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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烈!专利代理人之“七宗罪”,罪罪当“诛”......

产业
豆豆7年前
惨烈!专利代理人之“七宗罪”,罪罪当“诛”......

惨烈!专利代理人之“七宗罪”,罪罪当“诛”......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熊

原标题:惨烈:专利代理人之“七宗罪”,罪罪当“诛”....


七宗罪,正式译名为七罪宗,属于人类恶行的分类,并由13世纪道明会神父圣多玛斯·阿奎纳列举出各种恶行的表现。笔者今天要说的是专利代理人行业的“七宗罪”。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持续推进,专利代理人的申请文件撰写水平,相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二十世纪初,业已大幅提升。但是,在如今国家各项事业迈入新时代之际,专利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文件质量仍不容乐观,漏、错、死、涩、装、散、重等七宗罪体现尤为明显。


第一宗:“漏”罪


申请文件发生“遗漏”时有出现。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的依据,通常为技术交底书,而技术交底书是发明人揭示其发明创造最核心、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文档材料,专利代理人必须“精读”、“细读”、“思考着读”、“反复读”。在申请文件撰写完毕后,尤其应当再重新审视技术交底书,检查是否存在“遗漏现象”。实务中遗漏的典型形式包括三种:重大技术点遗漏、语言转换后发生的语义遗漏以及捐献式遗漏:


(1)重大技术点遗漏是专利代理人未写入发明人明确提出或明确暗示出、明确推导出的技术点、关联点,属于专利代理人重大失误;(2)语义遗漏是专利代理人在理解技术方案后,通过自己语言书写出来时发生的“语义丢失”。比如,“召回”优惠券,写成“获取”优惠券,将丧失优惠券的“发出”这层意思;(3)捐献式遗漏是交底书中的内容写入了说明书,但未列入权利要求之中,如此,则虽“有”若“无”。


申请文件遗漏将导致严重后果:因遗漏重大技术点,可能使其不能再加入已撰写的申请文件之中,甚至使其不能就该技术点再申请专利;因语义遗漏,使其通过新创性审查的难度加大,授权后稳定性减弱;因捐献式遗漏,使其技术方案未得到保护,侵权判定时不被考虑在等同范围之列。专利代理人“遗漏之罪”,无法挽回或挽回难度极高,企业损失可谓大矣!


第二宗:“错”罪


与“遗漏之罪”同样危险的是,专利代理人的第二宗罪---“错误之罪”。由于专利代理人背景技术知识缺乏、技术实践不落地,往往在与发明人沟通后,便以“自以为是”的方式撰写申请文件,而处于审核环节的发明人因法律知识缺乏、法律实践机会少,往往以“大意没错”的标准通过审核,IPR因“事多活忙”,往往难以像专利代理人那样仔细思考方案,进而发现错误。近日,笔者答复一OA,阅读技术方案后,发现根本不能解决申请文件提出的技术问题,在仔细思考和反复查阅申请文件、前期历史文档后,仍不能较好地理顺其逻辑,最后不得不费尽周折找出几年前的技术交底书,一阅读,才发现问题出在专利代理人将发明人的技术理解错误。


形式错误、语句错误、标点错误等错误类型,虽然从要求上讲,专利代理人应当尽可能避免,但是,即便出错,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上下文、结合发明目的和背景技术,通常能够化“歧义”为“清晰”,转“错误”为“正确”。然而,对于撰写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根本错误,经验再丰富的专利代理人,也无力回天,只能感叹“流水落花,春去也”!


第三宗:“死”罪


专利代理人“最擅长”的是套模板,此为“死”罪!模板之害,轻者禁锢思想,重者决堤行业,使其萎靡、以至消亡。在撰写一个案子之前,专利代理人往往首先想到的是有没有模板:是否有撰写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模板、是否有意见陈述书的模板、是否有无效、复审请求书的模板等等,虽然对于初学者而言,模板亦为重要,但对于有几年从业经历的半成熟和成熟代理人,似乎完全不知道自己面对的是一群思维迸发的创新者、撰写的是区别于现有技术的重大创新内容、成型后将可能面临千百回不可知的考验!


套用模板,尤其“永远”只知道套用模板,是彻头彻尾的水平低下和头脑慵懒。水平不高,寄希望于通过模板抬升自己劳动成果的水平;头脑慵懒,不会仔细思考一案别于他案的特殊性。一些搞了很多年撰写实务的专利代理人,几乎回答不了为什么模板上有这句话,有这句话有什么好处。代理机构往往将专利代理人构建成流水线作业上的一个环节,而企业发明人因不懂或没有时间件件给予审核,专利代理人则乐得“早完事、早提成”。在这种“多快好省”的执着“追求”中,没有任何一方是受益者:代理人将为自己的职业生涯付出代价,无模板则不能做案;企业将为自己的垃圾专利承担巨额成本;代理行业如此作风,将最终危机到代理机构自身长远发展!


