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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惠芳 澳门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标题:“一带一路”带你了解澳门的知识产权
在地区或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中,知识产权不管在任何时期都是有着非常重要作用的,此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澳门的知识产权,谈到澳门的知识产权,先来介绍一下澳门的基本情况和澳门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这将更有利于大家从源头来了解其形成、发展及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
第一部分:澳门及澳门法律的介绍
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提出的全球化方案,注重内联外拓的机制建设,实现中国与沿线经济体共商、共建和共享。香港和澳门的自由港经济功能和产业特征与“一带一路”建设所致力构筑的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网络、共同打造通道经济和平台经济的目标具有天然的一致性。“一带一路”建设中香港和澳门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扮演新的角色。 其中对澳门融入“一带一路”做出了明确部署:即“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发挥海外侨胞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独特优势作用,积极参与和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等,加强澳门与其它地区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在地区或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中,知识产权不管在任何时期都是有着非常重要作用的,此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澳门的知识产权,谈到澳门的知识产权,先来介绍一下澳门的基本情况和澳门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这将更有利于大家从源头来了解其形成、发展及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
一、澳门的介绍
澳门(Macau),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北邻广东省珠海市,西与珠海市的湾仔和横琴对望,东与香港隔海相望,相距60公里,南临南中国海,面积32.8平方公里。1553年,葡萄牙人取得澳门居住权,1887年12月1日,葡萄牙与清朝政府签订《中葡会议草约》和《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正式通过外交文书的手续占领澳门并将此辟为殖民地。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经过400多年欧洲文明的洗礼,东西方文化的融合共存使澳门成为一个风貌独特的城市,留下了大量的历史文化遗迹。澳门历史城区于2005年7月15日正式成为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澳门回归中国之后,经济迅速增长,比往日更繁荣,是一国两制的成功典范。
二、澳门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
法律的渊源,通常指的是渊源是指法律规范藉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但本节中尝试解析的是澳门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
众所周知,从16世纪中葡萄牙占领澳门,其在澳门的统治长达400年之久(包括前期的租借期),故澳门法律基本上是葡国法律或法律原则在澳门的延伸。澳门法律源承葡国法律,属大陆法系,现尝试以回归为分界点,介绍澳门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
(一)回归前
回归前澳门法律由葡萄牙法律、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法律、澳门本身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
葡萄牙法律在澳门的延伸适用,是在1749年后逐渐进行的。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中,正式把澳门视为葡萄牙在海外的殖民地之一,并将葡萄牙的法律当然地视作澳门的法律。此后,葡萄牙的一些主要法典陆续被延伸到澳门适用。葡萄牙延伸到澳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国家惯常所称的五大法典,即:《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此外还有一些小法典,如《民事登记法典》、《物业登记法典》、《殖民地税收法典》、《农业劳动法典》、《军事司法法典》等。这些法典延伸到澳门适用,构成了澳门法律制度的框架,而且也奠定了澳门法律制度的基础。
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较少,比较有代表性有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等。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澳门立法会和总督享有立法职能,立法会以法律形式立法,总督以法令的形式立法。从此,奠定了澳门本地立法的基础。从1976年至1997年间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范(包括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及总督制定的法令)。
由于澳门适用的是葡国的法律,或者以葡国法律为立法基础或蓝本,深受葡国法律的影响。而葡国法律又是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所以,澳门法律以成文法和编篡法典形式为特点。
(二)回归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是由澳门基本法、被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及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
由于澳门原有法律中一些主要的法律,五大法典均是葡国的法律,由于这些法律是葡国主权机构制定,与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有抵触,从1995年至1999年先后完成了五大法典的本地化工作,后又完成《商业登记法典》、《民事登记法典》、《行政程序法典》、《公证法典》等重大法律的本地化工作。但是澳门的法律传统与法律制度没有改变,仍以成文法和编篡法典形式为特点。
三、澳门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渊源
本章重点了解知识产权制度,所以,本章尝试解析的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形式渊源,即澳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藉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关于国际公约
1.根据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的官方网站,在澳门生效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于巴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于1979年10月2日修正)(巴黎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9月9日于伯尔尼;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于1979年9月28日修正)(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6日于日内瓦;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6月15日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7年5月13日在日内瓦修订;于1979年9月28日修正)(尼斯协定)
