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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你看这碗兰州牛肉拉面 可以注册成商标吗?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街头美食三大拿:黄焖Jimmy饭、沙shall小吃、兰州牛肉拉面,亲,您都吃过吗?小编没想到”兰州牛肉拉面“竟然是注册商标!我和我的小伙伴都惊呆啦!!!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21日,兰州商业联合会申请注册第6288786号“兰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并被获准注册啦!
“兰州牛肉拉面“不是地方小吃吗?怎么能作为商标注册呢?
王某也存有这样的疑问。王某以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后来,商标评审委员会把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兰州商业联合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结论。
这是怎么回事?
大家跟着小编来一探究竟吧。
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为“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其由汉字“兰州牛肉拉面”、拼音字母“Lanzhou Niurou Lamian”以及图形组成。“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争议商标整体上未明显形成区别于文字部分的含义或视觉效果。相关公众仍会认为其是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那为什么还维持争议商标有效呢?
原来,兰州商业联合会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能够结合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对商品的来源进行认识,争议商标已经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一锤定音,维持了一审有关”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合法有效的判决结论。
法律分析
原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难怪会有这次的兰州牛肉拉面事件。
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是基于“兰州牛肉拉面”本身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单独考虑争议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标识识别其实并无不当。
But,本案并非如此简单!
商标产生的背景在于,在商品流通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志以区分不同商品的提供者,从而使消费者可以以此为依据对具体商品的质量等特征作出相应的判断。鉴于只有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才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这一功能,具有显著性是对于商标的本质要求。
但标志本身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下,其并不当然失去作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该标志通过在市场流通、经营过程中的实际使用,获得固有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
本案中,考虑到兰州商业联合会提交的争议商标使用、宣传的证据,相关公众能够结合其图形部分对商品的来源进行认知,且若仅以争议商标缺乏固有显著性,即将持续使用较长且规模较大的商标予以无效,势必将造成相关公众已经形成的基于该商标对具体商品品质、特点、声誉对应认知的损耗,并不利于商标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争议商标已经具有商标基本功能的情况下,维持争议商标有效。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杨培培 立案庭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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