曾有听闻,某些代理机构企图通过机器人或标准化的模板来撰写申请文件,最近人工智能的兴起,让部分专利代理人担心未来将失业,此岂不大笑话!


专利代理可替代乎?!


第四宗:“涩”罪


翻开一篇专利申请文件,往往会让人失望地发现:学了二十几年中文,“语文怎么还是没学好”,眼前明晃晃的中国汉字,组合在一起竟然不其为何物。甚至作为该领域的技术人员--发明人,在阅读之后,也大呼看不懂。


专利代理撰写届经常讨论“本申请实施例”、“本发明实施例”、“本说明书实施例”等表述,孰优孰劣,岂不知其本身就是一个不清不楚的表达;“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方法、装置”,既然是“问题”,那就应该是一个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缺陷),怎么解决的问题是提供一种方案呢;某申请文件末尾记载如此一段:“另外,还要考虑个别地或作为实施例的一部分而描述的特定功能可以与其他个别地描述的功能或其他实施例的各部分组合,即使其他功能和实施例没有提及该特定功能,这种描述的组合的缺少不应该排除发明人对这样的组合主张权利”,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恐怕也难熟透其意。


中国的专利代理人在学习引进国外经验中,严重“汉化不足”、“消化不良”,只能给人厌弃之感,让专利成为无人问津的“阳春白雪”!此“罪”者,做“外内”涉外业务的专利代理人,尤甚!


第五宗:“装”罪


当下是一个浮躁的社会,没有沉淀,讲究“快”。没钱的,装着当大款,没有文化的,偏爱附弄风雅;而有钱的,抠得似葛朗台,有文化的,偏爱蓬头垢面、衣衫褴褛。反映到专利代理人撰写的申请文件中,一副“装”的做派:


在附图说明部分,写一大段看似很有水平的话(参见如下示例之一),在具体实施例部分写一大段看似很专业的话(参见如下示例之二),在说明书最后部分撰写一段格式语言(参见如下示例之三),一股极其专业的样子。


示例之一:“此处所说明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申请的进一步理解,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本申请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申请,并不构成对本申请的不当限定。”


示例之二:“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是本申请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申请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申请保护的范围。”


示例之三:“以上所述仅为本申请的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申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本申请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申请的精神和原理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如此,以至于发明人经常说,“您们的文件太专业了,我没有意见,也不敢提意见”。在申请文件说明书中,本该展现的是一份详细的技术文档,居然让一位提供技术源泉的技术人员看不懂!装得够专业!


这样“装”,而不是从技术、法律角度真正保护好企业的技术,靠那两三句套话能行吗,有意思么?专利代理人,包括企业的IPR,其心当思!


第六宗:“散”罪


整个申请文件没有“主心骨”和“四梁八柱”,洋洋洒洒几万言,段落和段落关系不紧密,实施例与实施例之间没有衔接,全文充满着“需要强调的是....”、“值得说明的是....”这类不能起到顺畅连贯作用,反而可以在任何位置任意添加的开头语。笔者曾经听到一位从业年限颇长的业界“前辈”说,申请文件不就是一段一段码字吗,“凑在一块而已”!可以想见,该“前辈”根本没有撰写过申请文件。笔者还听说,某某知名代理人为某某知名企业花了几个月时间,撰写了上百页申请文件、几百项权利要求。对此,我虽没亲自其申请文件,但是,我极度怀疑其没有主线,一盘散沙。因为笔者认为撰写好一个申请文件,在单一性的框定下,完全不需要啰哩啰嗦地表达那么多内容,也不应该花那么长的撰写时间。


第七宗:“重”罪


专利申请文件存在严重的重复,重复率达到90%以上。摘要、权利要求、发明内容部分关于技术方案部分的介绍,除形式上存在部分区别外,基本相同;摘要、发明内容开始部分、发明内容结束部分关于技术效果的描述,基本相同。更有甚者,具体实施例部分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也和前面权利要求、发明内容,基本相同或完全相同。笔者执业初期,曾有发明人在审核我撰写的第一稿时,发出疑问“怎么您申请文件前后都一样”,当时,还振振有词地解释到:“专利的规律就是这样的,处在不同部分,虽然内容相同,但地位和作用不同”。


经过这些年,笔者认为发明人的疑问具有相当的道理,一份申请文件为什么会相同?正是由于每部分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因而才应该不相同。权利要求作为框定范围之用,可以在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新的情况下,范围尽可能广一点,而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例中,则应该结合各种情形,详细地说明,按此理,不应当存在大面积的重复!


就笔者观察和体会,上述“七宗罪”在行业中相当普遍,更为悲者,改变之迹象未见显露。古人云,“唯忧用志”,希望笔者的担忧对行业有所裨益。若有叙之不当,望请行业大咖海涵、斧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黄熊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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