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商标
小知2018-08-09
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结案信息|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原告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游联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本案系北京知产法院受理的又一起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案件,此前,北京知产法院已审理了多起涉及“微信”商标的行政案件,因此备受社会关注。


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诉争商标图


本案诉争商标系第9452607号“微信”商标,由蛙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的“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后经核准转让予游联公司。


腾讯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游联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识别和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标志的情形,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腾讯公司在商标评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告作出被诉裁定时,其“微信”手机通讯软件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得包括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在内的相关公众极易将该标识与腾讯公司产生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即此时诉争商标已难以发挥正常的服务来源识别作用。


而原告游联公司于诉讼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数量较少,且根据证据显示,原告通过手机应用的方式使用诉争商标更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所提供的服务与腾讯公司的“微信”软件相关,故原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并未消除诉争商标的使用可能造成混淆误认。


因此,诉争商标“微信”在核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一款第(三)项的所规定的情形。


据此,本案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游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1、“微信”商标被无效,是否真的缺乏显著性?

2、“微信”商标被无效,游联公司诉至法院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逯 遥   审四庭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推荐阅读


 

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2天成为区块链IP精英】区块链知识产权精英特训营来了!


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大咖来了!这些重磅嘉宾将要出席2018全球区块链知识产权峰会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京知一审审结“微信”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本文来自知产北京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news_19572.html,发布时间为2018-08-09 09:27:14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