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的专利局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索赔10亿!江苏通领诉公牛涉案专利无效案今日审理(附口审全文)
IPRdaily现场消息:2019年4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针对第5W116677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第十次重大案件审理宣传报道活动。该案是2019年组织的首次案件审理宣传报道活动,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020681902.3,发明名称为“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专利权人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领科技),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集团)。
近期,通领科技在南京中院针对公牛集团提起两件专利权的侵权诉讼,主张赔偿金额高达近10亿元,刷新了国内企业专利侵权诉讼标的额新高,究竟是什么样的专利技术会带来如此大的经济利益,在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相应地,公牛集团针对通领科技的上述两件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即为公牛集团针对通领科技的两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之一。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应用于电源插座上防止意外触电的电源插座安全保护装置。根据专利背景技术的介绍,现有的电源插座普遍存在着安全隐患,如果手持导电细杆不慎伸入插孔中将会触电,极大地影响了电源插座的安全性,为此本专利提供了一种电源插座的安全保护装置,从而避免触电危险的发生。作为近年来电源插座安全保护领域专利侵权诉讼标的额巨大的案件,该案的审查结果可能会对电源插座安全保护技术和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鉴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五人合议组对其进行审理,合议组成员由审查业务专家及业务骨干担任。该案无效理由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证据涉及国内外的专利文献6篇,其中有多篇外文证据。该案除了要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外,审理焦点主要集中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包括技术启示的判断、技术效果的确定等,均为专利审查中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秉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通过对本案的公开审理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阐释相关审查标准,以期广大创新主体和专利工作者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获得更多的了解。
据IPRdaily了解,为宣传专利无效案件审理相关政策标准,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审理形象,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16年开始组织开展“案件审理宣传报道”活动。该活动筛选社会公众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重要案件,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审理过程,宣传审查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截止目前共举办了九次“重大案件公开审理宣传报道”活动。
附:公开审理全文
合议组成员:
组长:孙治国
主审员:何俊
参审员:牛晓丽、袁丽颖、王思睿
书记员:杨舒婷、贾彦飞
[请求人]
请求人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我方出庭人员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陈浩、丁沙,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一发言人陈浩。
[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我方出庭人员为北京瑞思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李涛、龙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一发言人李涛。
[合议组]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案依据的文本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简述无效理由。
[请求人]
权利要求1-3、5-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1:US7820909B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10年10月26日;
证据2:CN101606290A,公开日2009年12月16日;
证据3:CN201570665U,公开日2010年09月01日;
证据4:CN101697391A,公开日2010年04月21日;
证据5:CN201438556U,公开日2010年04月14日;
