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电子专利专利纠纷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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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斐聪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原标题:光峰科技的专利逆袭战
光峰科技上市后遭遇专利阻击,在一天之内做出了漂亮的反击,不仅是应诉工作娴熟,也是长期以来在专利工作上未雨绸缪,从专利的角度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光峰科技的核心专利的申请、维护和利用,值得大多数企业借鉴。本文主要论述了光峰科技与台达电子专利战的导火索、光峰科技及时应对的策略、光峰科技的核心专利的申请过程和无效经历,并对各个主题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光峰科技与台达电子专利战的导火索、光峰科技及时应对的策略、光峰科技的核心专利(ZL200880107739.5)的申请过程和无效经历,并对各个主题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事件导火索
2019年7月22日,光峰科技在科创板成功上市。
2019年7月29日,台达电子起诉光峰科技侵犯其三项专利权,涉案标的4800多万,直接导致光峰科技的3000万银行资金遭冻结。
2019年7月29日,光峰科技对台达电子的专利提出无效申请,并起诉台达电子侵犯其两项专利权。
Q1:值得探讨的是,光峰科技如何能在一天内完成无效申请的工作和起诉的工作?这对一般代理所来说,可能是十天半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工作量。
A1:作者总结到以下两个原因:
原因1:光峰科技自己公开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公司上市前对专利侵权风险做一个排查,也就是FTO调查。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份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说做过专利数据检索的。
那么,台达电子的三项专利,在光峰科技的侵权风险排查中应该是被找到过,并且,光峰科技与台达电子本是竞争对手,并有过多次专利纠纷,所以,光峰科技将台达电子列为主要防范对象,实属合理,那么,就能启发光峰科技提前做好无效的准备工作,以便将侵权诉讼对自身的影响,降到最低。
原因2:光峰科技公开的招股说明书中,强调了其两项核心专利(ZL200880107739.5和ZL200810065225.X)的价值,并介绍其利用该两项核心专利起诉了对手20次,且都胜诉了,其中,18次起诉的对手是德浩科视,致使德浩科视被判赔了3560万。
台达电子的一批产品的生产商即为德浩科视,这次光峰科技起诉台达电子的侵权产品,就是德浩科视为台达电子生产的一批产品,如下表1所示:
在光峰科技起诉德浩科视的18次诉讼中,部分被告侵权产品如下表2所示,其中标黄的产品正是与这次光峰科技起诉台达电子的产品一致,所以,光峰科技可以完全借鉴之前起诉德浩科视的经验和资料,再来起诉台达电子,所以,光峰科技起诉台达电子侵犯其两项核心专利权,也就是很容易的事情了,并起诉一开始,就基本可以断定是稳赢的结果了。
基于上述两个理由,就可理解为什么光峰科技能在一天内完成无效申请的工作和起诉的工作了。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光峰科技的两项核心专利(ZL200880107739.5和ZL200810065225.X)被人无效过19次而屹立不倒,使用过了数十篇在先的对比文献。那就值得讨论一下接下来的这个问题。
Q2:光峰科技的两项核心专利为什么会被无效这么多次?
A2:原因1:从专利纠纷考虑,光峰科技利用这两项核心专利起诉了对手20次,按照常规操作,起诉对手侵权,接着就会遭到对手的无效申请。
原因2:从专利技术考虑,请参看下图1(未完整显示引用该专利的申请),其中一项核心专利cn200880107739.5被其他70项专利申请引用了,一般专利几乎不会被引用或被引用几次而已。
图1
请参看下图2(未完整显示引用该专利的申请),其中一项核心专利cn200810065225.X被其他24项专利申请引用了。
图2
可见,该两项核心专利在技术上属于基础技术,应用范围很广,影响很大。基于该两项核心专利发展而来的技术,很大可能都在该两项核心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其他企业要将后续的技术推向市场,要么向光峰科技交许可费,要么去无效光峰科技的两项核心专利。
基于上述两个理由,就可理解为什么光峰科技两项的两项核心专利会被无效这么多次了。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其中一项核心专利(ZL200880107739.5)的申请过程和无效经历。
1.申请到授权
1.1申请国际阶段
这项申请采用的是PCT申请,国际申请日:2008-07-18,并要求了在先申请的美国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日:2007-07-30。
值得一提的是,在先的美国申请在美国已取得专利权,可以推测,中国申请从开始就可以推定,取得专利权是十拿九稳了。
1.2国家阶段
整个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中间文件如下图所示:
可以看出,从进入中国(2010-06-12)到授权日(2012-02-29),申请人总计:补正1次,意见陈述2次,申请过程是比较顺利的。
另外,可以对比一下申请文本与授权文本的变化,推测申请过程实际发生了什么?
