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北京知产法院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在审理一起商标无效宣告行政案件中,针对原告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顺兴大沙漠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原告顺兴大沙漠公司服从罚款决定,按期缴纳了罚款。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查明,顺兴大沙漠公司为证明其“麦科达”品牌的知名度状况,向法院提交的“麦科达”产品介绍《防霉功效与原理》落款处载明“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宣1996-05-09”,该日期远早于顺兴大沙漠公司的实际成立日期2004年7月5日,顺兴大沙漠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据此,北京知产法院认定顺兴大沙漠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行为,严重妨碍了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决 定 书
(2017)京73行初2976号
被罚款人: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沟头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某,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2017)京73行初2976号原告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顺兴大沙漠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迈可达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中,查明,顺兴大沙漠公司为证明其“麦科达”品牌的知名度状况,向本院提交的“麦科达”产品介绍《防霉功效与原理》落款处载明“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宣 1996-05-09”,该日期远早于顺兴大沙漠公司的实际成立日期2004年7月5日,顺兴大沙漠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合理解释。
据此,本院认定顺兴大沙漠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行为,严重妨碍了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决定如下:
对晋江市顺兴大沙漠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限于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陈志兴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投稿”请投邮箱“iprdaily@163.com”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产业服务平台,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人,用户汇聚了中国、美国、德国、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成长型科技企业IP高管、研发人员、法务、政府机构、律所、事务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万产业用户(国内25万+海外30万);同时拥有近百万条高质量的技术资源+专利资源,通过媒体构建全球知识产权资产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获启赋资本领投和天使汇跟投的Pre-A轮融资。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知产北京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