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维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原标题:索赔100万!杨丽萍状告云海肴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IPRdaily消息:因认为“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店面装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杨丽萍创作、表演、投资制作的系列作品《月光》,由杨丽萍担任法人的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将云海肴餐厅经营者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什刹海店、共同管理者和经营者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侵权行为,销毁相关侵权制品;停止使用涉案《月光》系列作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5月7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点击查看视频链接
https://v.qq.com/x/page/i0868n2f4by.html
提及杨丽萍,大家最先想到的就是孔雀舞。1990年,杨丽萍以《雀之灵》的独舞扬名海内外;1992年,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位赴台湾表演的舞蹈家;2004年创作了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印象》......如果要讲杨丽萍老师在舞蹈上的成就恐怕不是这短短的一篇文章可以讲尽的。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一起有关杨丽萍舞蹈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宣传力度的增大,公众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只是国内仍然面临维权难的窘境。5月8日,为期2年的《锦绣未央》侵权首案在朝阳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周静侵权成立,判决赔偿13.65万元。事实上,早在《锦绣未央》(又名《庶女有毒》)电视剧筹拍之前,就已经被众多网文作者及读者提出抄袭,但这样的声音并未阻止《锦绣未央》电视剧的拍摄与播出。像是这样的维权案件不在少数,2017年的热播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也面临着抄袭的指控。
今天我们要谈的这起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就是杨丽萍公司对杨丽萍作品《月光》的维权案。
2017年9月,杨丽萍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云海肴餐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涉案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将涉案作品复制成剪影屏风、墙画、隔断等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进行展览,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在法庭上,杨丽萍公司一方提交了舞蹈《月光》的视频截图、剪影美术作品等,与云海肴餐厅什刹海店的装潢进行对比,以证明二者高度相似。
《月光剪影》美术作品(左)和云海肴店内墙画(右)
《月光》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截图之一(左)和云海肴店内装饰灯笼之一(右)
《月光》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截图之一(左)和云海肴店内装饰灯笼之一(右)
《月光》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截图之一(左)和云海肴店内装饰灯笼之一(右)
杨丽萍公司代理人认为,作为从云南走出来的、中国当代最知名的舞蹈艺术家,杨丽萍投入大量时间、财力和物力创作完成了带有浓郁云南风情的涉案作品,为推广和宣传云南民族文化做出了杰出的贡献。该案涉案《月光》系列作品为杨丽萍创作、表演、投资制作,创作完成于2003年,后被收录于其本人投资创作、出任艺术总监和总编导并领衔主演的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中,并且其舞蹈艺术形象还被创作成《月光剪影》美术作品等系列作品,上述作品均已办理了版权登记。其依法享有涉案系列作品《月光》 (包括但不限于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三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由其运营的主打“云南菜”的餐厅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同时,这些行为实为搭乘作为云南文化名片的杨丽萍及涉案作品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便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三被告所经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对于三被告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什刹海店同杨丽萍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使三被告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杨丽萍公司代理人表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而三被告非法使用涉案系列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同时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 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侵权行为,并销毁相关侵权制品;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 餐厅什刹海店中使用涉案系列作品《月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对于杨丽萍公司的起诉,三被告认为杨丽萍是中央民族歌舞团演员,在职期间她仅是表演者,不享有创作舞蹈《月光》的著作权,因此三被告认为该公司未得到杨丽萍全部著作权授权,更无权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
同时云海肴餐厅一直主打云南民族风情,因此装饰装修、葫芦丝音乐、身着彝族服饰的服务员都是为了凸显云南色彩。云南舞大部分动作都是孔雀舞的基本动作,餐厅的装饰装修物用了基本的动作,而基本动作并未杨丽萍独创的。
舞蹈作品是通过一系列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单一的舞蹈动作无法传达任何思想或情感,不属于舞蹈作品的表达,原告主张保护的舞蹈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应予保护的客体。被控侵权装饰物上的图形是抽象的傣族舞蹈中的经典动作“三道弯”,这是公有领域的舞蹈动作。餐厅内的剪影屏风、隔断、墙画源于云南民族舞个别动作,用于铁艺、木制介质以及灯饰上呈现出静态效果,且画面与被诉侵权物不能分开,被诉侵权物整体具有实用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任何表达,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而且,剪影里无法反应任何舞者面貌和作品特征,餐厅店内装潢没有使用杨丽萍的形象、姓名和舞蹈作品,没有侵犯杨丽萍的权利。
三被告还认为,杨丽萍公司与其经营范围完全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没有引起混淆和攀附杨丽萍的故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杨丽萍公司所诉的云海肴门店通过装修,混淆消费者视听,让消费者误认为杨丽萍与门店有合作关系方面,心正意诚什刹海公司代理人表示,门店中使用的剪影都未使用杨丽萍本人姓名、肖像和作品。同时,代理人通过搜索大众点评发现,云海肴什刹海餐厅有网友评论10万条,其中涉及杨丽萍的评论仅10条;通过微博等网站搜索,涉及云海肴什刹海餐厅评论约12万条,涉及杨丽萍字样的只有3条。“在发现有网友提及杨丽萍后,门店及时作出澄清,表示了杨丽萍与门店并没有合作关系。”心正意诚什刹海公司代理人表示,门店从未有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
“原告是同时对多家云海肴门店提起诉讼的,而在提起诉讼之前,原告联系到我们要求合作,但我们拒绝了,他们是在合作未果后,恶意提起诉讼。”心正意诚公司代理人表示。
基于上述理由,三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案件网友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有人纯属吃瓜群众探讨起云海肴的饭菜口味。
不少网友支持杨丽萍合法维权,号召大家尊重知识产权。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认为孔雀舞并非杨丽萍所创,其公司维权过度。
目前,西城法院尚未对该案作出判决,IPRdaily将持续关注这一案件进展。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影晞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点击图文,阅读全文)
开年重磅!寻找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40 Under 40)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