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关于第24585660号“北洋189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4585660号“北洋189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7358号
申请人:天津大学
委托代理人:天津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申请人因第24585660号“北洋189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9860号“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762353号“新北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收费图书馆;收音机和电视机出租”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北洋”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何旭卓
张静
2018年10月26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商评委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