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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域外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概览
知识产权保护历来为欧美国家所重视。从英国1623年颁布的反垄断法规作为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算起,已有近400年的历史。不过,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还是上世纪末的事。德国在1963年建立了联邦专利法院。从那以后,各国纷纷效仿,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取得重大进展。各国不同程度地创造出符合自己国情的司法保护制度,形成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经验。
审判模式与组织分工
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各国从立法角度进行司法制度设计,形成了不同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
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韩国、泰国等。美国设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英国设有高等法院内的专利法院和伦敦专利郡法院,德国设有联邦专利法院,日本设有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俄罗斯设有联邦知识产权仲裁法院,韩国设有韩国专利法院,泰国设有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
在普通法院内设专业审判庭。代表国家有意大利、菲律宾、奥地利等。意大利在普通法院中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分部。菲律宾在最高法院内设立了知识产权特别法庭。奥地利最高法院也设立了专利和商标法庭。
划归商业法院审理。代表国家有印度尼西亚、爱尔兰、葡萄牙、瑞典等。印度尼西亚设立商业法院后明确要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爱尔兰的商业法院要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葡萄牙里斯本商业法院要审理工业产权纠纷,瑞典在四个城市设立的商业法院,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适格法院。
划归普通法院审理。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等。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在联邦法院体系中的联邦法院提起,少量在州法院体系中的州最高法院提起。法国法院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知识产权案件归普通法院体系中的大审法院管辖。
各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内部有详细的机构分工,有的国家对法官也有分工。
机构布局。德国专利法院内设(专利)无效庭、技术上诉庭、实用新型上诉庭、商标上诉庭、法律上诉庭和植物品种上诉庭5类审判庭。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下设5个审判庭,其中1个为大合议庭,大合议庭审理特别重大的疑难案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韩国的专利法院法官分为4个组。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由法院领导机关、审判业务部门、非审判部门三部分构成,法院领导机关由法院主席团、一名院长两名副院长组成,审判业务部门包括第一法庭、第二法庭和专家顾问团。
法官分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由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两部分组成,技术法官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法官相同,有着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技术问题案件时,由技术法官和法律法官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审理案件。欧盟专利法院也分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两类,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合议庭认为案件审理需要的,可以依职权在3名法律法官外再增加1名技术法官,即由4人组成合议庭。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实行调查官制度,调查官属于法院正式职员。韩国专利法院设立了技术审查官制度,技术审查官统一受韩国知识产权局派遣,当技术审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时,他们通常坐在法官席的左边但不穿法袍。
层级管辖与审判机制
各国知识产权审判层级有两审制和三审制两大类。很多国家按照知识产权案件分类确定审级,形成二审与三审制度兼而有之的格局。还有的国家专利法院要对知识产权涉及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一并管辖。
两审制度。韩国将专利法院定位为二审法院,专职审理上诉案件,一审则由知识产权裁判所负责审理,裁判所由知识产权局下属的审查委员会和申诉审查委员会合并而来,具有行政机构的性质。泰国专利法院受理的案件可以直接上诉至泰国最高法院,两审终审,上诉既可以是事实问题,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三审制度。美国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管辖,二审案件由巡回上诉法院管辖,不服二审上诉判决的,可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诉。日本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由东京、大阪两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主要受理上诉案件,三审仍由最高法院管辖。
刑民合一制度。英国的郡专利法院要负责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尤其是商标和版权方面的刑事犯罪案件。巴西在里约热内卢州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针对侵权人的资产执行刑事调查,可以对被告采取逮捕措施。在泰国,只要侵犯知识产权,都是刑事案件,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要负责管辖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内的全部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和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一审案件。
各国知识产权审判程序根据自身特点,在审判机制方面规定各不相同。
额度与时效。英国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最低请求额为15000英镑。菲律宾规定,知识产权诉讼时效为4年。韩国规定,不服知识产权裁判所裁决的,应在30天内起诉到专利法院。在德国,专利侵权诉讼必须由律师进行代理,通常专利代理人会协助律师参与办案,并且在庭审过程中拥有和律师相同的发言权。
专家证人制度。英国通过设立专家证人,帮助陪审团或者法庭理解专业问题。韩国专利法院设立了技术顾问,由技术顾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官提供参考意见。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法院也建立了顾问团专家参与制度。
保密规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企业技术上的或业务上的秘密,日本在知识产权诉讼方面建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其中有一项“保密命令”制度,如果在案件审理和证据交换中违反保密命令,法院可对泄露秘密者判处最高3年的刑罚或者300万日元的罚款。
法律责任的承担
对知识产权纠纷审理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明辨是非,还当事人以公道。违法犯罪者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要受到相应惩罚。
拨乱反正。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规定,专利申请人上诉成功的,联邦专利法院可以直接授予该项专利,而不要求专利商标局核发,极大地避免了程序的重复。
惩罚性赔偿。美国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提高3倍。菲律宾规定,如果损害赔偿不足或者不能便利地以合理的确认方法确认,法院可以通过等价的损害赔偿总额的方法,判决给予合理的专利权使用费,可以判决给予实际损害数额总额不超过3倍的赔偿。法院还可以行使其自由裁判权,作出禁止或销毁侵权的商品、材料和使用的主要工具以阻止其进入商业渠道的决定。
刑事处罚。巴西专利侵权的刑事处罚一般是1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罚金。欧盟《知识产权刑事措施指令(草案)》规定,对犯罪分子处以有期徒刑、罚金,对涉及有组织犯罪或者对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威胁的,法定最高刑应至少达到4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欧元以下罚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贤华 刘继雁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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