申请文本中的独权:
授权文本中的独权:
对比可知,授权文本中独权的保护范围有大幅度缩小,删除了“第二分区包含不同的波长转换材料”的技术方案,并只要求保护“激发光为蓝光”的技术方案。
2.授权后的无效阶段
2.1无效的整个过程
首先,总计被申请无效了11次,如下图所示:
其次,11次无效后的结果,依然是维持专利权有效,如下图所示:
这件专利的专利权为何能如此稳固?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这一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如下图所示:
一种照明装置包括光源100、聚焦光学器件102,和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转轮104。所述波长转换材料可以沉积在转轮104的表面,或掺加到构成转轮104的材料中。转轮104被支撑来绕它的A轴旋转。来自光源100的激发光,由聚焦光学器件102聚焦到转轮104的一个小的面积上。
转轮104为圆形,被分成两个或更多的分区,每个分区包含一种波长转换材料。在所图示的例子中,有红色、绿色、蓝色和自色四个分区。该红色、绿色、蓝色分区分别具有波长转换材料110R、110G和110B。该自色分区含有一种从480nm到700nm发出光的波长转换材料110W,井且能够让400nm到500nm范围蓝光的较短波长部分通过,当转轮104绕它的轴旋转时,所述轮子的接受到所述激发光的区域不断变化,如从红色到绿色到白色和到蓝色分区,结果发出不同颜色的光。
11次无效申请中,由于国知局的保密,公众只能查到其中3次的无效决定书,如下图所示:
接下来,我们大致梳理一下,这3次无效决定书的内容:
2.2第一次无效决定书(4W102939)
概括:发文日2015年3月4日,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具体是,宣告权利要求31-33无效,权利要求1-30维持有效,如下图所示:
具体申请请求:
其中一些较有意义的无效点:
无效点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没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没有创造性,对比分析如下:
可见,合议组认为权1中的二向色元件与证据1中的不同,证据2也没有公开权1中的二向色元件,再结合权1中的二向色元件起到了提高光的利用率的作用,所以权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无效点2: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如下图所示:
合议组的决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如下图所示:
无效点3:权利要求23-25保护范围不清楚,如下图所示:
合议组的决定:权利要求23-25保护范围清楚,如下图所示:
无效点4: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致使无法实现本专利,如下图所示:
合议组的决定:“以同步方式控制”是清楚的,如下图所示:
无效点5:跟无效点3相关,权利要求31、3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下图所示:
合议组的决定:权利要求31、3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下图所示:
无效点6:权利要求31~33不具有创造性,如下图所示:
合议组的决定:权利要求31~33不具有创造性,如下图所示:
值得考虑的是,为什么权1有创造性,权31-33没有创造性?
权1与权31的内容如下:
根据之前合议组的评述:权1中带来创造性的特征是二向色元件,但是权31~33中均没有二向色元件,所以,权1有创造性,权31-33没有创造性。
关于证据1、3的争议:
专利权人提交了证据1、3的新的中文译文,如下图所示:
合议组关于译文的决定:如下图所示:
解释一下,在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认定中,“构成”、“组成”会解释成封闭性描述,意思是“只能包括”。“包括”会解释成开放性描述,意思是“不仅包括···,还可以包括(没有提到的特征)”。相比较来说,把证据中翻译成“构成”、“组成”,会限制证据要表达的意思,对专利权人有利,翻译成“包括”,会扩大证据要表达的意思,对请求人有利。
合议组的最终决定:
2.3第二次无效决定书(4W105112)和第三次无效决定书(4W106658)
概括:第二次与第三次中,无效决定书的内容相同,只是存在两个请求人,并对两个请求人的无效申请,是合并审理的,所以,官文罗列出了两次无效,并内容相同,无效申请信息如下图所示:
第一请求人的请求:
针对第一请求人的请求,合议组的决定:
1.权利要求1-30清楚;
2.合议组利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否定了权利要求1-30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请求,如下图所示:
3.权利要求1-30具有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的请求:
权利要求2-30也不具有创造性。
针对第二请求人的请求,合议组的决定:
合议组的最终决定:
总结:光峰科技上市后遭遇专利阻击,在一天之内做出了漂亮的反击,不仅是应诉工作娴熟,也是长期以来在专利工作上未雨绸缪,从专利的角度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光峰科技的核心专利的申请、维护和利用,值得大多数企业借鉴。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李斐聪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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