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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 曹江雄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从最高院“赛克思SAIKESI”商标案例看企业商标管理
商标注册是企业商标管理的第一步,这一步的重要性,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的。对于现在普及的网上推广,品牌越来越多,大众的辨识难度也越来越高,企业的商标成为关乎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现在的商业活动中心,商标没有进行及时中注册给企业带来一系列问题的案例很多。现在给大家介绍一个商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个案例典型意义在于,被告拥有在先的企业字号,但字号与企业名称并非完全对应,也未对字号进行及时的注册。原告拥有商标权,而且经过了商标异议以及撤销三年不使用后维持有效,商标权稳定。两种权力之间进行了碰撞。
在案件中,被告确实使用了该商标,整个诉讼过程一波三者。首先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定不侵权,之后被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侵权,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单从使用角度来看,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的商标。但商业活动本身就有其复杂性,导致商标侵权判定并不是绝对的。需要依据双方当事人的使用情况、裁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及当时的社会环境。对于相同的案情会有并不相同的认定。
那我们先了解一下涉案商标的主要注册情况。
从商标注册的情况看,商标如果发生争议,不可避免的会经历漫长的注册流程,不稳定的商标权将极大的影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各种决策。从这个角度讲,企业需要对商标的注册在前期做好规划,这个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多找到几条退路。而恰恰相反的是,商标的前期规划是企业极为欠缺的一环。当企业在不断投入宣传之后,发现宣传的基础没有,这种打击,有时候是致命的,而为了填补上这一环,所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整个过程中对企业的发展的影响都是不可估量的。
整个事件,比较重要的环节如下:
商标持有人邵文军,于2003年08月18日从工商局辞职,此后在宁波的商标事务所工作。这个是在裁判过程中被重点考虑的一个环节。而且有发生过很多类似的案例。
被诉侵权方,1997年成立宁波赛克思液压泵厂,2005年成立宁波建工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2006年改名为广天赛克思公司。而起诉的对象就是广天塞克思公司。
企业的自身发展对于商标的侵权判定也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广天塞克思资产情况如下:
2006年,年末资产总计59627072.99元,2007年,年末资产总计111254019.79元;2008年,年末资产总计161388046.66元;2009年,年末资产总计215172192.92元;2010年,年末资产总计288165999.27元。
广天赛克思公司商标注册情况如下:
2000年7月21日宁波赛克思液压泵厂获得第1423908号“SKS”商标,2006年4月24日申请注册“SKS赛克思”商标被驳回。“SKS赛克思”商标的注册时间仅比诉讼商标晚2个月,十分可惜。这个也是导致后续一系列麻烦的起源。
广天赛克思公司的侵权行为如下:
1.在其公司所在地设置印有“赛克思液压”字样的巨幅广告牌,悬挂印有“赛克思液压”字样的旗帜;
2.在其产品宣传册的封面以大号字体标注“赛克思液压”字样,内页中印有“赛克思”中文和拼音字样;
3.使用含有“saikesi”拼音的网络域名并在公司网站上使用有“赛克思”中文字样和拼音的标识进行宣传,且在产品铭牌上使用“saikesi”字样。
从被诉侵权方的标识情况看,如果确定侵权,需要更改所有的“塞克思”以及“saikesi”标识,对于该企业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将需要投入大量的费用。
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整体诉讼的重要观点:
一审情况如下:
时间:2011年02月09日~2012年9月10日
判决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重点:
广天赛克思公司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在技术创新领域取得的突出成绩及获得的行业广泛认可,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已经使“赛克思液压”、“赛克思”、“SAIKESI”、“saikesi”和广天赛克思公司以及广天赛克思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紧密联系。因此,广天赛克思公司长期的在先使用行为,使其无论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还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合法在先权力。
主观上广天赛克思公司也不具有攀附邵文军商标声誉的恶意,驳回邵文军的诉讼请求。
二审情况如下:
时间:2012年10月25日~2013年02月20日
判决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重点:
我国实行的是商标注册制度,在商标专用权的获得上采用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一旦获准注册,不论该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如何,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应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积极的使用权和消极的禁止权。
广天赛克思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邵文军所享有的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突出使用“赛克思”、“SAIKESI”、“saikesi”等字样。
广天赛克思公司赔偿邵文军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开支2万元。
再审情况如下:
时间:2014年05月27日~2015年10月30日
判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重点: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012)浙甬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在整个案例中,对企业而言是存在侥幸的,暂时还没有发生过大的损失,但是悬在企业头上的一把刀也会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审判的结果虽然是偏向于企业方,但是这种结果并没有因为最终的审判而结束。“赛克思SAIKESI”商标仍然在邵文军手中,而判定的原则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方的合法权益而判定不侵权。从商标的使用来看,确实是使用了邵文军的商标,这个情况是清楚的。最终是否会被持续起诉,或者该商标被转让给其他企业,这些都是广天塞克思公司所需要面对的问题。而且从诉讼事件看,整个诉讼经历了4年的时间,这个过程肯定也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且,从2009年开始就需要应对“赛克思SAIKESI”商标,对企业而言,整个影响已经近10年。
从整个事件进行反思,企业需要发展,商标基础要牢固,对于企业的重点商标,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布局,需要从使用端了解到使用场景和使用的具体方式,将商标的注册做到全面。在实际使用时用到的显著标识,可以尝试进行商标的保护。同时,对于这些标识的使用要进行内部的审核,避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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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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