证据6:US2008/0156512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8年7月3日。
[合议组]
专利权人针对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1和6的译文准确性发表质证意见。
[专利权人]
均无异议。
[合议组]
请求人简述证据组合方式。
[请求人]
无效的理由和事实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5-7、10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5、7、10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6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或证据6结合证据2-5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5结合证据1或证据6、证据5结合证据1或证据6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1-6或者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
请专利权人围绕权利要求书,结合说明书的记载,对本专利发明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专利权人]
涉案专利是一个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一种电源插座的安全保护装置,具有防触电的作用,在出现非正常插入的情况时,比如儿童的一个手指头插入插孔时,滑块能起到阻挡插入的作用,只有在两个插孔同时有金属棒插入时,滑块才通过滑动方式打开。权利要求有10项,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具体结构大体为:插座上盖中设有滑槽,滑槽里有滑块,滑块一端抵顶有弹片,使滑块处于关闭状态,支架用于将滑块和弹片与上盖联接为一体。
[请求人]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插座,证据1和证据6分别是相同专利的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通过证据1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证据1也是防止儿童手指插入触电,上盖、支架、弹片,滑块与支架配合的示意图,滑块跟支架滑动配合,以阻止安全防护。插座正常插拔状态,插头穿过插孔,实现插头的插入。当螺丝刀或手指插入时,单孔无法插入,滑块无法滑动打开,实现安全保护的功能。
[合议组]
请求人进行比对。
[请求人]
具体结构比对。
[合议组]
专利权人说一下有哪些不同
[专利权人]
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第一,上盖,通过对比证据1的图44与本专利的图6,本专利滑槽是上盖的组成部分,证据1的滑槽是平台组件的组成部分;第二,支架,本专利支架能够和上盖紧密配合成为一体,证据1是平台与基座并没有连接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基座和盖是上下配合;第三,滑块,与第一个区别特征有关系,本专利的滑槽位于上盖内,证据1的滑块位于平台子组件的滑槽内。
总结来说,就是滑块设置位置不同,安全保护装置并非一体设置。
提供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样品进行演示,本专利的产品组装和维修均十分方便,证据1的组装维修不方便,证据1与本专利的设计思想不同。
[请求人]
请求人:第三个和第一个区别特征相关联,见图49A及滑块放置的位置,滑块是放置在上盖和支架形成的容纳空间中,在该空间内进行左右的滑动。至于这个空间是侧壁通过上盖往下延伸或平台往上延伸,对保护装置的结构没有影响。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滑盖与上盖的侧壁接触并且滑动,520部分包覆平台的侧壁,滑块在包覆侧壁的空间内进行滑动,520内具有供滑块进行滑动的滑槽。见图47,证据1中516的右侧是开放的,整个滑槽是由PPT中49A简化为一头,通过上盖的顶部和右侧以及支架的侧壁和底壁构成,证据1公开了上盖具有供滑块滑动的滑槽。关于涉案专利结构简单、减少体积,但权利要求1中没有相关的记载,而且这样的效果也不是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必然带来的结果。关于第二个区别特征,平台子组件通过过盈配合和盖形成盖组件整体,证据1明确记载平台和盖通过过盈配合保持在一起,并且盖组件是一个整体。证据1公开了支架和盖相连接形成整体的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
请求人引用的证据1的上述技术特征,是跨越了证据1的第1、4实施例,是违反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关于有益效果,见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9段,插座中的每一个凹槽的改动会带来很大的技术效果,不能想当然认为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证据1中的过盈配合,两个部件要保持应力的存在,必须要有用来保持应力的侧壁。本专利是卡扣连接,两个部件不需要应力保持在一起,多了一个侧壁,就多占有一个空间,材料就多了,装配时也变得更加复杂。证据1装配时无法看到装配弹片和滑块的位置,装配的顺序和本专利是不同的。
[合议组]
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的新颖性比对。
[请求人]
证据1和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
没有新的意见。
[合议组]
权利要求5-7、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的新颖性比对。
[请求人]
