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产部
原标题:金诚同达代理完美世界、明河社诉“武林Q传”游戏侵权一审获赔1631万余元 为国内游戏侵权案件获赔额最高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河社”)、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公司”)起诉被告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公司”)、北京火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火谷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乐享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使用与二原告享有相应著作权的查良镛先生创作的《射雕英雄传》等涉案四部小说有关的元素,在删除相关元素之前,不得自行或授权他人提供武侠Q传游戏客户端的下载服务;判令三被告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在在其各自公司官方网站首页上端连续七十二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631万余元。
该案由金诚同达高级合伙人李德成律师负责,乔芳律师参与共同代理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和明河社,自起诉至一审宣判历时三年有余,获赔额为国内游戏侵权类案件最高。
本案原告之一的完美世界公司是完美世界集团旗下公司开发运营网络游戏、手机游戏等业务的公司之一。完美世界集团自2004年开始游戏的研发、运营,经历十余年发展,先后推出了多款广受大众欢迎的明星游戏产品如《完美世界》、《诛仙》等网络游戏及《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等手机游戏,连续多年在中国网络游戏海外出口市场收入中排名第一。
代理要点一
本案中,律师代理二原告并未就单部小说中的某一单独情节、人物名称等单独主张权利,而是主张三被告侵犯的是涉案四部小说的独创性表达。对此,律师起诉前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工作,对于涉案武侠Q传游戏中设定的人物角色与涉案作品中的角色存在对应关系的数量、武功招式数量、比例等进行了公证保全。一审法院认定了公证证据保全的内容,主要包括:武侠Q传游戏中存在的人物,结合游戏对人物的文字介绍,与涉案作品存在对应关系的涉及到涉案小说的全部核心人物;在游戏界面上以“弟子详情”对游戏角色进行的人物介绍、以“弟子缘分”的形式,介绍该游戏角色与其他游戏角色合作、使用某武功或阵法对战斗力的提升作用,存在对应关系的兵器、武功阵法、关卡与场景内容等。
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代理律师关于侵犯涉案作品改编权的观点,在判决中指出:
“武侠Q传游戏本身为角色扮演类手机卡牌游戏,从两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展现的内容来看,武侠Q传游戏软件对于涉案作品相关元素的使用主要体现为人物名称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阵法、场景设置等。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武侠Q传游戏软件中未包含足够具体的单部涉案小说的表达,且与单部涉案小说相对应的情节设置在涉案游戏软件中未达到较高的数量与比例,与涉案单部小说相对应的情节设置亦未占到单部小说的足够的比例…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武侠Q传游戏软件构成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编。”
对上述判决理由,李德成律师坚持自己不同的观点,他认为:
(一)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原作品创作手机游戏的行为,不论使用原作品内容多少,均侵犯了原告对原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改编行为是以原作品为基础,进行独创性修改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改编行为,主要判断有没有利用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创作出新的作品;而是否侵犯改编权,主要看有没有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本案中,被告利用了金庸先生小说涉案原作品中的特定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置、武功阵法等具有独创性的各种元素,创作出了一种新的作品—卡牌类游戏《武侠Q传》,该行为构成改编行为;而此种改编行为未获得原告许可,因此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手机游戏中使用原作品内容不论多少,只要所使用的内容是原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就应当获得许可,所以不论使用原作品内容多少,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原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二)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手机游戏中使用涉案原作品内容较少属于侵权情节轻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之所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一方面是因为改编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必然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还可能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由于改编行为本质上属于经过许可的创作行为,因此不同主体完成的改编作品在形式和内容上有着重大的区别,即便是相同形式的改编作品也有明显的不同。所以许可不同的主体行使改编权所完成的改编作品,虽然都产生新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却是天壤之别。因此,未经许可而直接实施的改编行为,不论使用多少原作品内容用于改编,也不论改编后的内容包含了原作品多少内容,其行为均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严重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完美公司获得涉案四部作品的授权后,依法可以充分、全面和深入地将原作品中的绝大部分精彩的内容,在理解、提炼和转化后将其改编成一款、四款或者若干款手机游戏作品,当投入大量的财力、配备业务骨干、用了很长的时间、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时,将会改编成为高质量、高水准而又非常受欢迎的手机游戏作品。
当然,原告完美公司也可能因为主观、客观或者与市场有关的原因,将所获授权的四部作品改编成一款手机游戏作品,而且只用每一部作品中的较小部分,很显然这完全可以由完美公司自主决定,但前提都必须依法获得权利人的许可。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的改编行为,如果依法获得许可,被告也完全可以按前述完美公司一样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实施改编并形成不同的手机游戏改编作品,当然也包括本案中被指控的改编结果。所以,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手机游戏中使用涉案原作品内容较少,或者不是以常见的、成熟的手机游戏改编模式改编而成的,属于侵权情节轻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未经许可侵犯改编权的侵权行为与未经许可的复制、抄袭行为,在判断侵权情节是否严重时有着重要的区别。当判断未经许可的复制、抄袭行为是显著轻微或者非常严重时,要充分考虑被复制、抄袭内容的多少,但是在涉及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时再这样考虑却是错误的。这是因为,这将导致非法改编行为越不尊重原作品创作精神就越有可能不被认定为侵权的错误结果。
未经许可的且不尊重原作品创作精神的行为还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有关,金庸先生可以以作者的身份通过提起侵犯作品完整权为由提起诉讼实现司法救济,但是这并不影响本案原告以侵犯修改权为由提起诉讼获得法律救济,更为重要的是未经许可直接实施改编的行为其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
代理要点二
律师主张三被告作为与二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涉案作品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将公众耳熟能详的小说人物、武功等元素进行卡牌设置,不仅攀附了涉案作品及查良镛先生的声誉,而且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作品或查良镛先生有关,因此三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对此,一审判决亦认可三被告未经许可无偿使用涉案作品中的相关元素开发涉案游戏,一方面不正当地取得了成本上的优势,另一方面破坏了原告完美公司凭借涉案作品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在移动终端游戏市场的竞争优势,抢占了本应属于原告的相关游戏市场,破坏了原告明河社在版权许可市场的竞争优势,减少了其未来可预期的版权许可收入,对二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了现实的、可以预见的损害。判决指出三被告未经许可、无偿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资源投入商业领域使用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等基本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应当予以规制。
代理要点三
关于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额,律师主张依照被告火谷网公司公开招股转让说明书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及其与昆仑万维公司的分成方式,计算出昆仑万维公司代理运营涉案游戏在2013、2014、2015年1-3月份从中国大陆市场获得的分成收入,一审判决认可该计算方式,认定该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盈利数据比昆仑万维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的2013年毛利低16.2%,并无夸大昆仑万维公司获利情况的情形,因此予以采纳。
该案中,一审法院曾责令昆仑万维公司提交财务账册,用以证明其营运成本支出,但昆仑万维公司拒绝,故一审法院推定其营运成本为零。
律师代理原告的上述利润计算方法被法院认定“可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一审判决虽未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但是体现出对于原告提交的关于赔偿数额相关证据的采信与考量,判决亦认可合理的赔偿数额体现司法审判对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尊重,“损害赔偿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让权利人权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是近一个阶段以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一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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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产部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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