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律法律股权公司的商标知识产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翻译:徐佳丽 力久知识产权
原标题:初创企业容易忽略的N个法律问题
第九条
× 未能尽早成立公司
风险:
出现所谓“被遗忘的创始人”的问题:多个参与初期创业的创始合伙人,在创业过程中有些合伙人会因为种种原因退出或暂时离开团队,但是当公司获得融资或准备上市时,这些“被遗忘的创始人”会回来要求股份并夸大自己当初对于创业所作出的贡献。
解决方案:
通过尽早成立公司的方式约定清楚股份和收益,避免创业获得收益后,因为股份和贡献约定不清,导致有的创始人来获取收益时产生纠纷。
在创造重大价值之前,以及在为股份建立隐性价值的任何融资事件之前提前成立公司,也有助于防止“廉价股份”潜在的税收问题。
第八条
× 发行创始人股份但没有vesting(股份兑现计划)
简单来说,股份兑现计划是在保护创业团队中的一线创业成员。制定一个良好的股份兑现计划,可以在创始人员离开时有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保护在创业团队中创造价值的人员,又让离开的创始人得到相对合理的补偿。并且,选择在早期阶段离开的创始人的股份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被收回并给予给代替他们的人。
第七条
× 聘请缺乏与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共事经验的律师
许多风险投资家说,他们通常会通过创业者选择法律顾问的眼光来预估创业者的判断力。没有与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共事经验的律师会过多的专注在明显错误上,而不能意识到一些更微妙的潜在陷阱。
最好是聘请一个懂得游戏规则的人,知道什么是标准什么不是,能够协商谈判也能及时停止交易。
第六条
× 根据估值进行风险资本融资谈判
在选择风险投资家或交易谈判时,评估并不是唯一需要考虑的事项。就算最后风险投资家为股份付出了高昂的价格,他们也有许多其他方法可以获得补偿。这些包括:要求优先参与高累积股息、仅在几年后可行驶赎回权以及无上限的棘轮反稀释保护。
还需根据公司的背景、历史、能力以及行业口碑等判断,所以,提供最高估值的无名公司通常不是股权的最佳来源。
第五条
× 不重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具有地域性,需要在各个国家进行申请和要求授权(欧盟适用于单一申请)。各个国家的专利制度也不尽相同,例如:在美国,如果一项发明已经被出售或公开,则有一年的宽限期提交专利申请,而在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如果该发明被出售或者公布,那么该发明在该国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例如,在美国开发一个品牌会花费大量的金钱,然而,当该产品被运往海外时,它可能会侵犯在美国以外从事类似产品公司的商标。例如:IPHONE在中国遇到的商标纠纷。
所以,首先需要对自己市场方向有明确的定位,其次为了确保品牌在预定市场上的使用,需要确定早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计划和预算。
第四条
× 没有保密协议或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泄露了发明。
如果一项专利还没有获得保护或者没有可用专利的情况下,唯一能保护的措施就是把重要内容作为商业秘密,为自己的企业或团队制定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
在与潜在风险投资家商议项目内容或商业计划时,应该签署保密协议,并且需注意以下几点:
1、在向任何人透露之前,必须了解对方在行业内是否具有良好的声誉。
2、保密协议不必详述,但应明确承认他们可能会接触到商业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将其使用或泄露。
3、商业计划书的封面应当明确写明是保密的和私有的。 这不像保密协议那么有用,但有些地方的法律规定,如果某人知道他已经接触到商业秘密,则不能在没有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或泄露。
第三条
× 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
被潜在竞争对手雇佣的情况下开展业务;或在没有事先检查员工或创始人与之前雇主的协议的情况下招揽创始人或雇佣员工。
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某人目前在一家公司工作,特别是如果她处于关键岗位,那他们就不能经营竞争的业务。即将创业的人要么辞职要么先去告知现在的雇主正在做的是什么,是否有兴趣投资。其实,正确的沟通方式通常是一种结束双方关系的明智之举。
即使已经离开前雇主,也不能使用或泄露前公司的商业秘密。判断是否使用了商业秘密是一项复杂和专业的工作,通常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这一风险。
第二条
× 在商业计划书中提出过多超过实际交付能力的承诺。
如果明知不能完成却还承诺对方,可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在商业计划书中,创业者必须诚实的做出可行性评估并提出假设,让投资人判断是否现实。
企业家会被他们的投资方以欺诈名义起诉吗?
答案是肯定的。试图通过捏造数字挤出一些额外的估值而侵蚀了信誉,失去投资者信任,最终损害了获得后续融资的能力。
第一条
× 觉得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以后再解决。
有人觉得:“一旦得到资金,一旦公司开始运作,我就有时间聘请律师了;现在要做的就是尽早完成业务尽快筹集资金......”这被称之为短视逻辑。当下累积的问题会埋下隐患在往后很难得到解决。在创业初期用相对较少的资金保留优秀的法律人才,比之后把所有问题整理一遍再逐一解决划算得多。
注:部分内容源自Moya K. Mason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翻译:徐佳丽 力久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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