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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益」产生的三种途径

商标
豆豆7年前
「商标权益」产生的三种途径

「商标权益」产生的三种途径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小议商标权益产生的三种途径


对于企业而言,商标以及与商标有关的权益具有“生命线”的意义,必须慎重对待。那么,商标权益如何取得呢?一般来说,包括三种途径:通过注册程序产生;通过商标权人实际使用产生;通过消费者或者媒体使用而产生。


通过注册程序产生


对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注册商标即产生专有权利,并在相同或相近的产品类别上被赋予禁止他人使用类似标识的权利。对于此类商标,不要求商标标识在注册前已经实际使用过或者具有识别作用,只需满足商标显著性等最低要求。由于我国注册商标并不以实际使用作为注册前提,因此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是对已实际存在的商标权益的行政确权,而应属于授予或者创设权利的授权行为。既然商标注册具有行政授权属性,因而,一旦商标获得注册,即可获得保护。


通过实际使用产生


对于未注册的商标而言,可以通过实际使用产生商标权。从商标法产生的历史源头来看,商标保护的原始依据在于使用。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最初并不是来自于商标局的注册,而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产生的商誉,也即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积极评价。未注册商标通过实际市场使用将特定的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建立唯一联系,并且不断强化这种指向性联系,从而产生了商标注册之外的无形财产权利。对于这种权利,商标法通过法律确权的形式,同样使其获得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未注册商标要获得保护必须要经过实际使用并且具备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指向效果。


通过被动使用产生


对于既没有注册又没有被权利人主动使用的商标而言,可以通过消费者或者媒体的使用而产生商标权益。例如,对于很多企业尤其是外企而言,对应领域的中国的消费者往往会对其企业品牌或产品另有昵称,对于这些昵称,企业应当如何持何种态度?例如,在著名的“索爱”商标案中,由于媒体的宣传,社会公众已经将“索爱”这一昵称与索尼爱立信公司建立了联系,但索尼爱立信公司却并没有及时顺应众意将这一品牌予以注册或主动使用,反而还多次在公开场合否认“索爱”是“索尼爱立信”的简称。因此在“索爱”商标被他人注册时,索尼爱立信公司虽然提起相关诉讼但最后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可见,对媒体和消费者对于企业或产品约定俗成的昵称、别称,企业绝不可视而不见,而是要主动利用。


事实上,公众之所以认同某个商业标识与某个企业相联系,与这个企业的长期商业实践所形成的商誉是分不开的,该企业获得这种社会评价及联系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同样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具有洛克劳动理论所说的正当性,因此,这种法无明文的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茶叶公司与商评委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2013)知行初字第40号]中确立了一条“客观联系”规则,该规则的要点是:经营者经过商业实践在客观上如果产生了使得社会公众将某商业标识和该经营者稳固联系起来的结果,经营者即使未使用或注册该标识,也可视为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阻止他人抢注。


该规则的的合理之处在于:第一,充分尊重了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观意志和自由选择;第二,对经营者享有这种特别的在先权益设置了必要的前提和合理的门槛。即既要看到“被动使用”与“主动使用”的客观区别,又要制止商标抢注者的行为并保障竞争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要将“公众使用”拟制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使用”行为。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客观联系”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如下要件:


从主观上来看,经营者主观意志不反对。如果商标被动使用不违反商标权人的意志,可将其视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要适用“客观联系”规则,必须首先考察经营者的主观意志因素,如果经营者对相关标志是一种否认、排斥的态度就应当尊重经营者的自由选择,不以公众的态度为转移。


从客观上看,经营者具有应受保护的法益:首先,某一商业标识已经稳固指向经营者;其次,该商业标识在社会公众中有相当的影响力;最后,“客观联系”的形成与经营者的诚实经营密切相关。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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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IPRdaily.cn 中文网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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