坚持书面意见。证据1中图4中标号513’对应权利要求6中的限位槽,标号516B对应权利要求6中的三角形台阶,516B和513’相配合起到限位作用。权利要求7中的片簧被证据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10,支架和基座配合是插头与支架的两个孔和插头的两个孔进行配合,证据1的支架必须要与电源基座进行配合定位,才能使插槽通过支架插口到达触头。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
[合议组]
涉及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创造性评述,请请求人先发表意见。
[请求人]
坚持书面意见。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在结构上没有差别,采用技术手段基本相同。如何在上盖和支架间形成一个滑块空间,本领域技术采用任意一种形式,均属于惯用技术手段,没有获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滑槽形成在上盖上是常见的技术特征,在证据2-5中都有公开。
证据2具有两套机构,一套是在正常使用时,可以通过滑块装置防止误插入,证据2已经公开了滑槽设置在上盖内,作用都是给滑块滑动的滑槽空间,存在应用到证据1的启示。证据2和本专利对应特征完全相同。相对两层减少侧壁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能够确定结构简单。
证据3公开了一种插座,具有防止儿童误插的安全保护装置,其中公开了上盖内有滑槽。
证据4公开了一种电气插座,其中具有防误插的安全保护装置,其中公开了上盖内设置滑槽,上盖和滑槽连接形成整体。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证据4,将固定导板固定到上盖内连接为一体式,是组装方便的常规技术手段。
证据5公开了插座安全门,其中公开了上壳体具有滑槽,上壳体和安全门保护机构是一个整体。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方便需要,将这些部件设为一个整体,避免出现零件散乱,是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
证据2是一个GFCI插座,防止接地故障插座。与本专利的插座相比复杂得多,出现接地故障时插孔就无法插入,即使两个插孔同时插入也无法插入,证据2无法实现本专利结构简单、体积小的效果。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实现一种结构简化、体积更小、成本更低的安全保护装置。证据1和证据2不存在结合启示,证据1和证据2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思想是不同的,证据2是防止接地故障的保护插座,主要是防漏电和接地故障。证据2 没有公开本专利区别技术特征1、3,对方所述是基于图示的推测,没有具体文字表述滑槽设置在上盖里面,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滑槽一定设定在上盖内。并且,根据证据2 的文字记载和附图,无法毫无疑义地确定盖板使安全保护装置整体和上盖连接。
证据3的滑槽不是设置在上盖内。证据3 中没有任何有关“上盖内具有供滑块左右滑动的滑槽,以及滑块位于所述滑槽内”的文字记载,根据证据3的文字记载和附图也不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例如,证据3中的第一遮挡片5和第二遮挡片6的底部可以设置凸起,而在遮挡片下方的盖板上可以沿遮挡片滑动方向设置与该凸起配合的凹槽,也能够实现对第一遮挡片5和第二遮挡片6滑动位置的限定。同时证据3对“盖板和插座面板连接为一体”也没有记载,结合证据3的图1和文字记载不能毫无疑义地确定“盖板以使所述安全保护装置成为一个整体的形式与插座面板相联接”。
证据4的上盖上没有滑槽,并且组装和形成一个整体是不同的。证据4 的保护门42的滑动被锁扣固定导板的滑槽限制和引导,起到本专利滑槽的功能。但其位置、结构和本专利不同,证据4的滑槽设置在固定导板而不是上盖中。证据4没有公开支架和上盖连接为一个整体,和上盖连接为整体的是壳体而不是固定导板。
证据5没有文字记载上壳体具有滑槽,并且在下外壳设置很多凸起,和活动安全门的槽扣在一起,凸起起到限位的作用,并非如本专利上盖形成的槽来进行限位。证据5没有在外壳内设置滑槽的记载,而是通过斜面体和缺口相配合,通过这种配合实现对滑动位置的限定和引导,起到滑槽的作用。证据5没有设置外壳来引导限制滑槽的滑动,并且也没有在外壳内限制滑槽的必要的记载。证据5也没有公开上盖与支架形成一个整体,证据5的下外壳具有向下延伸的底座,该底座应当为插座的基座而并非一个单独的支架;在上外壳与下外壳拆开时,弹簧和活动安全门等部件会自然散落,这种结构也不能使安全保护装置成为一个整体。和本专利安全保护装置单独设计成一个整体是不同的思路。
对于公知常识,不认可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所谓公知常识,是基于看到本专利的结构后,事后诸葛亮的说法。虽然看起来都是通过滑块打开门,但凹槽是不同的设计,理念不同,占有空间、装配顺序等都不同。本专利的创造性在于结构简单、容易安装、成本低廉。
[请求人]
对方强调证据2-5中没有文字记载,我方陈述时已经说明具体段落和行数。证据的使用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毫无意义得出,只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如何操作、是怎样的结构、如何实现功效即可。证据2 公开两大主要功能,1、彻底的锁止功能,实在插座完全不工作,如跳闸、搬运的时候,而当插座具体装配好之后,通上电锁止机构就打开,插座开始工作。2、开始工作时,证据2公开的挡板(滑块)和本专利滑块操作方式一样,装好通电后释放。锁止装置是跳闸时起作用,正常工作时解锁。证据3明确记载了滑槽相关特征。证据5公开安全门保护装置,但没有公开基座,下壳体对应的就是安全保护装置的支架。
[合议组]
本专利中滑槽起到的作用?与滑块之间的对比关系?
[专利权人]
提供空间容纳滑块,对滑块起到左右滑动限制作用,只可以在左右方向上移动,不能在垂直方向上移动。
[合议组]
对滑块的限制引导作用,两者尺寸间要有配合关系?
