术手段,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进货量的控制业务中,实现准确、有效控制进货信息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解决方案具备了技术三要素,构成了技术方案,符合客体的规定。
可以看出,关于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客体判断,关键还是在于客体判断三要素。商业方法专利客体判断标准与其他领域发明专利相同,判断的关键在于“技术”二字,即从解决方案整体来看,商业应用的过程中是否使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三要素缺一不可。
只有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技术效果,解决方案才能构成技术方案。对于表现形式为计算机程序的商业方法权利要求,亦是如此,判断执行该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否是要解决技术问题,是否采用了技术手段,以及是否获得了技术效果,技术性可以体现在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的改进,如数据库技术、安全传输技术。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作者:谢层层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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