但是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之一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内的规定毫无疑问地在澳门生效,但法律改革及国际法事务局却未在官网上予以公示。
2.以下两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不在澳门生效
A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故无法在澳门提出申请后,在申请中指定欲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
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所以无法以澳门为基础注册,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国际商标注册。
(二)关于澳门的域内法
1.工业产权法
在1999年《工业产权法律制度》颁布前,在澳门生效之工业产权法律框架内只存在有关商标保护之独立制度,亦即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所建立之制度(规范商标之保护)。
其他工业产权则仅受到衍生性质之保护,即须通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对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所核准并公布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号第一组《政府公报》内《工业产权法典》之执行,方予展开及进行其他工业产权之保护。除此之外,上述法典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及植物领域之生物技术发明均未作规范,从而存在着保护上之漏洞。
1999年,通过12月13日的第97/99/M号法令颁布《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将专利、药品及植物药剂产品之保护、半导体产品拓朴图、设计及新型、商标、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嘉奖等统统纳入工业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此法奠定了澳门工业产权制度的基础,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配套之法律法规: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协议-第7/2004 号行政长官公告;
2)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具资格的指定实体,为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利注册申请制作发明的审查报告书,以及核准使用于申请由所述实体授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印件格式-第59/2004 号行政长官批示;
3)《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第57/2005 号行政长官批示;
4)规范八月十六日第43/99/M 号法令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条-第43/2000 号行政长官批示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 - 第10/2009号行政长官公告;
5)民法典中亦有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由8月3日颁布的第39/99/M号法令通过的《民法典》中,将工业产权列入产权类并为工业产权专辟一项范畴,目的是包括工业产权及著作权法(第1227条)。根据该条规定:
(商业企业及知识产权)
(1)、商业企业、著作权及工业产权由特别法例规范。
(2)、然而,如本法典之规定与商业企业、著作权及工业产权之性质相合,且与为商业企业及该等权利而制定之特别制度无抵触,则本法典之规定亦补充适用于商业企业、著作权及工业产权。
在商业企业的情况下,还按照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有关条文(第95条)。
2. 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
澳门现行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是通过1999年8月16日的第43/99/M号法令颁布的“核准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该法的立法背景是鉴于澳门必须执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及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约束,且有关法律必须适应《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一九七一年《巴黎文本》以及配合一九六一年于罗马签订之《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之义务。在澳门,著作权一直以来主要由公布于一九七二年一月八日《政府公报》之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46980号法令所规范。虽然该法规已就广泛之涵盖范围对作者之法律保护定出基本框架,但由于该法规之大部分内容均源自早在五十年代定出之草案,时至1999年无疑显得不合时宜。
科技之发展速度及在著作权方面所兴起之国际新类型均造成法律漏洞之出现,而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85/M号法律(防止录音及录影制品非法翻版的保障)及五月四日第17/98/M号法令(防止电脑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非法复制,并防止非法制造之复制品之销售。)则只能填补其中部分法律漏洞而已。
上述法规不合时宜之局面,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承担国际义务而造成。澳门地区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即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而该协议则带来多项义务,其中包括须将域内实施之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一九七一年《巴黎文本》、以及配合一九六一年于罗马签订之《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之义务。
基于上述各项理由,澳门总督于1999年8月16日核准并颁布了新法规《文学及艺术之作品以及著作权》,旨在保护文学、科学或艺术领域内之原始智力创作。
四、澳门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相关内容
澳门两大法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及《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奠定了澳门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石。下面简单的对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一)工业产权方面