[专利权人]
本专利没有通过专门设置凸起或斜面来限制滑块的滑动轨迹,而是通过支架和滑块配合的斜面、滑槽提供滑块的容纳空间,运行在左右空间内的滑动。
[合议组]
接下来调查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请求人]
权利要求2-3坚持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
权利要求2-3也坚持书面意见。
[合议组]
从属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请求人]
权利要求4限定了滑块一端的两侧设有限位台阶,由于证据1的上盖是圆形或椭圆形盖,在圆形拐角处,滑块必须斩去一角,所以没有设置限位台阶,一侧设置限位台阶肯定没有两侧都设置稳固。本领域设置方形插座更常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将上盖设置为方形时没有必要将滑块斩去,因此在证据1的教导下会在另一侧设置限位台阶。此外,证据2公开了方形插座,能看出滑块一端两侧设置台阶,与上盖配合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做方形插座时完全能够将证据2结合到证据1中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证据3没有在端部设置台阶,但在中部两侧设置了台阶,但其解决的问题就是稳定,实现的是配合凹槽限位的作用,因此证据3也公开了在滑块的一端的两侧设置台阶与凹槽配合提高稳定性的内容。证据4公开了在滑块一端的两侧设置台阶,能够保证限位时的稳定性,具有结合启示。
[专利权人]
证据1是圆形插座,不是削去一角,而是设置在一侧,不会想到另一侧再设置凸起,并且也没有结合启示。证据2中没有公开在挡板正面两侧设置的凸起和定位台阶。证据3中的上凸卡16设置在第二遮挡片的一端,第二遮挡片和权利要求4中的滑块是不同的,证据3无论从哪边插入,都是中间往上翘,整个结构设计不同。证据3的弹簧设置在中间的位置,本专利是设置在滑块一端的弹片。证据4中的第一锁定块位于两个斜面之间,不是滑块的一端。
[请求人]
不是要按证据1原封不动的生产,在证据1的基础上生产最常规的方形插座,是常规的生产需求。当看到在证据2-4两端设置台阶,提高稳定性的时候,必然能应用证据1中,不存在结合的技术障碍。证据4的滑块的正面台阶位置是在滑块的一端位置上,而且这里给出的技术启示是是否在两侧设置台阶,跟滑块本身通过斜面滑动还是通过其他结构滑动没有关系,证据4是在滑块一端两侧形成这样一个限位台阶。证据3,只有在左侧斜面插入时才是中间抬起,右边斜面插入时是向下的,证据3 也公开了两侧均设置台阶,如果将证据3结合到证据1中,没有必要将证据1一侧的台阶进行位置的挪移,二者没有结合障碍。
[专利权人]
证据1不存在两侧设置限位台阶的需求。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述一般不超过两篇对比文件,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存在结合启示,在插座中狭小的空间里设置滑块和滑槽,让非正常插入的时候打不开,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合议组]
在两侧设置凸起的作用是什么?
[专利权人]
两侧都有限位的话,相对于只有一侧设置比较稳定,限位效果更好。
[请求人]
认可对方关于两侧设置凸起的作用的陈述。
[请求人]
权利要求5的评述坚持书面意见。斜面和插孔的作用是为提供水平和垂直的分立,移动到最终位置时,能够让插头插入。证据2的两个斜面是提供水平和垂直的分立,移动到第二位置时允许插头插入,证据2起到相同作用,具有结合启示。证据3具有滑块斜面和通孔,使滑块左右滑动,允许插头插入通孔。证据4的通孔作用和本专利是相同的,具有结合启示。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
[请求人]
权利要求6的评述坚持书面意见。证据1中图4中标号513’对应权利要求6中的限位槽,标号516B对应权利要求6中的三角形台阶,516B和513’相配合起到限位作用。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证据1没有公开三角形台阶。从图上看不出形状,不能认为是三角形。
[请求人]
权利要求7的评述坚持书面意见。其中,权利要求7中的片簧被证据1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弹性恢复力原件时,在证据1公开片簧的基础上,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压簧代替片簧属于常规选择。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
[请求人]
权利要求8的评述坚持书面意见。其中证据1公开了这个技术特征,上盖压在弹片一侧,支架接触弹片另一侧。证据2-5把固定端固定在上盖上,通过自由端顶住滑块一端,使滑块能够移动。弹簧提供恢复力的三种方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本对弹性部件的使用方式,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在证据1、证据6中没有公开,证据1中的偏置构件一端固定在平台上,另一端固定在滑块上,基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不认为与本专利相同。
[请求人]
