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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游云庭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知识产权律师
原标题:抢注的COSTCO商标居然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查,COSTCO公司能扳回来吗?
近日一条《Costco首家中国店上海开业当天被挤爆至瘫痪》的新闻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看到新闻,笔者出于职业习惯随手查询了Costco商标在中国的申请注册情况,却又找个了新闻,有家中国公司申请了很多含“COSTCO”名字的商标,不少还通过了中国商标局的初步审查,而美国Costco公司疑似已经出手维权,多数通过审查的含“COSTCO”的商标目前都处于被商标异议状态。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美国Costco公司能通过哪些途径和商标抢注者进行博弈。
先说下具体申请情况:上海善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善待公司”)于2018年和2019年陆续在第25类服装类别,第35类上(包含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美国COSTCO公司经营涉及的主要服务范围)申请了12件包含“COSTCO”名字的商标,其中第25类的BABYCOSTCO 1件和第35类的“宝可多 BABYCOSTCO”(部分服务项目通过审查)、“宝事多 BABYCOSTCO”、BABYCOSTCO、COSTCOMORE、COSTCOBETTER、COSTCOPLUS和COSTCOBEAUTY等7件,共计8件申请已经通过了中国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其他商标申请或被驳回,或等待商标局实质审查中。不过,部分通过初步审查的商标目前的状态都为商标异议中,这很可能是美国Costco公司发现了这些申请,并出手狙击抢注者了。
对于这些商标申请为什么能通过商标局审查,笔者作为商标律师还是有疑惑的。COSTCOMORE、COSTCOBETTER、COSTCOPLUS、COSTCOBEAUTY和BABYCOSTCO这些商标申请的共同特点是,都包含了“COSTCO”,美国“COSTCO”公司很早以前就在第25类和第35类注册了“COSTCO”商标,所以这些申请理论上应该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驳回。
《商标审查标准》对于近似商标有这样的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虽然商标局的审查一般不查知名度,但英语词典显示“COSTCO”这个词本身没有含义,就是指美国的COSTCO超市,属于显著性较强的词。并且COSTCOMORE、COSTCOBETTER、COSTCOPLUS和COSTCOBEAUTY四件商标都是在同一时间提交的申请,在同一类别,应该是同一商标局审查员审查,只要一比对就知道,这四件申请应该就是没有拆分的COSTCO MORE、COSTCO BETTER、COSTCO PLUS和COSTCO BEAUTY。它们去除“COSTCO”后,剩下的MORE、BETTER、PLUS和BEAUTY都属于修饰性的词,显著性非常弱,和“COSTCO”连起来用也不会形成区别于“COSTCO”的新的含义。所以商标局本应该根据《商标法》第30条直接驳回申请。
但目前这些申请已经通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查,进入公告期了,好在这些商标在公告期届满前已经被提起了异议,根据《商标法》规定,公告期商标申请一旦被异议,就异议程序审理结束前是不能注册的。如果是美国COSTCO公司提出的异议,根据笔者的经验,他们的异议的理由至少有两条:
一、抢注者涉嫌商标囤积
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正在开展打击“商标囤积”的活动,也就是对大量申请商标但不使用的申请者,依法进行打击。鉴于善待公司申请了多达50件商标,除了12件涉“COSTCO”的商标外,还有其他名称的商标,如果美国COSTCO公司可以证明,另外的38件商标申请中包含了大量的第三方的品牌,则其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要求商标局认定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驳回其申请。
二、抢注者的申请和COSTCO公司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前文已述,美国COSTCO公司拥有第25类和第35类的“COSTCO”商标,所以可以主张善待公司申请的含有“COSTCO”的商标完整包含了美国“COSTCO”公司 “COSTCO”商标,且两者在同一类别,商品和服务近似,这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的商标属于美国“COSTCO”公司名下品牌的系列商标,而对两者不同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从而构成近似商标。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笔者的经验,本案中,商标局最终认定构成近似的可能性还是比较高的。
最后,笔者想了下,也就能理解商标局的审查不确定性了: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和最快速增长的市场,去年的商标申请量高达737.1万件,市场大和商标申请量大,意味着很多品牌有着共存的需求,如果商标局如果审查过严,可能会对社会的创新不利,会出现少数企业占据过多社会资源的情况。此时,还是要求品牌所有者自己更关注品牌保护问题,就像本文中涉及的抢注问题,最终抢注的商标还是被在公告期内提起了异议,说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还是有办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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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游云庭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知识产权律师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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