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将专利、药品及植物药剂产品之保护、半导体产品拓朴图、设计及新型、商标、营业场所名称及标志、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志、嘉奖等纳入保护范围。这与内地有所区别,内地是通过单行法例来进行保护的。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法总共有314 条,对工业产权的登记、注册类型以及侵犯工业产权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作出了详尽规定,基本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就相关权利的取得和保护、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包括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同样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第五编第二章对工作产权的刑事违法行为作了规定,其中第一节289-294条对侵犯专利权或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侵犯设计或新型之专属权、假造、模仿及违法使用商标、将产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隐藏、侵犯及违法使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记、恶意取得之工业产权证书等刑事违法行为的种类进行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299-304条分别对工业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规定。
(二) 著作权方面
1999年10月1日,《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正式生效,对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工作、电影、电视广播以及所有的原创工作提供较为全面的保护,在第一章第二条中对“原创作品”外延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尤对计算机程序(第166-169条)、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第183-188条)、无线电广播机构(第189-191条)等提供了保护规定,并与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相吻合。其中规定澳门的著作权属自动产生的权利,自产生即自动拥有,不必为取得法律保护而进行著作权登记。
上述法规共有六编二百二十三条,分别对著作权的内容、归属、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国际上之保护范围、使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也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209-214条中,对僭越受保护作品、侵犯未发表之作品、假造受保护作品、非法复制品之交易、使保护装置失去效用、删除或更改资料等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第215-219条则对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违法行为需受的到行政处罚作出了规定。
对于著作权的“失效”,澳门著作权法第188条与192条规定: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其权利于进行固定后满五十年失效。无线电广播机构之权利,于广播后满二十年失效。至于广播电台“邻接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提出。
第二部分:澳门知识产权之商标保护
了解了澳门及澳门法律制度及澳门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本章以商标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澳门的商标申请保护的情况,并与中国大陆的进行了一些区别和对比,希望可以让大家更好地了解。
一、澳门商标申请保护情况的介绍
2016年,来自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占据全年申请总量的榜首位置,其次是中国澳门、美国、中国香港、日本、英属维尔京斯岛、韩国、法国、开曼 群岛和中国台湾,这十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量共占2016年全年申请量的 80.34%。截至2016年12月31日,澳门商标注册的累计申请总量为134,354件,其中产品商标93,157件,服务商标41,197件,各占申请总量的69.34%和30.66%。
其中2016年全年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中,产品商标的申请量为7,412件, 服务商标的申请量为4,095件,商标申请量为11,507件。2016年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别主要集中在第 35 类(广告,实业经营, 实业管理,办公事务),第9类(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 信号、检验、救护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 通讯、重放音像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 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和计算机, 灭火器械),第5类(药品,医用制剂,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绷敷材 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杀菌剂,除莠剂),第43类(提供食 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 粉,西米,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鲜酵母,发 酵粉,食盐,芥末,醋,调味品),第 25 类(服装,鞋,帽),第 41 类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 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 水,牙膏),第29类(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 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及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及第 42 类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等,这十类产品或服务 共有7,149件申请,占2016年全年商标注册申请量的62.13%。
二、澳门商标申请保护与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保护的一些主要的区别
整理了澳门商标申请保护与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保护的一些主要的区别希望可以通过一表带大家了解澳门商标申请保护与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保护的主要区别。
三、澳门商标的收费和大陆商标收费的区别
中国大陆商标的官方收费标准
澳门商标的官方收费标准
四、商标驳回后的应对措施的区别
五、商标异议的区别
以上是我司整理的关于澳门商标申请保护的现状以及中国大陆的商标申请保护与澳门的商标申请保护的一些主要区别,方便大家更快速地了解中国大陆与澳门之间的商标注册申请保护的区别,虽然不同的地区在法律上会有所不同,但不管在哪,都必须高度重视商标及品牌的保护,俗话说: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做产品。如今的市场是国际化的市场,品牌是国际化的品牌,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提前做好品牌的布局将会助你在市场的竞争中立于有利的局势!
