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案信息 | 滴滴打车VS滴滴打球——北京知产法院受理“滴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
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网络约车服务提供商,旗下的“滴滴出行”包含出租车、顺风车、快车等一系列出行服务。原告自2013年至2015年,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经纪、运输经纪、教育培训、组织教育娱乐竞赛等服务上注册了“嘀嘀”、“滴滴”、“滴滴打车”、“滴滴出行”、“DIDI”等商标,且随着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壮大,“滴滴”商标在运输出行服务行业获得较高知名度,尤其是第14229622号“滴滴”、第16541590号“滴滴出行”商标在运输行业获得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请求法院认定该两枚商标已构成在运输出行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滴滴打球管家”、“DIDI”等包含“滴滴”、“DIDI”文字的标识,且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包含“滴滴”的字样,并将“滴滴打球管家”作为企业字号在微信公众号、网站和宣传资料等处突出使用,侵害了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驰名商标的行为,停止使用与“嘀嘀”、“滴滴”、“滴滴出行”、“DIDI”商标相同及近似标识;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字号中含有“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销毁移除载有企业名称的宣传资料,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含有“滴滴”或与之近似的字样;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相关媒体发表公开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目前,被告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附:滴滴打车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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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睿驰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申请注册第38类11122098号和第35类11122065号“嘀嘀”文字商标,2012年7月31日申请注册第38类11282313号“滴滴”文字商标,分别于2013年11月14日及2014年2月28日批准注册。被告小桔公司运营软件“嘀嘀打车”于2012年9月9日上线,并于2014年5月20日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睿驰公司认为“滴滴打车”服务属于典型的通讯服务,还同时涉及替出租车司机推销、传递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原告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嘀嘀)”字样删除,并在《人民法脘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睿驰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着互联网时代发展,网络打车软件也越来越多进入公众视野。但是知名打车软件“滴滴打车”却被浙江杭州和宁波的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诉其侵害商标权。原来,“滴滴打车”曾叫做“嘀嘀打车”,甚至大众耳熟能详的是“嘀嘀”。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公司)认为,“嘀嘀打车”侵犯了其所拥有的“嘀嘀”商标权,要求小桔科技(“滴滴打车”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此案也成为杭州中院史上最大标的额的商标侵权案。案件的另一大关注点,是妙影公司提出的8000万元赔偿,这个数字如何得出?
2015年4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嘀嘀”商标侵权案,6月24日下午,该案在杭州中院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双方都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开庭前,原告方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拿到了被告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新证据,并对其中部分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律师称,小桔科技正在注册的“嘀嘀打车”商标,若注册成功,该行为就涉嫌违反《商标法》了。
2014年5月,北京小桔公司把“嘀嘀打车”改名为“滴滴打车”,是因为就在当月,宁波、杭州两家妙影公司到法院把他们给告了。起诉书中提出的主要诉求是:北京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钱江晚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等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8000万元,承担20万元律师费等。经过调解,原告妙影公司和北京小桔公司达成了一揽子商标转让协议,妙影公司撤回了对这个案子以及另一个相关商标侵权案的起诉。这起广受社会关注,同时也是杭州中院有史以来受理标的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已尘埃落定。
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大陆运营。这一里程碑式的交易标志着中国共享出行行业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据悉,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 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滴滴也因此成为了唯一一家腾讯、阿里巴巴和百度共同投资的企业。同时,滴滴出行创始人兼董事长程维将加入Uber全球董事会。Uber创始人Travis Kalanick也将加入滴滴出行董事会。
商务部即将调查滴滴优步(中国)合并一案,会牵涉到哪些技术因素?
商务部8月2日、8月17日、9月2日三次回应滴滴优步合并案,这三次回应的措辞逐渐递进,也显示出微妙的区别。这凸显了滴滴优步不同于以往其他互联网合并案的特质,由于案件本身的重要性,不论商务部是否主动调查、最终通过与否,滴滴优步合并案,都将是风向标似的案例,后续影响无法估量。
作为苏绣的第一项针法专利,苏绣大师邹英姿首创的“滴滴针法”2011年获得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就在“滴滴绣”商标注册流程即将结束之际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滴滴”为名提出了用于装饰织物、服装鞋帽为主的商标申请,于是就有了“滴滴”与“滴滴绣”的注册商标之争。律师认为,“滴滴绣”作为苏州刺绣的一门技法,使用在先并申请在先,应该享有专利权,而“滴滴”属于交通软件,申请在后且并未在刺绣服装领域使用,即使滴滴成为驰名商标也不具有排他权利。不过,无论“滴滴”还是“滴滴绣”注册成功,都将是促进中国该市场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的动力。
来源:知产北京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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