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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必看!如何应对商标尼斯分类区分表2019文本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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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IPR必看!如何应对商标尼斯分类区分表2019文本的调整?

IPR必看!如何应对商标尼斯分类区分表2019文本的调整?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金华律师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IPR必看,如何应对区分表2019文本的调整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区分表)是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在尼斯分类的基础上,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9文本。基于此,我国商标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区分表每年会调整一次,调整之后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基本就两个,第一、商标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第二、如果不重新申请,商标是否会存在被他人恶意抢注的可能?这应该也是IPR们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对区分表2019文本的调整内容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希望对商标从业者们有所帮助。


区分表2019文本调整的内容


仔细观察区分表调整内容可以发现,具体调整可以分为几大板块,分别是标题修改、注释修改、删除商品、增加商品、商品名称修改、注修改/增加。上述几大板块的调整看似十分复杂,但确是有规律可循,每一个板块的修改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互相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比如某一类涉及到的删除商品,可能并不是真正的从区分表中删除,而是将该商品从某一类/某一群组移到另一类/另一群组,此时的删除商品和增加商品本质上是相互对应存在的。对于这几大板块的调整,从商标保护角度来说,笔者认为增加商品尤其需要关注,其他板块调整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下文重点针对增加商品进行分析。


NCL(11-2019)版中文版区分表增加内容


IPR必看!如何应对商标尼斯分类区分表2019文本的调整?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除了第4、23、29、30、31、33、38七个类别外,其他38个类别都有增加商品项目,个别类别增加商品较多,比如第9类。在回答开篇所提出的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搞清楚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也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审查准予注册的商标。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这两个标准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注册人应当根据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品/服务项目与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品/服务是否一致,来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对于增加商品,是否有重新申请的必要?是否存在被抢注风险?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首先,要看增加项目是否是单一商品/服务项目,单一商品/服务之间互不类似是个常识,如果增加的是单一商品/服务项目,则需要在该增加项目上重新申请,否则商标在该增加项目上存在被他人抢注的风险。举例说明,第42类4227群组属于单一服务,共计有6项单一服务,本次修改在4227群组中增加了两项服务,分别是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修改之后4227群组的单一服务由6项变成了8项,假设某企业的A商标之前已经在4227群组的6项服务上面核准注册,那么修改之后,A商标在增加的两项服务上面并不能获得保护,换言之,A商标在增加的两项服务上面存在被他人注册的风险。因此,对于商标所有者来说,建议对增加的单一商品/服务项目进行重新申请,目的是扩大商标自我保护的范围,积极意义在于能有效预防商标被恶意抢注。在此提醒商标所有者,不要掉以轻心认为这样的细节不会有人注意到,恰恰是有专门的商标抢注人会钻区分表调整的空子,一旦被抢注,商标所有者采取法律措施维权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得不偿失,事先防范远比事后救济更加直接有效。笔者整理了本次修改后,增加的单一商品/服务明细,对于这些项目,企业可以考虑重新申请,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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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增加的不是单一商品/服务项目,此时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还是需要具体分析,此时的分析需要考虑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关系。从商品和服务的角度来说,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商标禁用权扩大保护到与核定商品/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面,商标禁用权的保护范围大于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商标专用权重点在于“使用”,商标禁用权重点在于“保护”。举例说明:本次修改在第9类0901群组增加了“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商品项目,众所周知,在如今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表情包已经是一个非常热门的行业,有很多企业专门从事手机表情包的开发设计,表情包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景中。在本次修改之前从事手机表情包开发设计的企业想要申请商标,只能在0901群组中进行项目选择,而0901群组中又没有与表情包相关的规范的商品名称,此时企业只能是自定义商品上报(存在不予受理的风险)或者从0901中选择一个最贴近的规范名称上报,比如选择“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或者是“可下载的影像文件”,亦或者是“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


但无论选择哪一个,对企业来说都好比是如鲠在喉,十分尴尬,因为这些商品名称都不是企业想要的,但又没得选的。本次修改之后,情况得以改变,“小三”变“正室”了,这类企业可以在“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项目上重新申请商标。此时,如果不重新申请有何风险?笔者认为有风险,但总体可控。因为0901群组的所有商品之间是类似商品,某企业的A商标申请注册了其中的一项,则他人不能在其他项目上注册与A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某企业无需担心A商标在增加的“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项目上被他人抢注的情况,被抢注风险基本为零,即在增加的“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项目上,某企业依然享有商标禁用权。但此时,A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已经悄悄发生改变了,企业并不当然的享有A商标在增加的“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项目上的专用权。如果A商标以后被提出撤三申请,在提供使用证据时,只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才会被认可,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视为商标的有效使用。假设A商标(主要用于表情包)之前申请的项目是“移动电话用可下载图像”,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企业提供的使用证据全是与“手机用可下载的表情符号”相关的证据,此时证据的效力是有争议的,有可能会导致企业的A商标被撤销。


因此,如果增加的不是单一商品/服务项目,但是增加的项目恰恰是企业最需要/最规范/主营的商品/服务名称,此时即便企业在该群组中已有注册,也仍然建议在增加的项目上进行重新申请。目的是使商标使用行为更加规范,使用行为规范之后,后期面临的撤销风险自然就会降低。


结论:本次区分表调整,1、对于增加的单一商品/服务,无论是否是企业主营业务,都建议企业重新申请(主要是商标恶意抢注太猖狂),对于商标知名度非常高的企业更是尤为重要。2、增加的非单一商品/服务,企业需要将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服务与区分表增加的项目一一比对,如果和之前已注册过的项目相比,增加的项目是企业最需要的,也是商标实际使用的项目,则建议企业考虑重新申请。反之,不建议重新申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金华律师   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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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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