第三部分:澳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之商标制度的缺陷与建议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的缺陷,以下是一些业内人士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整理了一下供大家了解。
(一)设置行政救济程序
驳回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其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特定机关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商标主管机关严格的审查关系到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但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主管机关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申请人在被驳回以后,应该有机会向特定机关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应该设置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
但在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规定商标复审的制度(工业产权制度第二百七十五至第二百七十七条),在经济局拒绝批给后的一个月内,申请人可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澳门诉讼,强制要求由律师代理(利益值5万元以下的除外),而昂贵的律师费使申请人不得不放弃行使这一权利,故司法救济制度形同虚设.此不能不说是澳门商标制度的一个缺陷。
中国大陆的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在对比下体现着明显的先进性。
(二)设置统一的审查标准
注册商标提前检索可让商标申请人查阅已在澳门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料,尽量减低因与已注册商标相似而不获注册的障碍。但以下两个案例证明,澳门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没有统一的审查标准,致使提前检索已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案例一:长命水及功夫熊猫申请案
做官方检索时出具了长达5页的检索报告,他们认为与数个商标构成类似,但我们坚持让客户申请,最终批给,商标登记编号N/47979,批给公告刊登于 18/08/2010的政府公告中。
功夫熊猫的申请人,在申请前出于保险起见,同样做了官检,检索报告中亦认为与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KUNGFU”商标及商标登记编号为N/036463印度尼西亚公司N.V. Sumatra Tobacco Trading Company的“PANDA ”商标构成冲突,但客户坚持提交了申请,亦批给,批给公告刊登于17/11/2010政府公告中(商标登记编号:N/48539 ,商标文字 KONG FU HONG MAO (C.C.) / 功夫熊猫)
案例二 口香茶案与佛祖米案
2007年有客户提出商标文字为“口香茶”的申请,产品为:可可制品;茶;茶饮料;糖;糖果;口香糖;糕点;馅饼;谷类制品;面粉制品;玉米花;豆粉;食用淀粉产品;冰淇淋;调味品;酵母;食用芳香剂;以茶叶为主要原料的口含片或咀嚼片。 当时我们认为“茶”以外的商品可能得不到批给,但结果是全批给。
2010年时有客户提出“佛祖米”的申请,除“米”之外,还有其他的商品项目(产品: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但最终却只批给了“米”,其他商品项目皆被拒绝!
澳门经济局的审查没有法定的标准,不能不说是一个缺失。澳门需尽快制定及颁布《商标审查标准》,这对于统一商标审查标准、规范商标实质审查工作、促进商标政务信息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商标审查标准的把握不一,在中国大陆的商标审查中也表现的相当明显,审查员的主观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也是在商标申请中常遇到的问题,中国大陆新的商标审查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审查规则,将会让自由裁量的空间变小,裁量的标准也将会把握地更统一。
第四部分:政府出资助力澳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为了加强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不管是中国政府还是中国澳门的政府部门,均推出了不少便利的举措和服务,大陆与澳门等地也分别推行了一系列交流合作的活动和措施以推进澳门的知识产权的发展。在中国大陆,对于在澳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少地方政府还提供资金的资助,鼓励企业保护好知识产权。
比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12-08发布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
(一)、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如下: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另外,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二)、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注: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即以上)资助标准办理。
以上仅列举了深圳在商标和专利方面的资助政策,但其实不少地方对于澳门地区的商标、专利申请等也是有不同的资助的,具体的可向当地的主管部门咨询了解。
如今的市场是国际化的市场,澳门作为国际化的地区,知识产权也同样面临着国际化的竞争。国内竞争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提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划,将会助你在市场的竞争中立于有利的局势!市场未动,知识产权先行!俗话说:一流的企业做标准,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保护好品牌和产品,努力向标准前进,让知识产权成为你的核心竞争力,让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的强有力的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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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97/99/M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澳门印务局
http://bo.io.gov.mo/bo/i/99/50/codrjpicn/declei97.asp,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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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1年6月对外商品贸易统计,澳门统计局网站http://www.dsec.gov.mo/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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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港澳研究》(京)2016年第20162期 第68-74页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袁惠芳 澳门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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