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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9272万元专利侵权案!电磁屏蔽膜行业掀起专利大战!(附:判决书)
近日,国内知名电磁屏蔽膜产品制造商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电磁屏蔽膜行业全球市场规模最大的日本企业大自达电线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专利权侵权案二审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大自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据了解,由于涉案双方均是业界知名企业,且该案索赔额达9272万元,数额巨大,该案自立案起就受到广泛关注,因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及影响,此案一审也被收录为2017广州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一、案情简介
大自达电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达公司)和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邦公司)均是电磁屏蔽膜行业全球市场规模排名前三的企业。
2017年1月6日,因认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方邦公司)生产销售的屏蔽膜产品侵犯其200880101719.7号发明专利,方邦电子的竞争对手大自达电线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方邦电子专利侵权。
大自达公司是涉案“印刷布线板用屏蔽膜以及印刷布线板”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大自达公司认为方邦公司制造、销售的8款屏蔽膜产品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据此起诉请求判令方邦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9200万元、合理维权支出72万元等民事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证据保全、传唤鉴定人、开庭审理、咨询技术调查官等合法程序,平等对待国内外当事人,依法保护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公正审慎地进行审理。经审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方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大自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大自达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54万元。
大自达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3月26日,广东高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大自达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案件关键点梳理
双方当事人除了对被诉侵权产品所涉第一金属层是否以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这一技术特征存在争议外,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其他被诉技术特征并无异议。
因此如何解释该特征并进而明确涉案专利权的边界是本案的关键点。
经查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时在提交了原始申请文件后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涉案争议特征从“第一金属层以沿着所述绝缘层的单面表面成为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修改为“第一金属层的两面沿着所述绝缘层的单面表面形成”。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原申请文件仅记载了波纹结构的第一金属层和大致平坦结构的第一金属层两种实施例,没有给出第一金属层以其它方式(比如锯齿形或连续的凹凸形)的形成结构等内容,认为申请人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同时要求申请人再次修改时应对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逐一详细地作出说明。
于是,申请人将涉案争议特征再次修改成“所述第一金属层以沿着所述绝缘层的所述单面表面成为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并称通过上述修改,权利要求记载技术方案与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一致。之后,涉案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涉案专利申请文件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指出申请人修改后的涉案争议特征除了第一金属层以波纹结构的方式形成外还包含了第一金属层以其它方式(比如锯齿形或连续的凹凸形)的形成结构,该部分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
基于此,若申请人不接受上述审查意见,应当逐一详细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但申请人同意审查意见并对权利要求再次修改,对审查意见未作任何反驳。
因此,根据上述涉案专利审查的过程及内容,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以及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争议特征第一金属层的波纹结构应解释为不应当包括随机变化的、无规律高低起伏的连续凹凸形结构。
而方邦公司制造、销售的屏蔽膜产品的第一金属层的结构是随机变化的、无规律高低起伏的连续凹凸形结构,因此不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案件启示
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其中重点之一就是要在高科技的关键领域实现核心技术的自主创新和突破。中国的高科技企业在弯道超车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国际跨国巨头的阻击。因此,中国的高科技企业除了在自主创新上要加大投入外,如何应对国际跨国巨头的打压也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案诉讼的结果回答了在电磁屏蔽膜行业全球市场规模排名靠前的中国企业制造、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的核心技术是属于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还是侵害日本企业发明专利权的问题,该案结果将给全球相关行业格局带来深远影响。更重要的是,该案将给中国的高科技企业如何应对国际跨国巨头提起的专利诉讼提供非常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就本案来说,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争议技术特征进行解释时,除了运用说明书、附图及其他相关权利要求以外,还结合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通过审查专利审查档案的内容,可以明确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客观行为,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在划定专利权边界上达成了何种一致的意见,并对社会公众形成了何种公示作用,从而使法院认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权产生时所公示的边界,符合国家授予、保护这种专有性、垄断性权利的初衷,如此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避免不当压缩社会公众对于公有技术自由运用的空间。
与此相对应的,在申请发明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如不接受相关审查意见,应当详细地做出相应说明回应,或者在进一步修改时清晰、合理地对相关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或解释;在接受相关审查意见获得专利授权后,权利人却在侵权诉讼中主张与申请时所同意的审查意见相左的意见,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附: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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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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