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庭信息|胎儿基因组测序计算机系统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 香港中文大学诉称该系统非疾病诊疗方法
8月2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香港中文大学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被驳回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0880108377.1,名称是“利用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申请人为香港中文大学。涉案专利申请旨在提供一种确定从孕妇获得的生物样品中是否存在核酸序列失衡(如染色体失衡)的计算机系统。
涉案专利相关信息
正常人有23对染色体,如果人体细胞中个别染色体的数量增多或减少引起染色体数目异常,就会形成染色体非整倍性。在非癌性疾病中,最常见的非整倍性是唐氏综合征(先天愚症)。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涉案专利的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香港中文大学不服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
涉案专利申请实质上请求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步骤,属于方法的范畴,并且该方法通过分析处理孕妇个体生物样品的被测序的标签数据,实现了对孕妇体内的胎儿是否存在异常的人体健康状况判断。由此可见,该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为对象,以获得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是疾病的诊断方法,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范围,因此,涉案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香港中文大学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涉案专利申请的主题是“计算机系统”,属于产品形式的权利要求,不是一种方法,被诉决定错误认定了权利要求的类型。基于涉案专利申请是产品权利要求,则不属于《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被诉决定违反《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决定理由是涉案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引入了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新的理由,损害了原告的正当程序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主题为“计算机系统”的权利要求属于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2、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撰写的由功能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可否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3、被诉决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焦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规定
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2、《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4.3 节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田芬 知产北京 摄影: 申明明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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