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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审判赔6165多万!纸业专利侵权案新进展(附诉讼公告)
4月10日,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公开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全文,公告显示,案件最新进展情况为
“浙江山鹰于2018年8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山东高院(2019)鲁民终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2、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3、上诉人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52元予以退回。”
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26日,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山鹰”)、寿光市顺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经贸”)和青州市宇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经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涂布白面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910016756.4),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并索求赔偿款100.00万元。
潍坊中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随后本案进入司法鉴定阶段。
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请求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
2018年8月17日,浙江山鹰收到潍坊中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8年8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9)。
潍坊中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浙江山鹰、顺发经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浙江山鹰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君(原告“世纪阳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6,165.0435万元;
3、顺发经贸在浙江山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世纪阳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 世纪阳光负担54,180元,浙江山鹰负担487,133元,顺发经贸负担487元。
附:一审判决有关的诉讼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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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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