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从“苏富比之钻”第35类商标注册成功,学习商超为什么要注册第35类

商标
阿耐8年前
从“苏富比之钻”第35类商标注册成功,学习商超为什么要注册第35类

从“苏富比之钻”第35类商标注册成功,学习商超为什么要注册第35类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原标题:从“苏富比之钻”第35类商标注册成功,学习商超为什么要注册第35类


刚才,就在刚才,我在翻看商标局网站发布的“商标公告”,在最新一期的商标公告中,看到了一个比较特别的商标,再第1540期商标公告中,第一页,有一个商标吸引了我。如下图:


从“苏富比之钻”第35类商标注册成功,学习商超为什么要注册第35类


对,就是这个“苏富比之钻”,之所以吸引我:


1、是因为该商标的商标号,第4939047号,了解过中国商标注册历史的大家应该都知道,现在中国商标有效申请量已经超过2000万了,这个不到500万的商标号怎么现在才被公告?


2、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是非常规商品,并非通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的商品内容。也就是一般说的非规范商品。


从“苏富比之钻”第35类商标注册成功,学习商超为什么要注册第35类

第4939047号注册截图


今天分享这个注册商标,老高想和大家共同学习2点:


1、商标注册有时真的是一场漫长而艰巨的使命;


2、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应该注册的商标类别和商品内容是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服务。


一、对第一个问题,不需要多废话,想一想,2005年10月12日申请的商标,一直到2017年02月20日才被通过审查,公告。是一件何其艰难的事情。


从“苏富比之钻”第35类商标注册成功,学习商超为什么要注册第35类


2005年10月12日 商标注册申请中

2008年10月27日打印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   

2008年11月12日驳回复审中                            

2008年11月12日驳回复审待审中 

2013年12月23日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 

2013年12月23日驳回复审完成 

2017年01月13日驳回复审评审实审裁文发文  


看看时间线,期间应该还经历过其他程序(如上诉),不过漫长的等待,值得。


二、为什么说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应该注册的商标类别和商品内容是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服务?


我们先看看,苏富比拍卖行注册的第35类的商品内,


 1、商业橱窗布置,即珠宝、宝石、次宝石、测时仪器和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的橱窗布置【3501】


2 、货物展出,即珠宝、宝石、次宝石、测时仪器和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的展出 【3502】


3 、推销(替他人),即珠宝、宝石、次宝石、测时仪器和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的推销 【3503 】


可以看到,虽然苏富比拍卖行注册的时候,选择的是非规范商品和服务的注册方式,但是在编辑服务内容是,并没有完全脱离已有的商品服务内容,而是在规范商品内容的基础上,经行编辑润色。 我们都知道,“推销(替他人)”是滴35类3503的一个商品内容,也是近几年讨论很多的一个商品内容,就是商场,超市是不是需要注册“推销(替他人)”?


从苏富比拍卖行编辑的注册内容来看,根据企业的描述“即珠宝、宝石、次宝石、测时仪器和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的推销”,应该可以看出,该商标的注册,就是为了推销,销售珠宝,宝石等物品。


如此明确,我们应该可以看出,从实际的商业行为和商标局对非规范商品内容的审查中,商标申请人和商标局审查都认为,推销珠宝,宝石等是属于“推销(替他人)”的商品保护范围,进一步也就是说: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应该选择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服务。


记得16年底,在昆山参加中国商标节时,有法官在演讲中也认为,若商场,超市等经营注册能够证明其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商品(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进行商业合作,并且提供的促销活动海报,促销活动策划方案、报刊促销广告、咨询服务等证据,足以认定其为经销商(含提供者)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上述行为属于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商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用。


所以,我们建议商场,超市在选择注册商标类别时,第一选择第35类3503群组的“推销(替他人)”。


来源:中国标局

作者:高锦荣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从“苏富比之钻”第35类商标注册成功,学习商超为什么要注册第35类

本文来自中国标局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阿耐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744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5673.html,发布时间为2017-02-24 15:28:26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