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国家版权局:《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

行业
小知2019-11-22
国家版权局:《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IPRdaily消息:11月2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国家版权局负责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国家版权局:《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


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版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现将《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版权局

2019年10月17日


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公安部公布),国家版权局是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国家版权局负责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著作权领域的相关活动。


四、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公安部发布)的要求,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五、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公安部发布)的要求,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因故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公安部发布)的要求,在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前十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七、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版权局,经审核同意后,于十日内报送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年度活动计划外,新增在中国境内单独举办或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地方版权局联合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家版权局备案;举办交流互访活动,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九、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版权局,经国家版权局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十、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及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送国家版权局备案。备案的信息包括聘用的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公章。


十一、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可以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名义,向中国有关部门进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投诉、出具侵权鉴定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十二、国家版权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听取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通报国家版权局重点工作。代表机构应当依据其业务范围在各自领域积极参与和配合国家版权局的相关工作。


十三、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国家版权局可以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改正、暂缓审核相关文件、不予备案、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措施。


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扩大交流、增进理解、凝聚共识、深化合作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各类活动,不断巩固和发挥中外著作权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国家版权局:《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

生而不凡!2019年中国“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榜单揭晓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国家版权局:《关于依法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管理的意见》全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10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70+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国家版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23225.html,发布时间为2019-11-22 09:42:10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