对方对弹片的解释,就是一侧顶到上面,一侧顶到下面。一个弹片要实现对滑块提供恢复力的作用,证据1公开了弹片抵在一端,具体是固定还是安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专利权人]
弹片作用虽然一样,但插座空间非常小,如何设置取得最好效果需要长时间的尝试。
[请求人]
证据1是固定在支架上,顶抵上盖,权利要求8中没有限定设置方式,只限定弹簧两侧设置位置。弹片设置在上盖和支架之间,当两个部件夹住后,设置在哪一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做出的常规选择。
[专利权人]
弹片设置在上盖还是平台上,影响装配的顺序。安装上盖上的弹片,是按照弹片-滑块-支架的顺序安装;如果弹片安装在平台上,装配顺序是不同的,必须先安装弹片,不容易对齐。安装简单就是这个原因。
[请求人]
权利要求8对安装工艺的描述没有在权利要求中体现,这种安装方式和第二种安装方式没有差异,无法体现安装简单。装配好之后,位置关系是一样的,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觉得有困难,在设置弹簧时装到上盖上是容易选择的。
[专利权人]
证据1的滑槽设置在上盖,如果滑槽在上盖,弹片在平台上,无法安装,维修拆开的话就不是一体了。本专利打开滑块和上盖是一体的,容易安装且维修方便,打开后不会弹飞。
[请求人]
权利要求9的评述坚持书面意见。证据1、6公开了上盖与平台间通过过盈配合连接,而替换为通过卡部和凸台连接是惯用手段的置换。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过盈配合和卡部和凸台是不同的连接配合的方式,会带来装配的便利性。本专利过盈配合依靠轴和孔的过盈值,零件表面间产生弹性压力,获得紧固连接;证据1通过卡部和凸台之间的配合,不存在过盈配合产生的压力。
[请求人]
权利要求10的评述坚持书面意见。支架和基座配合是插头与支架的两个孔和插头的两个孔配合,证据1的支架必须要与电源基座进行配合定位,才能使插槽通过支架插口到达触头。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证据1没有公开平台子组件和基座配合定位。
我们带来一个上盖是透明壳的实物进行演示,但实际产品上盖并非透明。具体进行演示说明结构简单、安装方便。
[请求人]
结合涉案专利产品进行具体说明,说明限位台阶可以设置为两个。安装顺序在权利要求中没有体现,权利要求为结构特征。
[合议组]
对于权利要求8 中的“弹片一端固定于所述上盖上”,证据1弹片和平台的连接关系是?有没有相应文字记载?
[请求人]
是卡住的,弹片放在槽里,图6是放好的位置,弹片被卡住,滑块放进去后见图7,弹片起作用,把滑块放到一端,实际滑块是掉出来了。平台和上盖紧密接触,弹簧沿宽度方向有凸出部,能够顶住上盖和支架,使弹簧不在上盖和支架之间晃动。
[专利权人]
滑块上有一个斜面,平台上有引导斜面,弹片抵住后会把滑片往左、往上挤压,只有滑片抵在滑块上时,因为下面有引导斜面不会被挤出来,反过来会被挤出来。
[合议组]
以证据5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
坚持书面意见。证据5的滑块和支架斜面相配合,使插头能够插入下壳体;当硬物插入时,无论从哪个孔插入,由于阻挡作用使得滑块滑动,以阻止硬物插入,防止错误电连接。区别特征为弹片,证据5使用的是弹簧。但上述区别特征被证据1/证据6或公知公开。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区别特征为:
1、上盖。
2、没有与上盖连接成为一体的支架。
3、支架的位置。
4、弹片。
[合议组]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5的新颖性。
[请求人]
证据5的上外壳就是上盖,关于滑块的位置,就是放置上盖形成的凹槽中。
[合议组]
关于权利要求2
[请求人]
同书面意见。斜面对应N和N’,滑块背面两个斜面和支架去配合两个引导斜面。
[专利权人]
同书面意见。
[合议组]
权利要求3-10
[请求人]
同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
同书面意见。
[合议组]
使用证据4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请求人]
坚持书面意见。见证据4的图1、图5,上盖50,保护门52和支架、挡板构成保护装置。工作原理见图8A-8B,是正常的插头的插入状态,然后打开,使这个插头能够正常的插入。异物插入的时候,金属贴片和金属无论插哪个孔,都会导致滑块倾斜,通过凹槽与限位台阶的配合,实现安全保护措施。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区别技术特征与证据5的相同。
[合议组]
权利要求4、5、7、10的评述。
[请求人]
同书面意见及当庭相关陈述。
[专利权人]
同书面意见及当庭相关陈述。
[合议组]
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其他无效理由。
[请求人]
关于弹片和弹簧,属于公知常识;证据4公开了上盖和支架;其他特征为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
[合议组]
关于权利要求2-10的创造性。
[请求人]
坚持书面意见及当庭相关陈述。
[专利权人]
坚持书面意见及当庭相关陈述。
[请求人]
坚持上述无效请求。
[专利权人]
坚持答辩意见。
[合议组]
合议组组长宣布本次口头审理结束。
附专利文本: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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